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7054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clock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2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甲杀乙之行为:
  甲出于杀害乙之故意,且以着手为杀害行为,唯乙死亡结果并未发生.
  成立杀人未遂罪.
2.甲夺乙一条手臂之行为:
  主观上甲系出于重伤故意,客观上出现重伤之结果
  成立重伤罪.
3.竞合:
3-1.行为人着手于某犯罪行为实行中,变更其原有犯意为另一犯罪故意而犯之者,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外,其前后二行为应予分论并罚(98台上2219参照)
3-2.杀人未遂罪及重伤罪系为不同犯意所为,论以并罚

PS:于犯意变更之情形下,应无所谓中止犯的适用,反过来看的话,如本来重伤害着手而后起意为杀人,那
  论以重伤害中止跟杀人即遂好像怪怪的吧!


假设乙因血流不止,而死亡
那甲又该当何罪呢?
1.杀人未遂罪以如前述
2.应成立重伤害致死罪:
(1)甲出于重伤害之故意,着手于重伤害之行为,导致出现重伤害结果以外之加重结果,
    致乙死亡,其死亡之结果在客观系可预见(47台上920),甲成立重伤致死罪.
3.竞合:
如前述,数罪并罚

因该是~~~这样吧~有错请指教一下..怕我观念不对.

如果这个考点是要考中止犯那要怎么表达丫?
题示情形因该为未了未遂,而甲只要有中止行为,也是因外部障碍事由以外之事中止,因该就有中止犯可以适用了.
但这样看起来,一般人的法感都会觉的怪怪的~


[ 此文章被cclock在2011-06-14 01:26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0 楼] From:台湾凯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9 03:07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的很用心,找到去年的。
个人看法:
实务喜爱吸收犯,学者应都不喜欢。
举个例子:制造伪造货币进而行使...实务吸收犯;学者见解,有不罚前(后)行为、想像竞合....等

下面是引用 cclock 于 2011-06-09 03:07 发表的: 到引言文
3.竞合:
3-1.行为人着手于某犯罪行为实行中,变更其原有犯意为另一犯罪故意而犯之者,除法
  律有特别规定外,其前后二行为应予分论并罚(98台上2219参照)
3-2.杀人未遂罪及重伤罪系为不同犯意所为,应无所谓吸收理论可以适用,论以并罚

.......
既然都已认为是两行为数罪并罚,那3-2好像多余且吸收犯评价为一行为一罪(因行为与罪都吸收了),没有并罚。
再者,中止犯适用之有无。个人认为还是要论述。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09 15:07 |
qqmanko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5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重点在考「故意于着手时判断」,必须以着手时的故意判断。
所以重伤故意+预备杀人


法学讨论,本就无一定之答案,相互讨论才能截长补短
我是刚踏入的新手,请多多包含^^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6-10 13:21 |

<< 上页  1   2   3  >>(共 3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2297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