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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五等-诉讼法大意事不是不考"行政诉讼"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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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菜鸟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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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情资讯] 司法四.五等-诉讼法大意事不是不考"行政诉讼"啊
http://www.paochen.com.tw/web/resource/newscontent.aspx?fid=630
说明
一、为保障人民应考试之权利,实践就业机会平等原则,经参酌用人机关意见,爰拟放?本项考试四等考试执达员类科应考年龄上限至55岁,并取消五等考试应考年龄上限之规定。
二、公务人员考试法第19条但书规定,公务人员各种考试之应考资格,依职业管理法律须有执业证书始能执行业务者,应具各该类科执业证书始得报考。按法医师法已自95年12月28日施行,其第14条规定法医师应向主管机关申请执业登记,领有执业执照,始得执业。爰本项考试法医师类科之应考资格拟配合修正为须具有法医师证书始能应考;应试科目部分,除参酌用人机关修正意见外,依公务人员高等考试三级考试相关须具执业证书类科考试例,将专业科目删减为3科,并配合修正体格检查标准表之类科名称。
三、本项考试四等考试「诉讼法概要」及五等考试「诉讼法大意」应试科目,为利命题及方便应考人准备,拟参酌往年该科目命题范畴修正为
「民事诉讼法概要与刑事诉讼法概要」及「民事诉讼法大意与刑事诉讼法大意」
,俾资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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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03-14 15:34 |
寂寞候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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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颂法概要」改成「刑事诉颂法概要与民事诉颂法概要」
这样....有改到什么吗???
不就名称而已,实际上本来就是如此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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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03-15 01:27 |
高考巧克力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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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呀!
感觉就像没改呀!!
要考的内容不就是那样???
有差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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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楼]
From:台湾教育网 |
Posted:
2007-03-15 15:49 |
阿晟
级别:
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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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高考巧克力于2007-03-15 15:49发表的 :
对呀!
感觉就像没改呀!!
要考的内容不就是那样???
有差ㄇ???
往年的书记官考试,诉讼法概要只有考民诉和刑诉,几乎是固定的!
但问题来了!司法五等考试的诉讼法大意一科,因为去年是第一次考,所以当时
坊间的书籍甚或是补习班也把行政诉讼法列入诉讼法大意
中!
虽然在去年司法五等考试题目出来,只考了民诉和刑诉!根本没有考行政诉讼法!
但:
在考选部还没有把诉讼法大意的范围限缩前,出题委员如果出行政诉讼法,能够
说他出错吗?
我记得有人去考选部的意见看板问过,我没有记错的话,当时,考选部的回答的
内容意思大概是…如何命题是命题委员的权责范围…也就是就算命题委员出行政
诉讼法,也是他的命题权责…
考选部把诉讼法的范围限缩至民诉和刑诉,这样对准备考司法五等的考生而言是个福音!
[ 此文章被阿晟在2007-03-15 18:11重新编辑 ]
此文章被评分,最近评分记录
财富:200 (by 霞客) | 理由:
对!改名的目的是为了限缩于民刑两诉 排除行政诉讼.!!没改名之前 是有权限出行诉的 三诉读下来..乱死你.
暇满人身宝,难得而易失,已得应善修,莫令空无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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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
2007-03-15 18:05 |
高考巧克力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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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原来是这样呀!!
果然看东西都没看清楚
我那天把去司五说明会的资料拿出来看一看时
才懂~原来如此!!!
真是笨笨的
不过谢谢很详细的解答
加油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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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楼]
From:台湾教育网 |
Posted:
2007-03-18 14:48 |
wf71614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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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少读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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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楼]
From:APNIC |
Posted:
2009-02-08 08:59 |
sara1967
级别:
小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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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考啊.但是他考在法学大意.叹.有差吗?只是位置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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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
2009-04-06 20:52 |
singing7230
级别:
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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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如此~~
感谢提供这样的讯息
少了行政诉讼的确比较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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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楼]
From:欧洲 |
Posted:
2009-04-11 1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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