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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8 03:20 发表的:

那么还是处于单一案件之情况!但是问题来了!
A.你的不得任意扩张再审理BC罪】之法条依据为何?
.......

你不是很懂单一性嘛!?这是实务提出来的东西,见解也是实务见解!



刑诉267:检察官就犯罪事实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

请问你的实务理论为何?而且就算有实务理论,法律并没有说明单一案件之起诉效力会因【无罪】而效力不及于全部,所以你的实务理论是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再者,依照弹劾主义,法官审判范围是受检察官起诉范围所拘束,而单一案件之所以可以审理其他未被检察官起诉指名的部分,是因为单一案件不论是包含多少罪名,诉讼上还是只有一个案件】,虽然检察官只起诉一部罪名,但还是对【整个单一案件一并起诉】,就算是他部未起诉之部分,仍受起诉效力所及!

【如:检察官起诉甲强制罪,审判时发现甲是强制性交!虽然性交部分非属起诉效力所及,但是甲是因强制罪而起诉,如果法官因此判甲强制罪,那性交部分如何处理?上诉二审改判吗?那么甲就少一次对强制性交接受审判的权利!如果因事实不符改判甲无罪,那是否会让检察官再行起诉至法院!浪费审判资源!~~~~就算检察官上诉改判强制性交罪,甲还是少一次对强制性交接受审判的权利】,因此267条说明:单一案件只要起诉一部,效力及于全部~~~~~只是当犯罪事实、罪名有所变更,应该更新审判程序!


既然是基于对事实认定及保障被告审级利益,如果法官可以【限缩起诉效力】~~~~而且非属法律允许!那不就代表法官行使【起诉权】~~~形成纠问制度!而且容易使法官产生偏颇!



我的读书方法:吸星大法~~别学我欧!不然很伤脑!最后变脑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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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的判决,是法院对于犯罪事实认定、法律效果的对外意思表示,且缺一不可!
【如:判决认定甲成立杀人罪,却不附法律效果~~~~~~那甲要怎么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判乙死刑,却不附其成立之罪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欠缺一个,此判决即属无效!

基于控诉原则,案件须由检察官起诉至法院,法官才能审理此案,并且需依检察官的起诉做出判决~~~即没有起诉、没有判决;目的是让法官处于被动客观第三人来判断事实,建立公平合理的审判环境。

那为什么一个起诉,只能做一个判决,不能做数个判决?基于刑法是处罚一个人的行为』,因此一个犯罪行为,只能接受一次处罚,不能有第二次,此乃一事不二罚;而想像竞合是:一行为成立数罪名,虽然是数罪名,但是行为人本身却是『一行为』,此与数罪并罚不同!数罪并罚是『数个行为』产生犯罪结果当然是要数罚!

如果就想像竞合与判决性质做连结,一行为成立数罪,若数罪就作数判决,但是每个判决本身都有『法律效果~~~~死/无期/有期………无罪』,那这样会不会『一行为却受数个法律效果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

那你说:不然就从数判决找出最重来处断!
(1) 判决是犯罪事实认定、法律效果之裁量,认定该行为是不是成立犯罪、如何处罚,但是不论其罪名为何、有几个罪,如果是一个行为~~~怎么会做出数个评价?而且如果只取其中一个判决较重之刑来处断~~~~~~是不是排斥其他判决,那问题来了!
法官对甲的一行为做出ABC的判决,以最重的B来处断,那是不是AC部分欠缺法律效果~~~~因为被B排斥!】,那A、C是否为【无效判决】,相对的A、C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也无效】~~~~~~~所以等同你的天才想法让甲对A、C【无罪】!

