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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erl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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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定义就如同你的定义一样
客体错误->行为客体之误认
打击失误->行为客体明确.但其结果发生错误
而因果历程错误->客体明确.行为无失误.仅是结果之发生乃苦主.天意(天灾).第三人之行为所逾越.....

所以我举的例子我并没有说它叫做因果历程错误,它仍为打击错误
只是学说上之所以认为打击错误为错误的一种类型
其理由在于因果关系上:行为人主观所认识之因果关系与客观发生之因果关系不一致
故认为其有错误
但此种错误非学说上所讲的因果历程错误
因为与学说对因果历程错误之定义不同
否则直接称为因果历程错误即可,何必称为打击错误

至于加重结果犯与未遂犯.为主客观不一致.是否为错误之类型
对于此问题,你先说出你的见解,我再与你讨论
这是我个人回答问题之习惯,请多包涵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2 0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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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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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凡思 于 2010-01-02 00: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因为故意得要有「知」与「欲」,

不是只有预见,还得针对此预见要有决心要做!表情

所以要真的采用少数说的见解,除了预见「单一法益」的侵害事实这一关,

还有欲侵害「单一法益」的这一关!



不太懂大大所欲表达的......

不过......我文章最开始就说了,考试我还是会照通说来表情

(除非对少数说之体系有充分的了解,否则一知半解下,我不敢拿来上战场表情 我是俗辣)


在人生的开端与结束,我们全然依赖他人的照顾,
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们却疏忽了对他人的关怀--达赖喇嘛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1-02 09:00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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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于 2010-01-02 09:00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太懂大大所欲表达的......

不过......我文章最开始就说了,考试我还是会照通说来表情

(除非对少数说之体系有充分的了解,否则一知半解下,我不敢拿来上战场表情   我是俗辣)

我的意思是就算有预见另一人的法益侵害(知),却没有欲(决心侵害法益),就不可能是故意,只能往过失方向跑,

除非是未必故意,但如果是未必故意,也没有等价客体错误的问题,

所以林东茂才会用刑事政策(怕出现刑法评价的漏洞)的理由来支撑他的论点。


这类型的题目,最怕是遇到结合客体错误及打击错误的,

如:丙欲杀甲,却于远处瞄准时误乙为甲,枪击之却枪法失准,弹道偏异后,正巧击中甲。

忘了仍然依打击错误处理时,在考场时就会很纠结了!表情


人生不怕败,只怕残。

读书不是为了受罪,而是为了更好的活着。

读书苦,贫穷更苦。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2 楼] From:没有资料 | Posted:2010-01-02 2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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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ai0913 于 2010-01-01 11:2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原来也有学者赞成此说呀!
晚辈以为只有个人和冰大在胡说而已
晚辈还有一个幻想,不知是否有人赞成
对于打击失误,
个人认为,只要客观能预见,行为人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而非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1.甲要杀乙,甲见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确信不会打中丙,但结果是打中丙
2.甲要杀乙,甲开枪杀乙时,丙正好经过,而结果打中丙
晚辈认为例1,应为杀人既遂
而例2,应为过失致死+杀人未遂

以上仅为晚辈的幻想而已
其实晚辈仅是想突显"主观"
在同一个"客观"事实,但仍因行为人"主观"不同,而有不同的结果
重点是"主观"是不可观察,
所以晚辈才会以"客观能预见",来取代行为人的"主观"
以防止行为人已"吃饱",但仍辩称,尚未吃到"主菜"
如例1甲要杀乙,甲见乙跟丙走在一起,甲确信不会打中丙,但结果是打中丙
如果甲是故意要打丙,而辩称要打乙,甲仍成立杀人未遂罪,

看来晚辈仅能一人孤独寂寞表情


清如水 廉如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3 楼] From:台湾凯擘 | Posted:2010-01-03 13: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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