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6173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hutyyy666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2 鲜花 x3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1
[][] CS教学 AUG
AUG是远近都很好用的CT专用武器,且威力强

  一、远距离时aug在移动中会不准,射击时子弹会偏离准心很大,当你按下滑鼠右键进入瞄准后,你必须记住一个准则,那就是只有前两发有效而已,习惯是如果敌人没有发现你的位置,那就射两发停一秒再继续射两发,这样敌人就稳死,记住在射击时绝不能移动,不然祗是浪费子弹而已,如果远距射击时敌人发现你的位置,那也没关系,先若隐若现让他向你射击,计算一下他射了几发,等他用了2/3的弹夹容量时,马上出现并进入远瞄模式,给他两下,他就差不多挂了,使用aug最忌讳你习惯用了远瞄模式,确认了敌人的位置再使用远瞄模式,不然近距离的敌人接近了你都不晓得。

  二、近距离时近战时的aug威力强大并但还是不敌mp5的准度建议是中近距离使用范围射击,就是准心不瞄准敌人,而是绕着敌人画圆射击,因为即使近距离aug还是只有前几发会射中准心附近,在有队友掩护的时候射击五发为一次攻击是比较适当的,因为aug的reload时间太久,不适合持续射击而且持续射击也射不准。在跟敌人做很近距离的对战时,要边射击边冲向敌人,并注意要瞄准胸部,这样打到头部机会高使敌人致命。

  三、当敌人使用连狙时你就必须观察敌人的射击方法,不要和他正面交锋,趁他射击换弹夹的空档或就可趁机接近或是发动攻击,但如果他用远瞄等你来等你那你就要很小心了,绕到他的背后或是丢个闪光弹(但是闪光弹常常失灵要注意),都是不错的方法,如果避免不了的话,接近敌人就要用跳跃的方式,并随时找掩护,注意敌人射了几发,近战对连狙时要绕着敌人跑,不要让他一直朝你的方向射击,成功的机会比较大。
不错的话 赏个花吧 表情


献花 x4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 | Posted:2006-12-03 18:20 |
世代唯一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实用的教学
谢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1-10 14:47 |
i-c0112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6 鲜花 x19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不太会用AUG 移动时准星太会飘
reload时间太久 我现在才知= =" 可能是等不到reload就被爆头了T_T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1-10 19:33 |
e2204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这招我早就会了!!但是遇到狙击枪就便没用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 | Posted:2010-11-12 17:59 |
volution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很少人在教AUG

这是我看过的第一篇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2-01-20 23:34 |
POPCORNTW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实用的教学~

支持一下~ 表情


游戏要有音效才好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14-10-07 01:44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623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