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4980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eagle09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有點小疑問,應該是題意不明造成
A,B間雖僅有傷害犯意之聯絡,但B卻不慎將甲刺死,
表示B是拿可致死的兇器去教訓甲(如果題意說明A是明知或提供者,或說本就要刺甲幾刀教訓甲而不慎將甲刺死)
且傷害的本身即有致死的可能,實務上已是能客觀預見的,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加重結果,其他之人應否同負加重結果之全部刑責,端視其就此加重結果之發生,於客觀情形能否預見;而非以各共同正犯之間,主觀上對於加重結果之發生,有無犯意之聯絡為斷。
所以,A在題意中也有成立傷害致死之加重結果共同正犯的可能吧?
當然原題意不明的情況,本就不能作對A最不利的推定...所以S大的說明是能理解的


沒有注意到之後的討論,誤發此篇, sorry~~


[ 此文章被eagle0901在2009-12-17 14:4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2-16 14:44 |

<< 上頁  1   2   3  >>(共 3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78470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