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17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事實要件 本在限制強制行為的濫用
相當理由 只供免除令狀程序的便利
認知問題 刪法律何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01 13:37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我說否定88III以及相當性理由(現刑犯之認定)!
一切回歸百分之百認定為現行犯!

所謂事實要件是只發動現行犯逮捕的要件,或其他組卻違法事由!

並且認知是以程度判斷『客觀事實』與『相當理由』,若要達到
100%確信~當然否定掉88III以及相當理由不是嘛!?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16:42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逮捕現行犯 不用達到100%確信
只是這個授權 只能用於真正的犯罪嫌疑人
至於事實上無法達到100%確信 那是操作上的問題
與法律基本價值無關

非犯罪人 沒有「適不適用的問題」 而是根本就「不是規範對象」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01 17:40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本題就是有要操作刑訴!

但問題於有『相當性理由』而認定,但事實具體上不是現行犯!
第一:他不是犯罪行為人,第二:他卻是受規範的對象(現行法)!

『只能用於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如本題對方手中持有自己之物品
,因為他非犯罪行為人,所以無法逮捕~非犯罪人不等於無嫌疑!
現刑犯卻等於嫌疑程度達相當理由!

ps:其實自己也是經過傳聞證據得知,出這題的典委他就是在考現
刑犯,因為這題我是寫『誤想防衛』 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20:11 |
往真裏修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0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到底是基於何種理由
被誤捕的人 權利應該讓步?

事實判斷錯誤的風險 居然被分配在無辜者的身上?
我看   路不拾遺的理想還真是不遠了
誰撿了 誰倒楣~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 Posted:2011-04-06 08:48 |
Dragon-Q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15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現行法88III是這樣沒錯,行為時判斷~雖然是個錯誤,但卻發生具
體事實面上!(擴張=準現行犯這裡是有批評)

從而,現行犯之逮捕發動要件就是相當性理由,只要能『佐證』就
能發動~附帶刑訴89/92僅得以必要強制限制身體自由且即時解送~

也不是誰撿到誰倒楣,而是逮捕你的人是不是誤會!不然一般拾遺
也不會有人理,除非所有或持有人!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7 17:0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01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