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048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ysuonly 手機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 東森:必須擁有陳信安全經紀約
東森羚羊球團表示,東森與陳信安所簽的草約裡,東森取得的是「全經紀約」,就是擁有陳信安的經紀權和肖像權,陳信安絕對值三年1500萬,東森要把陳信安捧成明星,創造更大的市場價值和人氣,必須擁有完全的陳信安經紀約,才能展開行銷策略。

陳信安方面則表示,當初與東森的草約明訂,陳信安擁有個人經紀權,並在陳信安赴國外打球、挑戰NBA的權限上,陳信安有自主權。東森、陳信安目前雙方各執一詞。

東森領隊繆德生表示,當初1500萬是陳信安和他的經紀人開的條件,東森認為陳信安值這個行情,但東森要把陳信安包裝成明星,創造更大的市場價值,只有擁有全經紀約,才能著手操作。

在赴國外打球、挑戰NBA的想法裡,東森球團的態度是「反對」。球團人士表示,球團付高薪,當然要求陳信安在國內打滿一定場數的比賽和曝光,像裕隆允許他赴美發展,打完ABA球季再返台加入裕隆打SBL球季的方式,是不可能接受的。

東森球團表示,陳信安和他經紀人間的權利義務,他們並不清楚。而陳信安與東森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合作細節,絕對是球團和陳信安之間最重要,也最需要釐清的內容。

一名東森高層人士還表示,如果陳信安最終不願加入東森,他們也可以接受,以陳信安的行情和身價,絕對有球隊會吸收他。


【2005/09/08 民生報】

此文章被評分,最近評分記錄
財富:-100 (by 大東) | 理由: 發表文章,請附上15字以上心得及附上新聞網址。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5-09-08 16:15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0682 second(s),query:15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