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25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18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leoche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06 鮮花 x47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保護被害人"與"處罰加害人"都很重要.

但,當兩者有衝突時,應該以"保護被害人"為優先.
不要為了"處罰加害人"而使得"被害人"受到進一步的傷害才是.
"廢不廢死刑"不是重點,所謂的"唯一死刑"才是首先值得檢討與修法的.

廢死刑的主要目的,除了"杜絕加害人進一步地加害被害人"外,
主要是要避免"冤獄時會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
而且,一些窮兇惡極的人往往是"神經遲鈍(不怕痛)"的人,
同樣的處罰對他們來說,根本就是"搔癢"而已.
但,要是"冤獄",罰錯人了,豈不......
所以,用"極刑"代替"死刑"並非是最好的選擇.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2-03 16:29 |
amy06120512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該死的人就給他死了吧~~別浪費糧食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3 19:57 |
hawks_huang 手機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2 鮮花 x129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leochen 於 2010-02-03 16:29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保護被害人"與"處罰加害人"都很重要.

但,當兩者有衝突時,應該以"保護被害人"為優先.
不要為了"處罰加害人"而使得"被害人"受到進一步的傷害才是.
"廢不廢死刑"不是重點,所謂的"唯一死刑"才是首先值得檢討與修法的.

廢死刑的主要目的,除了"杜絕加害人進一步地加害被害人"外,
主要是要避免"冤獄時會造成無法彌補的錯誤".
而且,一些窮兇惡極的人往往是"神經遲鈍(不怕痛)"的人,
同樣的處罰對他們來說,根本就是"搔癢"而已.
但,要是"冤獄",罰錯人了,豈不......
所以,用"極刑"代替"死刑"並非是最好的選擇.

冤嶽的產生大多因為法律過嚴
再加上執法過當
因此就很容易產生冤嶽

在全民法律知識未能提昇之前
警察的執法過當
檢察體系的濫權
還是會一再的造成冤嶽及「誤判」

就像前些年讓社會引起一陣譁然的襲胸十秒無罪
社會輿論加諸在該名法官身上
但此事經過老衲的一些法學知識較為了解的友人得知
其肇因乃是因為其檢察官起訴該名罪犯是因為所引用的罪名並不成立
因此法官才會判其無罪
若是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是另外一條
則可以成立

難道今日中華民國法律不夠嚴嗎?
為什麼全民法學常識還是普遍不足
法學觀念偏差
為非作歹的人那麼多
這只能用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老衲認為最大的禍因乃是
立法之人,卻從不遵守自己所定的法律
那麼如何令國民去守法?

君不見那些立法諸公
大都有官司纏身
甚至是明明就是官司纏身
才出來選立委
一選上之後
就有豁免權
難怪乎有那麼大的黑道大哥都想從政了!

法律是人來執行上帝的行為
但是人不是上帝
因此無法完美
但至少有著匡正社會群體所認知的「正義」

而「正義」一詞並非「真理」
某個社會群體所能接受的「正義」在另外一個社會群體中有可能就成為「邪惡」
也因此「法律」並不適用於所有的人類

老衲只是認為那些惡刑重大、不知悔改之人
不只是該處以死刑更該執行「極刑」
人權?!如果這種人還在意人權,那麼當初怎麼會去侵犯到他人的人權?
以暴制暴、以殺止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許不是美德
但可能是最能直接解決「問題」的方法

殺一人可救蒼生,殺?不殺?
斷一命可使太平,斷?不斷?

佛劍:「殺生為護生,斬業非斬人」


別離世間恩怨纏
自此身駕白鶴返
歸去雲深洗淨塵
悠然自在觀世途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2 樓] From:臺灣新世紀 | Posted:2010-02-04 03:55 |
leochen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606 鮮花 x474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hawks_huang 於 2010-02-04 03:5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冤嶽的產生大多因為法律過嚴
再加上執法過當
因此就很容易產生冤嶽

在全民法律知識未能提昇之前
警察的執法過當
檢察體系的濫權
還是會一再的造成冤嶽及「誤判」

就像前些年讓社會引起一陣譁然的襲胸十秒無罪
社會輿論加諸在該名法官身上
但此事經過老衲的一些法學知識較為了解的友人得知
其肇因乃是因為其檢察官起訴該名罪犯是因為所引用的罪名並不成立
因此法官才會判其無罪
若是檢察官所起訴的罪名是另外一條
則可以成立
同感.

