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于 2009-03-19 05:32 发表的 : 8.接着再看15-2第2项,本于相同的方法,认为未得到应依78~83各条类型所应该需要的允许或承认的,那就依该条的规定来处理,只有这样解释才叫准用,否则认为78可以事后承认,那怎么叫准用呢,正确的说那应该是准用79~83的规定啊,即通通准用79就好了。 因此基于第2项"准用"78,可知要回过头来对15-2第1项作如上述7.的解释。本条一定要看完第2项才能正确解释第1项的用法。结论:从本案的讨论可以学习到五种解释在法律解释的价值观,可以确定的是,文义解释一向是最低价值的解释方法,之所以这样,有两种可能 A未来的不可测 B立法者文字逻辑的掌握能力并不完善,却又想达到节省文字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