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30 20:34 發表的 :
回lancesan大大:
其實正如您所言,這區別的確是德國學說的見解,至於要不要援用也正如您所說,只要有其他方法能解釋,不必援用也沒有關係!
不過您可以考慮一下:
(二)甲以侵入住宅的故意而進入乙家,但卻無住宅被侵入的結果發生,甲至多論以未遂。但該條無未遂之規定,甲無罪。
在這個例子中,為何沒有無故侵入的結果發生???
就跟你走進營業中的百貨公司,不會有百貨公司被侵入的結果發生是一樣的道理。不管你多想侵入這間百貨公司,也沒有客體讓你侵入。當然如果你去求百貨公司老闆不要讓你進去,這時客體才會出現,你才真的有機會犯306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30 20:34 發表的:
更細膩的問題在於:
乙如果是無行為能力人時該如何分析本題,如果採同意跟承諾分區別的分方式,至少還會關心到乙如果是無行為能力時該如何分析的問題,如果不採可能根本也不會意識到這個問題,也沒深入的機會!
這邊我就不是很懂...我不是很了解行為能力的定義...如果你指的是責任能力的話,那不是第三階才要討論的東西?民法我就實在沒辦法了...
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2-04-30 20:34 發表的:
另外您如果在反面容許構成要件錯誤中處理該問題,其實還要負擔3階理論的風險,也就是黃榮堅跟許玉秀2位大戰時所提出指責3階最要命的缺失之1,如何阻卻客觀構成要件???
按3階傳統認為是不阻卻的,祇在量刑時加以考慮而已!
所以如按您的解法該題應當是客觀構成要件該當,只是在量刑中加以考量減輕而不是未遂
這邊可能就有誤會了。這段我講的是非未經同意之罪的處理方式,也就是同意或承諾用在阻卻違法來處理的罪。這跟我自己舉的那二個例子無關,這類的罪不會阻卻構成要件。我舉個例子,時間有點久,我都忘了之前討論的內容了
假設:甲問乙說「可以扁你嗎」,乙點點頭但甲沒看見,甲仍然扁下去造成乙受傷
通說上的確就是違法有責。二階論以未遂。當然沒有阻卻構成要件。同意能直接阻卻構成要件的罪並不多,有名的有306 221 302等等,所以我之前舉的例子是306。
誠如我之前所言,這塊的討論很少。考試我是不打算針對這塊詳細說明,用詞上能閃儘量閃囉,能完整寫出考點就好
至於學說為何要這樣分我就不是很了解,總覺得多此一舉就是了。也不是所有人都同意這種分法,我記得看過判例裡同意跟承諾是換著在用的,根本沒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