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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几题刑诉问题想问一下:

甲基于连续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窃,遭检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诉后,复在新竹市行窃,检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诉,嗣后甲在台北市行窃部分判决确定,新竹地方法院应为何种判决?
a免诉b不受理c有罪d无罪
答案是a,连续犯现在是不是改成数个罪啊?这样a还是对?

下列何种犯罪,检察官不得追加起诉?
a与本案之犯罪,构成牵连犯之罪
b与本案相牵连之犯罪
c本罪之诬告罪
d本罪之伪证罪
答案是a,自九五年七月刑法修法以后,是不是都可以追加了?

下列何种情形为上诉不合法?
a检察官为被告之利益上诉b告诉人为被告之不利益上诉c原审辩护人为被告之利益上诉d被告之配偶为被告之利益上诉,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错不是吗?

下列证据何者可迳依传闻证据遥则排除之?
a目击证人亲自接受媒体采访,所作成之文字报导
b目击证人关顾案发时地四周群众之惊骇反应,所作证言
答案居然是b,我想问这两个究竟要怎么分?

就这样了谢谢各位高人先觉准录事庭务们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5: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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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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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lstime1228于2007-07-12 23:56发表的 :

========================================


甲之妹乙与丙结婚,乙与丙因个性不合而离,惟甲与丙仍维持非常良好的关系,某日甲与丙及友人戊外游,甲与戊持刀剌丁,丁经急救未死,丙未帮助亦未参与,在场目睹全部过程。检察官起诉甲、戊共同杀人未遂,下列陈述何者为是?
a为发现真实,丙不得拒绝证言,且需具结陈述
b丙因为曾为甲二亲等之姻亲,得就甲的事项拒绝证言,但与戊无任何亲属关系,就戊的事项不得拒绝证言
我想问的是离婚后,原本的姻亲关系还算存在吗?

自诉人 被告 (关键字)        
            起诉
检察官(公诉)=====>甲戊(被告)

第180条第2项
对甲的部份丙可拒绝证言(曾为甲二亲等内之姻亲)对戊则不行...
至于离缗后,原本的姻亲关系存在与否跟题意好像无太大关连
因为题意是着重在:曾为..


甲基于连续之犯意,先在台北市行窃,遭检察官向台北地院提起公诉后,复在新竹市行窃,检官就此部分向新竹地院提起公诉,嗣后甲在台北市行窃部分判决确定,新竹地方法院应为何种判决?
a免诉b不受理c有罪d无罪
答案是a,连续犯现在是不是改成数个罪啊?这样a还是对?
...这题是在大法官释字168跟47所沿生出来的问题,因为先诉判决确定时后诉判决尚未确定,
没有受到后诉既判力的问题(如果后诉先判决确定则有即判力的拘束,前诉基由尊重既判力的情形下,对前诉提起非常上诉并喻知免诉判决)所以这题答案是B不受理判决 303条第1项


下列何种情形为上诉不合法?
a检察官为被告之利益上诉b告诉人为被告之不利益上诉c原审辩护人为被告之利益上诉d被告之配偶为被告之利益上诉,答案是b,可是b如果改成利益那才算错不是吗?
第344条:上诉权仅限于 检察官(职权上诉) 被告配偶及法代 原审辩护人
自诉人尚失行为能力或死亡时:自诉人法代才有上诉权 ,告诉人则没有 这题我回答怪怪的 表情


[ 此文章被aspire520在2007-07-17 17:43重新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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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7-17 1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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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上面还有很多问题冀求高人帮解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7-17 17: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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