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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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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8 10: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愚件乃认为:
一如果要贯彻故意,行为人就必须还要认知能不能安全驾驶这个客观构成要件!
二其实我也听过这种接续犯为持续中,另成里犯罪者会以数行为论的概念!


原来如此.......这样的确是会出现有认识过失的窘境(因为酒醉的人,通常都讲:哇模醉啦~~~~~~~~)

那把不能安全驾驶视为「客观处罚条件」令之脱离故意的魔爪~~~不知'   尊意以为如何??????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8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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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08 10: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我与 往真里修大大的想法类似:

1.开车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开车,如果说这个家伙不知道自己正在开车,那也醉的有点过头了吧。
2.185-3ii仅限于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驾而故意致人于死伤...阿捏,185-3ii的刑责确实是比271要低的多(这是我单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乱想得来的想法,哈)


1或许我说的不明确,再说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驾驶』,而不是不知
 道再驾驶EX:有没有人喝感冒药遭送以185-3法办的,有捏!
2不会阿~因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为人会成立271+185-3II对
 不对,以通说不就是一行为成立数罪名之想像竞和,谁重!?当然是杀人重!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2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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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8 11: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或许我说的不明确,再说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驾驶』,而不是不知
 道再驾驶EX:有没有人喝感冒药遭送以185-3法办的,有捏!
2不会阿~因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为人会成立271+185-3II对
 不对,以通说不就是一行为成立数罪名之想像竞和,谁重!?当然是杀人重!


没错,我怎知道酒测值会超过0.55???,我酒量好,明明还能稳稳的开阿,凭什么说我故意???表情 其实把「不能安全驾驶」拉进故意要认识的范围,比较符合刑罚谦抑的精神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8 11:22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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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哈,我的胡思乱想还是会把某些东西脱钩。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12-08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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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11: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错,我怎知道酒测值会超过0.55???,我酒量好,明明还能稳稳的开阿,凭什么说我故意???表情


所以不了了之,不过故意也不是行为人说了算,因为被告都会说我没杀人!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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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09:19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愚见以为:
185的构成要件是驾驶行为,所以该罪的行为非价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状态下驾驶」

请问二位大大~
一、驾驶这个行为,为何会出现过失?,驾驶人不知道他开的是动力机械??所谓『过失+过失』从何而来?

二、本例适用185-3及284条的「行为」不一样吗?不是只有一个驾驶行为?数罪并罚的另ㄧ个可独立非价的行为到底是什么呢?

以上,请指教。

基本上,你以认定本罪是故意之行为,所以~~你评价此为一行为。再问后续两项问题,只是站在故意行为下的延伸。

不好意思,你们已经完到这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12-08 11:2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错,我怎知道酒测值会超过0.55???,我酒量好,明明还能稳稳的开阿,凭什么说我故意???表情 其实把「不能安全驾驶」拉进故意要认识的范围,比较符合刑罚谦抑的精神

那我请教一下,如醉态驾驶不是故意之行为,那何时成立此罪??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8 12:48重新编辑 ]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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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于 2011-12-08 10:51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实我与 往真里修大大的想法类似:

1.开车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开车,如果说这个家伙不知道自己正在开车,那也醉的有点过头了吧。
2.185-3ii仅限于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驾而故意致人于死伤...阿捏,185-3ii的刑责确实是比271要低的多(这是我单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乱想得来的想法,哈)

如果照这样说法,就会这样喔~~~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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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于 2011-12-08 11:0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1或许我说的不明确,再说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驾驶』,而不是不知
 道再驾驶
EX:有没有人喝感冒药遭送以185-3法办的,有捏!
2不会阿~因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为人会成立271+185-3II对
 不对,以通说不就是一行为成立数罪名之想像竞和,谁重!?当然是杀人重!

大大你在玩文字游戏表情
不过既然新法有修法,如果是故意当然是竞合为杀人罪,但若非故意呢??
所以此修法应非限于故意犯
以上个人见解~~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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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8 12:5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你在玩文字游戏表情
不过既然新法有修法,如果是故意当然是竞合为杀人罪,但若非故意呢??
所以此修法应非限于故意犯
以上个人见解~~


不是文字游戏~而是不善于表达!
就是276+185-3,再去探讨有没有加重结果犯185-3II(加重结果犯本来就
是一行为)!

『此修法非仅限』这样的说法只能用解释~因为12条写的很明白,法有明文
为限!再且~~要谈185-3II的修法,其实也可能是将185-3比较偏向限故意,
不然产生至人于死或重伤要如何升级到第二项!(不过我想立委诸公应该不会
想到这样)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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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1-12-08 12:26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基本上,你以认定本罪是故意之行为,所以~~你评价此为一行为。再问后续两项问题,只是站在故意行为下的延伸。

不好意思,你们已经完到这了~~~


那我请教一下,如醉态驾驶不是故意之行为,那何时成立此罪??


当然是「明知不能安全驾驶(客观上也不能安全驾驶)而驾驶」阿,不然还有什么?

为何醉态驾驶不是故意之行为??到底是不是故意,那是事实认定的问题跟构成要件的探讨无关吧

本罪不是故意之行为吗?不然是什么??包含过失??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9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12-08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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