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71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飞鱼甩尾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讨论] 抓奸一定要在床吗
如果说抓奸要在床.那还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两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没事别找我.找我一定要有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1-05 22:09 |
rt8001 手机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9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要有搜集的证明吧!不然临时翻供并称遭到胁迫所录下来的,反而会被告唷!


点下面的连结就是对我最大的回馈,并不花你半毛钱
http://bbs.mychat.to/index.php?u=200012
请支持小弟开版(有关社区管理或社区生活上的相关问题回覆)
http://bbs.mychat.to/read.php?tid=595610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1-06 08:28 |
jomm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是不是,分手时刻到了?

感觉没了、爱情淡了、温度冷了、笑容没了、时间到了、缘分尽了
好梦醒了、钥匙还了、大门关了、真心死了、距离有了、手机换了
眼泪干了、快乐走了、幸福毁了、话说完了、音乐停了、酒喝完了
电影终了、灯光暗了、大雨下了、手放开了、谎猜穿了、风又起了
        是不是,分手时刻到了?   表情 表情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06 22:15 |
uujj007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一定要发生该行为

而根据 刑法239条,通奸罪是在于一方是有配偶的人

且两人该性行为之发生

就可以判罪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06 22:24 |
pandora123 手机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美食大师奖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3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必抓了吧
走到这个地步
还有啥情分可言
夫妻之间若只剩下宪法付与的责任和义务
那要如何维持下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1-06 22:30 |
jommy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多想想吧!
非要走到这一步
不如和平分手,以后还有机会做朋友
两家亲家变冤家是多不堪的事
也为家人想想吧!
天涯何处无芳草!
若不能挽回,那给自己重生的机会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1-06 23:27 |
Spsb 手机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其实「在床」不是很重要,「在奸」才是重点。简单的说,受限于刑法上对于性交的定义,因此如果证据呈现不出「奸」的事实,则有可能不成立。

承认也是不够的,除了刑诉上,当事人审判外言论的证据能力不一定适格、录音证据的取得过程可能违法之外,甚至当事人的自白还不能作为有罪判决的唯一证据,这也就是为什么抓奸在床成为一种必要。

当然有没有能呈现出「奸」的其他证据?实务上有个案例,就是私生子被发现,没奸过怎么有小孩~

其他的搜证方式,由于差不多都会触犯妨碍秘密罪,并不值得采用。

当然啦~如果是诉求民事离婚,要谈个好条件,对于证据的要求就不是那么严格,只要证明对方不忠实也就够了。


[ 此文章被Spsb在2007-01-11 22:10重新编辑 ]


~Spsb法律服务&资讯网站~
ILF网路法律论坛:http://www.ilf-tw.com/
ILF网路法律部落格:http://lawblog.ilf-tw.com/
献花 x0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7-01-07 02:43 |
DynaMan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嗯 我也觉得要虽然很不合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11 19:01 |
【祥哥哥】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副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1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以法律途径来说 是要有证据...但通常在有证据时就没有所谓"情"了...那其实没有情在,会自掏腰包来打官司 提出告诉吗??所以台湾案件很多,都草草了之...挺无奈的啦!!


献花 x0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7-01-30 11:23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155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