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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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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过失犯」
也正因为如此,客观归责理论才会被抬出来
如果是故意犯的话,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根本是多余的
所以才有人说客观归责理论可以用来检验过失犯的成立!

至于你举的这个例子
甲开车煞车失控即将撞上路人乙,没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驾超速的丙撞死。丙何罪?
这里的丙有酒驾超速,也就是说他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上面的3个故意犯更是如此)
第一关都没过了,还需要进入后面的关卡吗?

我再讲清楚一点,在进入「回避结果可能性」的检视之前
它必须要是「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换句话说,即便是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一旦他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依旧是要归责的!!

表情


[ 此文章被往真里修在2011-03-21 14:48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14: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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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4:3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们在这里讨论的是「过失犯」
也正因为如此,客观归责理论才会被抬出来
如果是故意犯的话,讨论客观归责理论根本是多余的
所以才有人说客观归责理论可以用来检验过失犯的成立!

嗯......我不知道该怎么回表情

至于你举的这个例子
甲开车煞车失控即将撞上路人乙,没想到乙先一步被酒驾超速的丙撞死。丙何罪?
这里的丙有酒驾超速,也就是说他制造了「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上面的3个故意犯更是如此)
第一关都没过了,还需要进入后面的关卡吗?

原来只要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就可以成立过失犯......
过失犯什么时候变成抽象危险犯了......?


我再讲清楚一点,在进入「回避结果可能性」的检视之前
它必须要是「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
换句话说,即便是未制造法律所不容许的风险,一旦他有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依旧是要归责的!!

红色部分我不同意。行为人即使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如果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归责。当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见 表情



PS.林东茂的刑法综览对客观归责理论只有概略描述而已,建议你再翻翻进阶的书吧!
表情


表情  的确,我对林东茂老师用客观归责来解过失犯蛮有兴趣的,谢谢大大建议


忘了说......

今天打字口气上比较直接,并无恶意。如有冒犯,还请多多包涵表情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1-03-21 15:41重新编辑 ]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5: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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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1 15: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原来只要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就可以成立过失犯......
过失犯什么时候变成抽象危险犯了......?

此风险非彼风险~~
客观归责理论既然是用来检视「结果」能否归责
当然要先有结果存在....怎么会是危险犯??????

红色部分我不同意。行为人即使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如果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归责。当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见 表情 
你自己也讲了 「但如果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归责」
那你前面怎还反驳我??????????????????????????????????
没错,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各项理由到底是成立条件还是充足条件那又是另ㄧ个问题了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15: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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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5:3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quote]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1-03-21 15:23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原来只要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就可以成立过失犯......
过失犯什么时候变成抽象危险犯了......?

此风险非彼风险~~
客观归责理论既然是用来检视「结果」能否归责
当然要先有结果存在....怎么会是危险犯??????

好吧,这边我们两个有点鸡同鸭讲......
我不想回了,抱歉表情



红色部分我不同意。行为人即使对行为客体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但如果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归责。当然,你也可以不同意我的意见
表情  
你自己也讲了 「但如果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 依然不可归责」
那你前面怎还反驳我??????????????????????????????????

个人以为,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单独事件的因果关系去作探讨,
不能把额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认同,就当小弟我胡说八道吧表情
没错,客观归责理论中的各项理由到底是成立条件还是充足条件那又是另ㄧ个问题了表情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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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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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以为,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单独事件的因果关系去作探讨,
不能把额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认同,就当小弟我胡说八道吧
-----------------------------------------------------------------------------------------------------------
单独事件里具备因果关系,却无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请恕在下资质驽钝
能不能举例说明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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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6:3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个人以为,最终结果不具回避可能性,是指是就单独事件的因果关系去作探讨,
不能把额外的事件加入。 如果大大不认同,就当小弟我胡说八道吧
-----------------------------------------------------------------------------------------------------------
单独事件里具备因果关系,却无回避结果的可能性???
请恕在下资质驽钝
能不能举例说明呢 表情



A时速70在市区骑车,前方B突然从分隔岛跳出来,砰一声死亡。


另外林山田老师书上的例子太长(刑法通论十版下册P.192) ,懒得打......请自己找书或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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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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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时速70在市区骑车,前方B突然从分隔岛跳出来,砰一声死亡。
此例的检视方法最后一定是「ㄧ般人行经该处均会撞到B,可见A无回避可能性」
对吧
那这个ㄧ般人不正是「外部其他人吗」
跟我讲的伤者终归会被辗死(ㄧ般人经过都会辗死他)
有何不同?结论不都一样吗
还是你另有检视方法?

我并没有否定要先有「内部的因果关系」存在
只是最后的印证 ,终归要求诸「发生在外部一般人身上会如何」这个客观标准
这只是说法上的差异吧~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21 17: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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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1 17:4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A时速70在市区骑车,前方B突然从分隔岛跳出来,砰一声死亡。
此例的检视方法最后一定是「ㄧ般人行经该处均会撞到B,可见A无回避可能性」
对吧
那这个ㄧ般人不正是「外部其他人吗」
跟我讲的伤者终归会被辗死(ㄧ般人经过都会辗死他)
有何不同?结论不都一样吗
还是你另有检视方法?

我并没有否定要先有「内部的因果关系」存在
只是最后的印证 ,终归要求诸「发生在外部一般人身上会如何」这个客观标准
这只是说法上的差异吧~   表情



不是说「就算我没辗死他,其他人也会辗死他」,而是说「其他人立于跟我同样的情况,亦会辗死他」
要是大大觉得一样,那就一样吧......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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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3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19: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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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中人会死但不是现在,现在死是因为被辗死的,也可以回避(开慢
一点)!仅多讨论人不应该在路上出现,而讨论遇见可能性或是信赖原
则为大宗!

PS:羊毛案=老板伪杀菌江有既训的羊毛给员工,事后员工因为细菌
染病身亡,但是后发现就算老板有杀菌,该细菌也不会死掉,所以是属
于不克避免(无回避可能性):如果用客观因果规则,他是修正理论所
以无客观因果!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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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例子 就如同 98年超函刑总周师所举的 过马路的阿婆 你根本无法预料他下一步会左转还是右转 今天 倘若你不超速 也是一样撞上她 就算不是你 也是别人会撞上她
无法避免风险 假如今天风险是两边共同制造的 如何归责
可否请两位大大帮帮小弟一个忙 让小弟更清楚客观可归责性的 理念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1 2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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