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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是直接27!因为共犯脱离是在说已经脱离(切断物
理跟心理)的情形!他的物理叫做贡献~而不是切断既
遂!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0 22:18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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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切断的是「因果关系」
本例的甲根本没作到

你这样讲
等于是客观上的物理影响力不论到何程度 通通可以共犯脱离
甲无论有没有打伤被害人 通通脱离 没有差别
那所谓阻挡物理影响力这个要件有何作用?

此例的甲如刚开始便没有伤人 那自然可以适用
打伤人便是加重影响力了 应该要求更深度的阻断义务
才符合事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1 09: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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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阿~~只要物理因果跟心理因果切断就OK!
本题毕竟是『强盗』已经着手(伤害犯之)脱
离是用强盗未遂!

如果连着手都没有那不叫共犯脱离,那叫不是
共犯,因为『实施』已经改成『实行』了!

PS:以上共犯以广义称之!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0:43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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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已达着手程度 成为共犯后
各共犯就实行行为分担的程度 仍有差别
这将左右个人在共犯行为中参与因果的影响力
故脱离行为的强度 应视参与影响力的情状而定
不能一概而论

此例如是其他共犯打伤被害人(ㄧ人着手 全体着手)
甲才可能适用共犯脱离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1 11:53 |
sommerbrisen 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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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92上诉1432 (决),这个刚刚小的查了判决书,乃是针对违反证券交易行为的判决 表情


水至清则无鱼。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31 16: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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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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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有问题,请指导。

共犯脱离的前题,不是应该在共犯成立后,有共犯中之人为共犯之罪以外之犯罪行为在讨论的问题吗?
也就是说,以本例而言,本题应该讨论内容是强盗罪共同正犯,是否需对共同正犯中有人为伤害罪一起负责?
怎么小的觉得,大大们在讨论的是强盗罪共同正犯于着手后能不能讨论强盗罪有无共犯脱离?
这应该不是共犯脱离在讨论的事吧?

是小的理解错了吗?


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1-03-31 16: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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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例伤害罪 全体同责 这个部份是没有问题的
另外强盗罪共同正犯于着手后适用共犯脱离 这也没有问题

问题出在本例甲参与的强盗行为已达「伤人」
其失败的劝阻 是否足以让他脱离共犯?
这其实是很细小的问题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3-31 16: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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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人是着手但尚未既遂,脱离时负起参与阶段之责任!
脱离不一定要组却失败,只要切断物理跟心理(一直
出现)即可!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31 18:42 |
往真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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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之人 无法抗拒
这样到底是切断了没?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1-04-01 1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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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切断的不是受伤,而是强盗既遂!
若以伤人犯强盗本应为想像竟合~反之以伤人但强盗未遂!?


[ 此文章被Dragon-Q在2011-04-01 16:50重新编辑 ]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4-01 16: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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