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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边有阿~这譬如目的性限缩!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6: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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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你认为
这世上会有牺牲自己的生命来成就他人 的「特别义务」吗?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1 15: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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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没有阿!而且说穿了这也是一种冲突阿!所以我说
警察没有赴死的义务!那这样24条但书容忍义务难到有
赴死的义务~随后认为不得主张再依据欠缺期待可能性
减轻或免除!?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3 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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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没有这种义务
怎还有所谓「冲突」?

无义务就表示不违法了
如此 怎还有后面阻却违法、甚至后续禁止阻却违法的问题?

所谓担心24条但书的文义范围 根本是多余的
因为规范不可能创设「以自己的生命成就他人」的义务  
所谓的救护义务 必定是建立在「自身生命无虞」的前提
这表示「逃命时」 行为本身就是合法的

从义务内容解释就能解决问题
代表24条但书的文义范围  
根本不会令特别义务人承担过度不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14 1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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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说没有这牺牲自己成就是他人的合理!
所以这种义务不用负起承担的角色~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14 2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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