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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chen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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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往真里修 于 2011-03-24 09:5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本人所言,乃基于买家的立场,对于你的服务态度所做的评断,
如果这也能构成侵害,那美食评论的网页中,那些讲到难吃死了云云之人,
通通该抓去关了,此一道理人尽皆知。

赞同.

言论自由是该限制,但不当的限制会使得"言论没自由".

事实是"拍卖网"还有"负评"的功能.
若不能批评,岂不是只能给优评?
重点应该是"所陈述的是否属实?".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威宝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4 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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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的我
按照连结
花了一个多小时
看了55页 表情

结论是

闹剧一场 表情

心得是

别闹了
求什么助 表情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24 16: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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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老师常说
要听两造陈述


果然
单方陈述都为自己脱罪
大事化小
重点不讲


整篇文章惟一可取是
不知道(太长了所以忘了)第几页的判决书

台湾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决
99年度易字第89号

颇值得法律人研究
(上述字号系复制自网页>55页中某一页)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24 16: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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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主文第六大点(节录)

刑法公然侮辱罪之成立系以行为人所为之侮辱性之言论,系对于特定或可得定之人所为而言,倘系针对网路上之代号或昵称为之,则需该代号、昵称已广为不特定之人所知悉,或该网站上有足以特定或可得特定该代号、昵称在现实世界中所指涉系何人,在现行刑法规范下方有对行为人之侮辱性言论科以刑罚之余地


所以
懂法律的这位被告(其他网站的开版者?)
虽有谩骂事实仍获无罪判决

节录判决主文如下

则被告纵有公诉意旨所称对告诉人代号确有无理谩骂之情形,其所为显然已违反伦理道德规范,在网路及现实世界中均应予以谴责及挞伐,惟参酌前揭诸多说明,尚难遽以刑法公然侮辱罪名相绳。此外,本院复查无其他积极之事证,足认被告所为确实该当刑法公然侮辱罪之犯罪构成要件,应认被告之犯罪尚属不能证明,爰应为被告无罪判决之谕知。


所以个人心中认为
知法犯法玩法
罪加一等
但往往现实却是无法制裁
罪刑法定
无罪推定(证据不足证明明确指涉特定人)


不行~作废~驳回
放肆~无理~大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考会 | Posted:2011-03-24 16:49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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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社会每个人都有成为被告的"机会"呀!很正常的事情.
搞不懂的是为什么人家扯要告您就慌了呢?
您不需要怕啊!等它来告啊,再连本带利让它付出代价!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1-03-26 10:45 |
leoleo2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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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只是要吓你而已
只要你有准备好就不用
怕对方告你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超舜电信 | Posted:2011-03-27 10: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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