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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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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0: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愚件乃認為:
一如果要貫徹故意,行為人就必須還要認知能不能安全駕駛這個客觀構成要件!
二其實我也聽過這種接續犯為持續中,另成裡犯罪者會以數行為論的概念!


原來如此.......這樣的確是會出現有認識過失的窘境(因為酒醉的人,通常都講:哇模醉啦~~~~~~~~)

那把不能安全駕駛視為「客觀處罰條件」令之脫離故意的魔爪~~~不知'   尊意以為如何??????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8 10: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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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08 1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我與 往真裏修大大的想法類似:

1.開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開車,如果說這個傢伙不知道自己正在開車,那也醉的有點過頭了吧。
2.185-3ii僅限於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駕而故意致人於死傷...阿捏,185-3ii的刑責確實是比271要低的多(這是我單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亂想得來的想法,哈)


1或許我說的不明確,再說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駕駛』,而不是不知
 道再駕駛EX:有沒有人喝感冒藥遭送以185-3法辦的,有捏!
2不會阿~因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為人會成立271+185-3II對
 不對,以通說不就是一行為成立數罪名之想像競和,誰重!?當然是殺人重!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1:05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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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1: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或許我說的不明確,再說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駕駛』,而不是不知
 道再駕駛EX:有沒有人喝感冒藥遭送以185-3法辦的,有捏!
2不會阿~因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為人會成立271+185-3II對
 不對,以通說不就是一行為成立數罪名之想像競和,誰重!?當然是殺人重!


沒錯,我怎知道酒測值會超過0.55???,我酒量好,明明還能穩穩的開阿,憑什麼說我故意???表情 其實把「不能安全駕駛」拉進故意要認識的範圍,比較符合刑罰謙抑的精神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8 11:22 |
sommerbrisen 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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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哈,我的胡思亂想還是會把某些東西脫鉤。


水至清則無魚。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1-12-08 1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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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11: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錯,我怎知道酒測值會超過0.55???,我酒量好,明明還能穩穩的開阿,憑什麼說我故意???表情


所以不了了之,不過故意也不是行為人說了算,因為被告都會說我沒殺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1: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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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09:1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愚見以為:
185的構成要件是駕駛行為,所以該罪的行為非價是「故意在不安全的狀態下駕駛」

請問二位大大~
一、駕駛這個行為,為何會出現過失?,駕駛人不知道他開的是動力機械??所謂『過失+過失』從何而來?

二、本例適用185-3及284條的「行為」不一樣嗎?不是只有一個駕駛行為?數罪併罰的另ㄧ個可獨立非價的行為到底是什麼呢?

以上,請指教。

基本上,你以認定本罪是故意之行為,所以~~你評價此為一行為。再問後續兩項問題,只是站在故意行為下的延伸。

不好意思,你們已經完到這了~~~
下面是引用 往真裏修 於 2011-12-08 11: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沒錯,我怎知道酒測值會超過0.55???,我酒量好,明明還能穩穩的開阿,憑什麼說我故意???表情 其實把「不能安全駕駛」拉進故意要認識的範圍,比較符合刑罰謙抑的精神

那我請教一下,如醉態駕駛不是故意之行為,那何時成立此罪??


[ 此文章被TJQAZ在2011-12-08 12:48重新編輯 ]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2: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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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ommerbrisen 於 2011-12-08 1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其實我與 往真裏修大大的想法類似:

1.開車的人不可能不知道正在開車,如果說這個傢伙不知道自己正在開車,那也醉的有點過頭了吧。
2.185-3ii僅限於故意犯,那是否就意味,酒駕而故意致人於死傷...阿捏,185-3ii的刑責確實是比271要低的多(這是我單就故意犯部分胡思亂想得來的想法,哈)

如果照這樣說法,就會這樣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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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2: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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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12-08 11:0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或許我說的不明確,再說一次好了,我只的是『不知道不能安全駕駛』,而不是不知
 道再駕駛
EX:有沒有人喝感冒藥遭送以185-3法辦的,有捏!
2不會阿~因為法益方向不同,以S大的案例行為人會成立271+185-3II對
 不對,以通說不就是一行為成立數罪名之想像競和,誰重!?當然是殺人重!

大大你在玩文字遊戲表情
不過既然新法有修法,如果是故意當然是競合為殺人罪,但若非故意呢??
所以此修法應非限於故意犯
以上個人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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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2: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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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8 12:5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你在玩文字遊戲表情
不過既然新法有修法,如果是故意當然是競合為殺人罪,但若非故意呢??
所以此修法應非限於故意犯
以上個人見解~~


不是文字遊戲~而是不善於表達!
就是276+185-3,再去探討有沒有加重結果犯185-3II(加重結果犯本來就
是一行為)!

『此修法非僅限』這樣的說法只能用解釋~因為12條寫的很明白,法有明文
為限!再且~~要談185-3II的修法,其實也可能是將185-3比較偏向限故意,
不然產生至人於死或重傷要如何升級到第二項!(不過我想立委諸公應該不會
想到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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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12-08 13: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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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1-12-08 12:2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基本上,你以認定本罪是故意之行為,所以~~你評價此為一行為。再問後續兩項問題,只是站在故意行為下的延伸。

不好意思,你們已經完到這了~~~


那我請教一下,如醉態駕駛不是故意之行為,那何時成立此罪??


當然是「明知不能安全駕駛(客觀上也不能安全駕駛)而駕駛」阿,不然還有什麼?

為何醉態駕駛不是故意之行為??到底是不是故意,那是事實認定的問題跟構成要件的探討無關吧

本罪不是故意之行為嗎?不然是什麼??包含過失??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12-08 14: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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