(2) 判决本身具有自缚性,一旦做出判决,法官即受此判决拘束,不得自行更改其内容;既然法官是对甲做出A、B、C三个判决,自然法官就受A、B、C三个判决之拘束!根本不能更改要以那个判决适用于甲,『A、B、C判决全部一律适用于甲~~~~~~又回到违反一事不二罚
(PS:你的刑诉6+7+265根本没屁用!
虽然是牵连管辖,但还是要做数判决~~~~~~~那还不是回到上述模式)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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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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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Dragon-Q

是嘛!我的意思是检察官起诉A罪,法官认为未起诉之BC罪与A罪为一案件,但却无法认定A罪犯事实,这样不得任意扩张再审理BC罪

(1) 法律依据为何?实务见解是否与法律相符?

(2) 为什么只有检察官起诉部分无罪,就没有起诉效力所及?如果起诉部分有罪,那还有没有起诉效力及于他部?如果有,那他部如果无罪,是否起诉有罪的部分也跟着无罪部分,不受起诉效力所及』~~~~~因为你的实务『应该就是你』认为:避免起诉效力任意扩张,对被告造成更不利!

(3) 如果检察官起诉A罪,法官认为未起诉之BC罪与A罪为一案件,结果A有罪、但是B无罪,那么C是否受起诉效力所及?

如果是:你不是说有无罪,就应该避免起诉效力任意扩张,对被告造成更不利吗!

如果没有:不是说必须是检察官起诉部分无罪,才没有起诉效力所及?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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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4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3: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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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0:5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这楼题目是:『假设今天有车祸,甲造成了乙.丙轻伤,乙丙是双载,不久乙方对甲方,提出了过失伤害,而后法院也判决了,这样丙方还可以就同一事件,再对甲方提出过失伤害吗??这样的案件,有符合一事不再吗??』

本炉主打的太快,所以误把238内容打进去~~~~其实不是238条,不过丙的部分还是要做不受理判决
告诉是诉讼条件之一,因此如果欠缺,法官是不可对其实体做出判断【告诉乃论是私人任意处分,无人提告,法官不能审理】,如果欠缺,法院只能做不受理判决;且法官是不可以问告诉权人是否要告!否则法官问告诉权人是否要告,会有法官干预私人行使告诉权、或对被告偏颇、引诱告诉权人提告等失去超然中立之嫌疑!
.......

但是你在30楼提出:D. 结论:
所以267讨论起诉效力之目的,是在使【刑法罪数、刑诉案件数一致性】,不要因为刑法的想像竞合,结果再诉讼法是数案件并做出数判决~~~是不是造成【一案数判】!因此刑诉对于【裁判上之一罪】的性质需一致性,当犯罪行为一部不成立,则不符合想像竞合之要件!(因为想像竞合必须是有罪与有罪之间才有关联),而不属想像竞合范围内~~~~~~诉讼法上当然是要有相同处理:
既然想像竞合于诉讼法上是单一案件,当然只有成立犯罪之部分,才属单一案件之一部,并受起诉效力所及!若是无罪部分,刑法上非属想像竞合,诉讼法上当然非属单一案件之一部,自然不受起诉效力所及
因此:
甲打伤ABC,检察官就以甲打A起诉~~~~是不是起诉效力亦即于B
C!结果A无罪
只是代表A之部分非属甲犯罪行为之一部,因此甲打A之部分,与BC分开成为两个案件;又检察官只对A部起诉,当然是属【数案件】,而非单一案件!起诉效力根本不会及于BC

这样的说法你又说本楼题目丙的部份谕知不受理
(没妹下判有罪),仍有起诉效力所及。这样的说法不是
矛盾!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1:5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刑诉267:检察官就犯罪事实一部起诉,效力及于全部。

请问你的实务理论为何?而且就算有实务理论,法律并没有说明单一案件之起诉效力会因【无罪】而效力不及于全部,所以你的实务理论是违反了【法律保留原则】!
.......


