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jim_lai4949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小说][分享] 亲爱的(如果你是男人,女人对你如说......)
亲爱的,你怎么不在我身边?
亲爱的,我们就这样分开了?永远分开了?
亲爱的,你确实不在我身边了!
亲爱的,你身边已经多了一个她代替我来照顾你。
亲爱的,原谅我以前的任性。
亲爱的,我们曾经真的爱过!
亲爱的,不要怀疑我对你的爱,虽然有些残缺不全。
亲爱的,你再也不会陪我整天聊天,嘘寒问暖了。

亲爱的,我再也不会叫你少通宵,多吃东西,自己照顾自己了。
亲爱的,好怀念和你在一起那段开心的日子。
亲爱地,你对我,真的没有话说了?我们之间真的就用沉默来取代了?
亲爱的,你不爱我了?我后悔以前没有好好地待你。
亲爱的,虽然说要忘记你,可是假如真的爱过,忘记。很难做到。你知道吗?
亲爱的,你还记得吗?记得你曾说过的这些话吗?永远都不会和我说分手吗!
亲爱的,我再也不能对你撒娇,要你做这做那了。

亲爱的,你离开我了,这个事实,我说过要忘记,我不想再去回忆。因为每回忆一次。心就会痛一次。我原本破碎不堪的心。已经很难缝合了。
亲爱的,如果有来生,上天再给我一次机会,我一定会好好爱你,紧紧抱住你不放。不要你离开我。
亲爱的,如果可以,我们不要再计较以前谁对谁错,只要记住,曾经真心爱过对方就好。而我能做的到吗?
亲爱的,知道你和她在一起后,我说随便,我不在乎。其实这全都是假的!我能不在乎吗?我真的很在乎!因为你说过爱我,不会再爱人。

亲爱的,我对你失望了,虽然说你也有权利选择爱你的人和你爱的人。但是,我不喜欢被骗,如果你爱别人,请告诉我,不要说你不会再爱了,因为,假话,让我伤心。
亲爱的,对不起,我没有办法原谅你。如果可以,真的不愿意再想起你。可是偏偏,偏偏脑子里全是你,想着以前,想着你说的话,想着你现在身边有了她。
亲爱的,我选择逃避这些事实,我承认自己懦弱,害怕接受事实。
亲爱的,你让我感受被爱,同样也感受心碎。

亲爱的,让我忘了你,做不到。也许只有时间能够帮助我。可是,亲爱的,过去这么久了,我依然没有办法忘记你!
亲爱的,我想了好多好多,其实我们在一起,真是错误的,我们不在一个地方,如果说 要好好去爱你,也很难做到,我们之间,有距离。
亲爱的,一个转身的距离,让你爱上了别人,这只能怪我不好。如果我对你好,你的爱,还会不会转移?
亲爱的,希望你好好爱一次,不会再受伤!

亲爱的,我不想让自己难过下去,把你拖进黑名单,但是看着以前的聊天记录,有甜甜的回忆在里面,有争吵,有幸福,有离合。一切的一切!
亲爱的,还是会习惯去查找你的QQ,明明自己不想看到的,偏偏每每都想去看看。
亲爱的,我的心一次次的破碎了,我找不到坚强的理由。
亲爱的,请不要对我这么残忍,我的心,已经承受不了,再也承受不了一次又一次的打击!

亲爱的,这是我最后一个为你发的帖子,以前记得,我在你的帖子里回了一段很长的话。
亲爱的,第一次,我发了这么多,这么长的帖子,不知道为什么,一想到你,就有无数的话想和你说。但,最后还是选择发贴,因为除了这样,我不知道怎么发泄自己心里的情绪。
亲爱的,最后一次为你难过,最后一次为你哭,最后一次为你心碎。
亲爱的,记住我说的,如果有来生,我一定会好好爱你,希望我们一转身,就可以看到对方!而不是朝相反的方向离去!
亲爱的,最后一次对你说,我爱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APNIC | Posted:2005-03-06 14:32 |
Ivon 会员卡 葫芦墩家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个人商品
特殊贡献奖 社区建设奖 优秀管理员勋章
验证会员
级别: 荣誉会员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8 鲜花 x1423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jim_lai4949于2005-03-6 14:32发表的 亲爱的(如果你是男人,女人对你如说......):
亲爱的,你怎么不在我身边?
亲爱的,我们就这样分开了?永远分开了?
亲爱的,你确实不在我身边了!
亲爱的,你身边已经多了一个她代替我来照顾你。
亲爱的,原谅我以前的任性。
.......
有时候也是要了解他人
不能有依赖性啦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政府网际 | Posted:2006-08-23 11:5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492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