所以,有辦法的人會故意用"不恰當的起訴罪名"來起訴,結果"法官"不得不判"無罪".
老衲只是認為那些惡刑重大、不知悔改之人
不只是該處以死刑更該執行「極刑」
人權?!如果這種人還在意人權,那麼當初怎麼會去侵犯到他人的人權?
以暴制暴、以殺止殺、以牙還牙、以眼還眼或許不是美德
但可能是最能直接解決「問題」的方法
贊成.

但,問題是"有的冤獄是設計出來的".
那麼那些冤獄的人一定也會被設計冠上"惡刑重大、不知悔改"之名.
所以,不論死刑&極刑的執行是不是應該更謹慎?
是不是應該立法嚴格管制?
殺一人可救蒼生,殺?不殺?
斷一命可使太平,斷?不斷?
的確費思量.


[ 此文章被leochen在2010-02-04 07:39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2-04 07:34 |
李屯風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7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順便提一個還沒解決的案例。
李泰安的搞軌案...到現在還沒有很好的解決看法出來。
從最初的求處死刑...到二審的交保...而現在...還在等第三審。
接下來的發展有人有更新一點的東西可以分享瞭解嗎! 表情


聽別人唱歌,其實也不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4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2-04 23:18 |
Fayeee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8 鮮花 x19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讚成有讚成人的原因
反對有反對人的理由

到底是要廢不廢?

看完一些大大的意見後,的確要講可以講一拖拉庫,但目前的我仍是讚成死刑。
有人說,會有冤獄,但是若以現在人類的能力來說,若死刑還是對大部分人有用來的多很多,那也只好犧牲那些少數人了
不死,可以,我想讓受害的親人可以親手淩遲他,那些畫面若兒童不宜,至少要現場播給那些重刑犯或輕刑犯做為警惕!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甚至想過若有一個管制超強的無人島,想讓那些犯人集中在那島上,強姦犯和強姦犯就關在一起,他們不X別人會很難受嘛,那就讓他們那些人互相X到爽!同理,殺人犯就和殺人犯關一起。以此類推。
會發一些種子給他們自已自力更生,死了就算了~

當然以上言論,並不完整,要討論的空間還是很多!!

但是,若是針對那些真的該去死一死的人來說,若目前尚無凌遲的制度來看,讓他們浪費糧食的話,倒不如就是判死刑吧!!
夜長夢多!

最後,對於在這版上努力發表言論的朋友們致謝,不論贊成的人或不贊成的人,都是關心社會的人,都是想讓自己的親朋好友在受到侵害後還能得到該屬於他們的公義,以及來不及享受的人權!!

在此祝福大家平安、快樂!!
也希望我們的法律能越來越完善,雖不完美,但已離完美不遠!
共勉之~


太多事可寫,反而不知道寫什麼好了~哈
天天開心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00:56 |
哈囉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pei321 於 2010-02-02 10: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管犯什罪都不會死
不會讓人有"釋"無恐嗎?
犯人有人權
那被加害的人怎麼辦? 表情

廢除的話...




被加害人一定是沒人權拉拉拉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6 樓] From:台灣台灣寬頻 | Posted:2010-02-07 17:05 |
loadar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帳號封鎖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台灣罰的夠輕了.....連賊跑進家把他打死自己都可能背過失殺人

如果在美國誰管你阿....跑到我家就能用散彈槍打你了

我只能說台灣人每個人都很有人權@@!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7 21:45 |
柴香華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特殊貢獻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94 鮮花 x1507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投反對 ,

理由就不多說了 ,

因為是一種反對方的 common sense


獻花 x1 回到頂端 [2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8 21:57 |
stockman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如果只講求"加害者"的人權

請問"被害者"的人權何在啊!

是啊 人死不能復生 死了的人 只能向閰王"討"嗎?

不要用"假道德"去說教

當然啦 如果你全家都是"受害者" 你站出來說這個"title"

那你才真正的有資格啦

不然 說什麼都是放xx啦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2-09 21:18 |

<< 上頁  1   2   3   4   5   6   7  下頁 >>(共 18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452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