呵呵~~那你之前所言的有罪有罪不可分,刑罪数=刑诉罪诉有符合法律保留!?!?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1:5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如:检察官起诉甲强制罪,审判时发现甲是强制性交!虽然性交部分非属起诉效力所及,但是甲是因强制罪而起诉,如果法官因此判甲强制罪,那性交部分如何处理?上诉二审改判吗?那么甲就少一次对强制性交接受审判的权利!如果因事实不符改判甲无罪,那是否会让检察官再行起诉至法院!浪费审判资源!~~~~就算检察官上诉改判强制性交罪,甲还是少一次对强制性交接受审判的权利】,因此267条说明:单一案件只要起诉一部,效力及于全部~~~~~只是当犯罪事实、罪名有所变更,应该更新审判程序!
.......


不好意思~~至这是同一性!不是单一性!只是上级审法院认为下及审法院是用单一性或同一性有误
,就可以当做判决不是法则或适用法则不当,可以撤销废弃原判而自为判决或发回更审!

ps:再行起诉干嘛,事实有所误认不可以上诉第二审!简白一点你不符就上诉阿!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1:56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既然是基于对事实认定及保障被告审级利益,如果法官可以【限缩起诉效力】~~~~而且非属法律允许!那不就代表法官行使【起诉权】~~~形成纠问制度!而且容易使法官产生偏颇!
.......


267就有法官行使起诉权这样的性质在阿!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3:1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如果就想像竞合与判决性质做连结,一行为成立数罪,若数罪就作数判决,但是每个判决本身都有『法律效果~~~~死/无期/有期………无罪』,那这样会不会『一行为却受数个法律效果处罚~~~违反一事不二罚』!


刑诉流程-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若一行为只受一次处罚,应该是审判的事还是执行的事!?
一行为仅受一次审判这样才不违反一次不二罚!?

[quote]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3:1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那你说:不然就从数判决找出最重来处断!
(1) 判决是犯罪事实认定、法律效果之裁量,认定该行为是不是成立犯罪、如何处罚,但是不论其罪名为何、有几个罪,如果是一个行为~~~怎么会做出数个评价?而且如果只取其中一个判决较重之刑来处断~~~~~~是不是排斥其他判决,那问题来了!
法官对甲的一行为做出ABC的判决,以最重的B来处断,那是不是AC部分欠缺法律效果~~~~因为被B排斥!】,那A、C是否为【无效判决】,相对的A、C判决所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也无效】~~~~~~~所以等同你的天才想法让甲对A、C【无罪】!
.......



..........你到底在说什么捏!?我说三罪都判~确定了之后取重罪处罚!
那我问你好了~~用你的说词:假设三罪都有成立,以B罪为重,怎么处断,从重B罪处断
这样AB罪不就被B罪排斥!是否为无效判决!?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3:1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2) 判决本身具有自缚性,一旦做出判决,法官即受此判决拘束,不得自行更改其内容;既然法官是对甲做出A、B、C三个判决,自然法官就受A、B、C三个判决之拘束!根本不能更改要以那个判决适用于甲,『A、B、C判决全部一律适用于甲~~~~~~又回到违反一事不二罚
(PS:你的刑诉6+7+265根本没屁用!
虽然是牵连管辖,但还是要做数判决~~~~~~~那还不是回到上述模式)

.......
                             


因为你不晓得你所谓的屁是如何产生的!而且,你知道有个东西就执行刑嘛!?知道嘛数罪并
罚用的!但是处断行捏!你刑罚论没念~就想出判决对法官具备拘束力偏题的鸟事,比我天才

PS:6+7+267解决的是什么,你知道嘛~起诉与审判上控诉原则的建立,而不是一事不二罚
,若要维护一事不二罚,应让法官行使实体法上『处断刑』的法律效果!


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03:12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刑诉的判决,是法院对于犯罪事实认定、法律效果的对外意思表示,且缺一不可!
【如:判决认定甲成立杀人罪,却不附法律效果~~~~~~那甲要怎么处理?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如果判乙死刑,却不附其成立之罪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因此欠缺一个,此判决即属无效!

