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2860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franktom8520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有關於離婚的法律問題~請求大家幫忙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franktom8520在2008-02-08 04:48重新編輯 ]




frank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7-03-02 00:16 |
寂寞候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建議您可以先參考民法1004-1058條
然後再依其內容與事實相符部份,進一步與律師討論
這種問題原則上還是建議您找律師討論比較好
如果網路上的解答錯誤,反而會誤導了你的方向
http://www.6law..../law/民法.doc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裁判離婚之原因)
(第一項)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者。
 二、與人通姦者。
 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七、有不治之惡疾者。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
  (第二項)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二項,您可以參考看看是否足以構成裁判離婚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您一直很熱心唷^^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HINET | Posted:2007-03-03 01:13 |
SaintChris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8 鮮花 x71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重點似乎是在於「想離婚卻不想平分財產」...所以問題就涉及到夫妻財產制,但大多人都沒有去登記夫妻財產制,於是如果只就法定財產制來討論的話~

1.原則上平分。
2.因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的部分不參與平分。

其中評分,是以自己的財產扣除自己的債務,再就剩餘部分互相比較,多出來的部分平分...

這樣講很粗淺,大概參考一下吧...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7-03-03 02:35 |
lawman0099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鮮花 x7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事情要解決的話,應該是要探究所有的事情始末,方得以作為判斷的依據。
如事情的始末原委及各項應注意事項無法釐清的話,是無從為判斷的。
所以如果要確切的判斷的話,應還是以專業為要。
我想應該是先從離婚這件事情著手,如果可以離婚的話,那麼再來研究是否有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
如此比較實在。

僅能為如此的建議,盼諒解。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20 (by SaintChris) | 理由: 有建議就很好了^^


緣聚緣滅,人生似雲!
事緩則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7-03-11 11:14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05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