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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manko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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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vs225
主要區別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如果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為犯人所故意造成,則為221
參照71台上1562


法學討論,本就無一定之答案,相互討論才能截長補短
我是剛踏入的新手,請多多包含^^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1 19:02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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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jd20112 於 2011-08-01 10:2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果題目是在酒中下藥,或是非合意下的邀約而強迫灌酒,比較符合221.
在罪疑唯輕的原則下,且凡成年女子被邀飲酒,而不自生警惕多加防範的情況下,仍以225為宜.

題目寫的是要丙對乙女性侵,方法及手段非其所問,

主觀上丙也不具備強制的意圖,而係以灌醉的手段遂行性侵,在合意的情況下被灌醉,刑法上不追究.如認此等行為為強制行為,那麼每天流連於夜店的男男女女,都可以刑法相繩.

客觀上,成年女子與人酒後發生關係,亦難認其為被強制下之所為.

題目中的"灌酒"是一個誘導,寫221應該就掉入陷阱了.

這只是事實上舉證的困難才225罪疑為輕,而且合意應該要探討的事
強制性教與否而非喝酒。PS:為什麼每天流連於夜店的男男女女,都
可以刑法相繩!?

而且題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難以抗拒的情形!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1 22:50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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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ragon-Q 於 2011-08-01 22:5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合意應該要探討的事強制性教與否而非喝酒。!?

而且題目中灌酒,就是要致生他人難以抗拒的情形!

我有點搞混了,強制性交當然是指手段是強制的...
既然各位一再說灌酒是強制的行為,為何合意要探討的卻又不是喝酒?
221的遂行手段是在合意下進行,又豈能成立221?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8-01 23:15 |
Dragon-Q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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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說喝酒意願不意願,而是性交有沒有違反意願!
灌酒只是一種『手段!』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2 00:07 |
jd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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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意的狀況下自陷精神身體障礙,不能或不知抗拒,如何判斷違反意願?
所以當然無從成立221,222.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1-08-02 06:57 |
TJQAZ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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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看法
灌酒是手段沒錯,但不見得是被害人自主任意性受脅迫。
如果
被害人喝酒時自由意思受暴力脅迫不能自主---->本題就是222
被害人喝酒時自由意思未受暴力脅迫而未達不能自主------>本題就是225
221 222 225 都是違反其意願而侵害性自主法益,題目沒教唆一定要強制性侵,只提教唆性侵喔!!!

本題所示就是225
PS.有些補習班網站已有解答,幹嘛沒事找事做呢??表情


樓上大大的解題:
225乘機性交罪
甲雖以221之故意邀乙女上酒店,惟乙之醉酒,為未違其意願所致,又依罪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又如認灌醉係強迫的手段所為,乙在醉酒前卻未為拒絕,逃離,表示不願意等足以構成所謂違反其意願之行為,故221不該當,而係乘乙醉酒而為225,無阻卻違法與罪責,成立!
個人看法:
紅字部分,既然依最刑法定主義,221之態樣不包含將人灌醉,那為什麼還要去論是否違反其意願之行為。(這應該是不小心的)
帶人回其住家性侵,必然會侵入其住宅,應該是不罰前行為(個人看法)

不要介意,來亂滴~~~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2 14:19 |
往真裏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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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概要」而已    
重點應該放在共犯行為的逾越那部份
用不著去鑽牛角尖
直接去接題目的話尾
設定成「丙趁乙酒後抗拒能力降低 強制性交得逞」來解就好了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8-02 16:49 |
shl65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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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的討論都有道理
題目中的丙藉機灌醉乙,使乙無從表示其性自主意願,雖221與225之差別在於以強暴脅迫或類似方法違反被害人之性自主意願,225的被害人陷入無法表達性自主意願,然其陷入無法表達狀態需非行為人之行為所造成,若非如此,則有心人士以後一率以225論處,最高法院那一號判例,就可以廢棄不用啦,行為人自始皆存有不法故意,若於飲酒行為後始有犯意,當論225無誤,所以小弟認為好像似以221中以藥劑為之 加重論處222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8-02 1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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