基于控诉原则,案件须由检察官起诉至法院,法官才能审理此案,并且需依检察官的起诉做出判决~~~即没有起诉、没有判决;目的是让法官处于被动客观第三人来判断事实,建立公平合理的审判环境。

.......
                             
(1) 法律依据为何?实务见解是否与法律相符?

(2) 为什么只有检察官起诉部分无罪,就没有起诉效力所及?如果起诉部分有罪,那还有没有起诉效力及于他部?如果有,那他部如果无罪,是否起诉有罪的部分也跟着无罪部分,不受起诉效力所及』~~~~~因为你的实务『应该就是你』认为:避免起诉效力任意扩张,对被告造成更不利!

(3) 如果检察官起诉A罪,法官认为未起诉之BC罪与A罪为一案件,结果A有罪、但是B无罪,那么C是否受起诉效力所及?

如果是:你不是说有无罪,就应该避免起诉效力任意扩张,对被告造成更不利吗!

如果没有:不是说必须是检察官起诉部分无罪,才没有起诉效力所及?

.......
                             
[/quote]
实务见解就是我!?呵呵~~歹谢!我没那的高竿,这里我也应该要反问你
本头题目丙为何不能再告!丙未告诉检察官亦未起诉!?

以实务见解:C仍受起效力所及!

而且如果是的部份:我是说起诉之部分!眼睛张亮一点!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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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19 22:4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Dragon-Q:
既然你能讲那么多,那为什么不把你号称【实务】的见解打出来一起讨论呢?就算没有字号,那也把实务内容白话来讲也可以~~~~~还是说【实务】就是你本人! 表情

(PS:我敢肯定这种说法只有你才会提出来~~~~因为周大舫也从没说过~~~~~~~不知您是哪个国考典试委员?~~~~那就要好好拜读你的论诉!不然~~~~~~遇到独门暗器就不好了 表情 )


你十分确信『实务=我』!?你有上过周胖的课!?我记得我以前上过他的课时『他也有说明过以上种种』!
他上得很简单阿!

PS:我不可能是典委也没有独门暗器!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19 23:19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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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说了不该说的话,问了不该问的问题,所以编辑掉(跪)


[ 此文章被sommerbrisen在2011-12-20 12:29重新编辑 ]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5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20 12: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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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啊~~还没导出结果来吗??
没有结果,就不用在人身攻击了~~
这样没实益~~~
看法不同,毕竟要说服一个人不是容易的事~~

我说说我的看法~~
我以前觉得刑法比刑诉难~~
可是看两位PO文讨论的重点~~我沙没(台语),就是看一小段都看得懂,看一大段就不知到什么重点?(应该我是门外汉的关系)
无意介入你们的讨论~~
(PO文就是给人看的)
所以看完你们的文之后,我觉得我以前的刑诉一定读得很差~~~至少肯定比刑法差
因为刑法我还知道讨论问题出在哪??

可是以前我在看例解刑事诉讼法时,还看得懂大部分~~

证明一件事,你们真的很厉害~~~因为我看不懂~~

不是你们对方不好~~事实上,是都太厉害了~~

所以就不用再争执了~~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0 14: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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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Dragon-Q:
原来你的实务见解是 "闲闲美黛子"!

难怪会与法条不符!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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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0 (by batess) | 理由: 版区供意见交流’但勿有暗讽或激怒他人情绪性之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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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本炉主出马啦 于 2011-12-20 22:07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回应Dragon-Q:
原来你的实务见解是 "闲闲美黛子"!

难怪会与法条不符! 表情



呵呵~这也要争表情 !再透漏一点,267条文的操作本来就是条文上
没有的东西阿!仅多只到效力急于全部

而且闲闲每袋子是我,我又不是实务....PS:我也觉得实务很无聊
发明这些东西==!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20 14:4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天啊~~还没导出结果来吗??
没有结果,就不用在人身攻击了~~
这样没实益~~~
看法不同,毕竟要说服一个人不是容易的事~~

我说说我的看法~~
我以前觉得刑法比刑诉难~~
可是看两位PO文讨论的重点~~我沙没(台语),就是看一小段都看得懂,看一大段就不知到什么重点?(应该我是门外汉的关系)
无意介入你们的讨论~~
(PO文就是给人看的)
所以看完你们的文之后,我觉得我以前的刑诉一定读得很差~~~至少肯定比刑法差
因为刑法我还知道讨论问题出在哪??

