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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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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赖保护原则应该是客观归责理论在判断是否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的时候在使用的
个人认为可以认为并非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所以不成立过失致死罪
→(1)大大的意见似认为,本题在构成要件即已不该当,故不成立过失致死罪?

**个人的确是这样认为,救护车驾驶应该可以信赖有人报案时,会有人在案发事故现场加以指挥来往车辆(不论是肇事者或是报案民众)。

而且,在疑似因为天色昏暗,加上报案民众说错地点,又民众系倒在快车道上,所以救护车驾驶应该是预见该地点才有伤患,如果救护车驾驶都必须沿途都需要有高度注意义务,那岂不是会延误救助时机?

再者,有死亡的出现,应该是肇事逃逸的那个人要负责,毕竟185-4要保护的法益,其中就有被害人的生命安全,而不是由合法的救护车驾驶来负责;不然岂不是因为找不到肇事者,只好由找的到人的救护车驾驶来负责。

2.如果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应该可以朝向没有预见可能性,而不成立过失来试试看
(2)但是相当因果关系的判断好像不是用预见可能性来判断??

**应该只是缩减的太多,以至于说明不够清楚。
客观构成要件还是该当(行为  因果  结果),但主观构成要件讨论有无过失时才讨论有无预见可能性。

  预见可能性好像是用在加重结果犯以及过失犯的主观过失检验??

**因为相当因果关系在客观上要件符合了,所以只能从主观上来讨论有无过失。
至于客观归责理论,因为信赖保护原则,所以驾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客观上不可归责。


[ 此文章被vincent0818在2010-12-29 10:26重新编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9 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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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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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离题请教一个问题:
请问客观归责理论要怎么用?
是用在因果关系的修补理论还是过失犯注意义务的检验?
因果关系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之一,注意义务是构成要件的主观要素之一;
为什么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同时用在客观要素及主观要素的检验?

谢谢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29 11:10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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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同时用在客观要素及主观要素的检验?

其实这句话是有点问题的,客观归责理论还是只处理「客观」层面的问题,
只是因为本题讨论罪名是「过失」致死罪。

从客观上来看,驾驶把人给弄死了,这件事情在271I 及276来看,
都是一样的结果。

所以从「相当因果关系理论」来看,
客观构成要件都该当(行为 因果 结果),主观上来区别故意或是过失。

但是,客观归责理论,在故意犯罪讨论上,
除了客观上可归责之外,仍须有特定犯罪之故意。
但是在过失犯,由于客观上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实现,
就可认定行为人可归责,其实就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则可不必再行检验。

所以,应该可以这么说,客观归责理论在要件的检验上,
其实是比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还要严谨,客观上可归责并不等于有相当因果关系。

至于客观归责理论要怎么用,建议先了解何种情形,
属于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以及风险实现之后,
应该会有更深一层的了解。

不过,就考试而言,就实例题的检验上,客观归责与相当因果之间,二者取其一即可,
不会因为这样而导致结论不一样。

如有错误,敬请指导,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9 1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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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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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还是只处理「客观」层面的问题,』
『但是,客观归责理论,在故意犯罪讨论上,除了客观上可归责之外,仍须有特定犯罪之故意。』
→这就是小的不懂得地方。
客观归责理论还是只处理「客观」层面的问题:
这句话的意思是否为所谓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
    犯罪/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素/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
而与犯罪/构成要件/主观构成要素/故意或过失 应该有区别


那么,『但是在过失犯,由于客观上制造了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实现,
就可认定行为人可归责,其实就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则可不必再行检验。』
→客观归责理论不管再如何严谨,应该只在检验有无因果关系而已。为什么可以决定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失?
如果客观归责理论可以同时决定主、客观要素有无构成该当,那区分主客观构成要件要
素好像没什么意义??
→如果客观归责理论只在检验有无因果关系而已;故意犯或过失犯仍然应该由主观构成要
素决定,为什么『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该风险实现』可以决定有主观的过失,那可以不可
决定主观有无故意?

『至于客观归责理论,因为信赖保护原则,所以驾驶未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客观上
不可归责。』
→信赖保护原则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在过失的注意义务程度,为什么又可以拿来作为判
  断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

以上敬请指导~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29 12:18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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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于 2010-12-29 12:18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客观归责理论还是只处理「客观」层面的问题,』
『但是,客观归责理论,在故意犯罪讨论上,除了客观上可归责之外,仍须有特定犯罪之故意。』
→这就是小的不懂得地方。
客观归责理论还是只处理「客观」层面的问题:
这句话的意思是否为所谓客观归责理论的体系:
.......

个人觉得,可以先到书局参考刑法的教科书
看看学者对于客观归责理论是如何为定义
在来讨论比较恰当

否则一味的将客观归责硬套用在相当因果关系的检验上
不是很恰当,甚至会有钻牛角尖的情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9 13:45 |
罗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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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只用在故意犯吗?
似乎是有待商榷的喔...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9 13: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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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问题出在个人的没有念书,感谢指导~
啊~对了,大大有没有推荐的教科书让小的预习一下~


[ 此文章被sierfa在2010-12-29 16:55重新编辑 ]


虽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凭藉自己主观的信心来编织客观的结果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12-29 16:47 |
vincent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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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是因为小弟也是才疏学浅
对于大大的问题无从招架
如果造成大大的不适,深感抱歉

由于客观归责是德国近期发展出来的理论
或许可以从德派的学者所写的来阅读比较妥适

我也是有遇到问题才到书局翻书的
不过每个人可以接受的方式不一
找本自己看的顺眼的就好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12-29 17:08 |
Dragon-Q 会员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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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上面新闻救护车驾使是否构成业务过失致死罪?

先用一般过失犯审查,仅多是遇见可能性的判断!
(当然多少会有争议)

是否可以用,信赖保护原则而民众说错地点让驾使不
小心辗过伤者来阻却危法??

不行!如果是延误送医才有信赖原则的适用,但是这
是辗死的,所以根本没有关连性! 表情


最难的题目不是存在于难与不难之间.而是被忽略的东西!!!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欧洲 | Posted:2010-12-29 19:16 |
tok
数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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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理论本来就是新理论,连学者多说不出所以然,就没必要在这里讨论,至于信赖保护原则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在过失的注意义务程度,为什么又可以拿来作为判断客观归责理论的基础? 只能说这新理论跟目前理论逻辑不太一样,这样说吧,制造法所不容许的风险,要先说法不容许风险是什么,那么就要先知道容许风险又是什么?容许风险中也有一套叫做信赖原则不是吗? 那么,又如何能说信赖只能在过失中讨论呢?   表情


逍遥人,行义子,半生豪气半生情;
步风云,饮九霄,一任清狂一任心。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9 楼] From:台湾台湾大哥大 | Posted:2010-12-29 23: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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