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1438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起訴書看來就一堆人的筆錄剪貼
真的看不出有啥證據

禁閉室那些"菜色",對軍人而言不是太過份,
跟洪小胖同關的都上電視報料被"加菜",做的比洪小胖還多
我想.......一般女兵做完可能都沒事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02 08:32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刑55: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不同法律,應依特別法優普通法,應先以陸海空軍刑法論處。(以下好像沒關係 表情 )
1.關禁閉應僅依陸海空軍刑法45第2項對部屬施以法定種類以外之處罰,而非刑法302妨害自由,因其非私自拘禁。
2. 對禁閉(悔過)生實施體能訓練如是共同、普遍性應非藉勢凌虐軍人,但因其個別體能不堪負荷,而疏忽防範而致命,應以刑法276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
依軍事審判法應該不能在普通法院,但「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非陸海空軍刑法76規定,應移普通法院。

偶錯了 表情表情

以上可能隨 表情 便說說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02 08:48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立法院要速修軍事審判法,要洪案適用 表情 .
大家最好是愈民粹愈好.軍法官還會揣摩上意,順應民意 表情
但法官可獨立的很 表情 ,只差披著和藹可親的外表下依舊高傲 表情 ,不食人間煙火 表情 ,人權至上表情 被害人一定愈來愈倒楣,江國慶案,那女童找不到兇手可人死了 表情 ?(我不姓賴,我沒說兇手是誰) 表情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表情 ,那人權至上 表情是趨勢 ,連隔壁法院(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審案刁民表情 愈多也是趨勢 表情 ,法官等著被罵吧 表情 ,不過大家都健忘的 表情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05 09:49 |
misasa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鮮花 x9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台北驚傳槍響
惡友討錢遭轟頭亡「槍放桌上示威」反遭奪槍轟頭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05 10:43 |
12191219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優秀管理員勳章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4 鮮花 x52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的「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 表情 ,明確定義,非因訓練、勤務等…的軍事必要,使軍人受凌辱虐待之非人道待遇,就是凌虐行為 表情
這則新聞對洪家不啻為晴天霹靂 表情 ,以刑法從新從輕原則,洪仲丘案被告論罪基礎將瓦解 表情
日本人對台灣人註:「怕死、貪財、愛面子」 表情 ,洪仲丘案後據聞「主官」一職,軍官視為蛇蠍,能閃就閃,出現士代官、兵代士,所以準備再修「陸海空軍刑法修正草案」,治國看風向,不看未來,唉~~~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25 11:5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8081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