可是以前我在看例解刑事诉讼法时,还看得懂大部分~~

证明一件事,你们真的很厉害~~~因为我看不懂~~

不是你们对方不好~~事实上,是都太厉害了~~

所以就不用再争执了~~




因为法律本来就没有一定的~~我只是看到我不懂的地方就想问而已!
所以请原谅我的白目!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4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0 2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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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20 12:1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说了不该说的话,问了不该问的问题,所以编辑掉(跪)

不用跪啦,因为你问的题目已经是考古题了!至于丙可不可以再提告诉:

实务表态67年10次刑议~

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起诉并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某丙又向同一法院告诉某甲过失伤害再经起诉,某甲撞倒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受伤,系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且系以一行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有无刑事责任,已因前一确定判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此与连续犯之连续数行为及牵连犯之数行为有方法结果关系之情形不同,不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实体判决,此后一起诉,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三号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之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其判决显属违法。 (同乙说)]        
                     
]提  案:院长交议: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
     某乙与某丙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
     同一法院又另就某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部分,为有罪之判决确定,对于该判
     决有罪确定之后一判决,是否违法 ?有下列二说:讨论意见:
甲说: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如法院就其行为之一部,已经为实体之确定判决者,其效力及
   于全部,固为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二条第一款所明定。惟所谓裁判上一罪,其一部
   已经为实体之裁判,如果确定,其效力及于其他未裁判之部分者,系指已裁判部分
   为有罪之裁判而言,并不包括无罪之裁判在内。某甲既经判决无罪确定,即不发生
   想像竞合犯之裁判一罪之问题,尤无无罪判决之效力及于有罪判决之可言。因而对
   于后一确定判决,不发生违法问题。
乙说:某甲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且系以一行
   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应否受刑事制裁,已因前一确定判
   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此与连续犯之数行为及牵连犯有方法结果之情形不同,不
   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实体判决,是对于后起诉者,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
   三号判例及司法院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
   其判决显属违法。至于甲说意见,若就连续犯、牵连犯有数行为之情形而论,固无不
   合,但本例想像竞合犯仅有一行为,其情形显有不同。


以上二说,应以何说为当 ?请公决决  议:
某甲驾驶卡车不慎,撞倒由某乙驾驶后座搭载某丙之机车,致某乙与某丙
均受轻伤。某乙告诉某甲过失伤害,经起诉并判决某甲无罪确定后,某丙
又向同一法院告诉某甲过失伤害再经起诉,某甲撞倒机车致某乙与某丙受
伤,系以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其触犯之数罪名之犯罪构成要件均属相同,
且系以一行为犯之,依据一行为仅应受一次审判之原则,其有无刑事责任
,已因前一确定判决所为无罪之谕知而确定,此与连续犯之连续数行为及
牵连犯之数行为有方法结果关系之情形不同,不容再为其他有罪或无罪之
实体判决,此后一起诉,参照本院二十八年沪上字第四三号判例及司法院
院字第二二七一号解释,应为免诉之判决,如仍为有罪之判决确定者,其
判决显属违法。 (同乙说)    


以上是实务的决议内容,至于考试怎么写:
题目小:可以区分甲说/乙说,最后再提67-10决议的结果就是采乙说。
题目大:就直接些写实务见解,还后括弧『附带说明:亦有学说见解认为........
    ...直接以简短的方式写出核心...』


至于回到本题,丙可不可以题告!不行,因为理由是蓝色的的部份!(很瞎的部份,但是
考试还要采)!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12-21 07:13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3 回到顶端 [4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20 23: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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