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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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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首先要了解題目有問題然後才會明白我們的論述差異

1.此題用語有真偽不明,如果此題用語皆真,那你看

就當乙經過的瞬間------------------------真

甲夥同朋友將乙蓋上了大布袋---------真

卻看見本來應該躺在暗巷的乙在騎摩托車等紅綠燈----------??

只是可憐的路人丙------??

如果前2句皆為真,那後2句該如何解釋,如果你題目的用語有真又有假,那要有線索足以判斷何者為真何者為假,蓋刑法題目用語皆為上帝事實,如無此點共識,再探討下去也是枉然!

以本題為例,這題到底是說行為人甲抓錯人,還是誤以為經過的丙是乙,你從題目用語能正確而無疑的判斷出來嗎??

至於客體錯誤的部分是最基本的部分如你還不清楚你應該去找教科書來研究,勿被補習班講義給迷惑了。

另補充下,松鼠如你認為本題是客體錯誤,應該只有既遂,而沒有對乙未遂,此為德國通說!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30 21:41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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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司法松鼠 於 2010-10-30 20:2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今天有去問老師這一題,他說是客體錯誤
所以第二題答案應為:甲對乙故意普通傷害未遂,甲對丙故意普通傷害既遂

前後看了你跟龍Q的答案之後,來回幾次之後,自己釐清楚當中的差異性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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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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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luciferydog 於 2010-10-30 21:0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至於客體錯誤的部分是最基本的部分如你還不清楚你應該去找教科書來研究,勿被補習班講義給迷惑了。

謝謝L先生的告知。(不過,自己翻了原著,仍是看不懂,所以才會藉助數位男女的朋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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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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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思是說你用這題來想搞不清楚是正常,因為題目出的不是很清楚,你找別的題目來想會比較容易釐清。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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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想打B,某日夜晚月黑風高,A在暗巷見1人經過,身型似為B,他也確信該人為B,於是抓起身邊木棍,從背後打該人打成傷,原來該人非B,而是B之弟C!

此題就是標準的等價客體錯誤,A傷害既遂。


A想打B,趁B經過拿起彈弓用石頭射B,不料風大,將石頭吹偏而射到其他路人V!

此題為標準的打擊錯誤,A過失傷害併傷害未遂,1行為侵害2法益,想像競合從1重處斷!

感謝L先生為風君撰寫的範例。謝謝。


https://www.ruten.com.tw/store/kingdeath/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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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下
傷害不罰未遂,所以第2範例是只該當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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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0 21: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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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還有一個問題:
如認為本題是客體錯誤,應該只有既遂,而沒有對乙未遂,此為德國通說!
這段話小的不太瞭解。
1.客體錯誤,應該只有既遂?
  客體錯誤分有等價客體錯誤及不等價客體錯誤,即使等價客體錯誤,以基於殺人故意 開
  槍殺錯人為例,被誤打中人如果沒死也只成立殺人未遂,為何大大會說只有既遂?
  更何況不等價客體錯誤中,學說不都是說對行為原欲實施之客體不都是成立未遂嗎?
2.而沒有對乙未遂?
  對乙沒有未遂的理由是什麼呢?
  小的有以下的想法:
(1)從大大的說法,客體錯誤應該只有既遂→所以沒有未遂。
        那客體錯誤有未遂的情形→可能會有未遂囉?
(2)沒有對乙未遂,是因為甲無對乙之行為?
(3)對照其他錯誤檢討,雖然甲對乙沒有行為,但主觀上有故意,更有可能已逾著手,
        只是未發生結果,所以未遂,但應歸納為不能未遂,所以沒有未遂。
3.另外大大原本提到的故意不能評價量兩次,請問那邊有提到該學說的?也敬請一併指
  導。

以上敬請指導~~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0-30 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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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表明下,我指的是等價客體錯誤(本題與不等價無關所以我就沒多寫如有誤解請包涵)
   而且指的是本案例的情形,也就是針對松鼠的結論,至於開槍打而未中就非探討範圍內!(可能要麻煩S大從頭看完所有的文章才會明白,最後結論我已簡化很多文字了)

2.本來我有寫故意不能評價量兩次,後來刪除,就是怕要解釋,哈哈

正確的說是"同1個構成要件故意",不能被評價2次!
否則你在此就是多算了1次,你會重複評價導致重複給1行為2罪的可能,松鼠的結論是個例子。

3.對乙沒有未遂的原因是什麼??
其實這問題只要你理解為何等價客體錯誤我麼認為其實無關緊要,你就會明白!

在此我再重複一下個人認為等價客體錯誤德國通說之所以這樣處理的理由:

構成要件並沒有表明一定要行為人心理想要傷害或殺(以下用殺)的某個特定人才算該當271,你看271的構成要件,他是說殺"人",他不是說殺你想殺的那個人者,之所以這樣,是因為解釋構成要件一定要從法益來出發,你要想271他要保障的法益是什麼他要保障的範圍又到哪裡。
而271要保障的是生命法益,他要保障的生命法益並沒有被限定在只是行為人原先預定想的某1個特定身分的那個人的生命而已,只要是人的生命,271就想保護,271就覺得他應該要發揮功能去保障。

所以爲了達到這個功能與目的,所以只要行為人知道他要殺的是人,那應該就夠了,在此他就違反了這個禁止誡命,他就應該被禁止。而不需要一定要行為人知道他要殺的就是原來他想殺的某乙,這樣才算是人。

所以271的構成要件故意,是指對"人"認識,行為人知道他要行動的對象是人就夠,至於他原來想殺的是乙,結果實際上誤丙為乙而殺之,那只是對身分的誤認,並沒有誤認他要殺的那個對象是人!

既然他想殺的是人,究其實際,根本就沒有發生構成要件錯誤,所以等價客體錯誤,我個人的想法是根本就不是構成要件錯誤,所以直接就把他當既遂處理啊,如果你又再就他對乙的殺人故意來檢討有無殺人故意,你就是以為271的構成要件故意是殺乙故意而不是殺人故意,如果你認為271的主觀構成要件應該是殺人故意,那麼他殺丙的時候,就已經該當殺人故意了,而你也已經評價他為271該當,照理說你已經用完了對那個故意的評價,結果你又來認為他有殺乙的故意,所以要檢討殺乙故意,這不是重複使用嗎或者說是你還是搞不清楚前面那個該當271的故意是殺人故意還是殺丙故意??

4.另1故意不能評價2次沒有學說,是我個人的見解,正確的說是1個構成要件故意不能重複評價,舉例如想像競合1行為侵害數個法益,之所以要多重評價就是因為其實他有多個構成要件故意包含在1個行為裡面(比如行為人丟炸彈炸死5個人,他其實是有5個殺人故意),所以也才能重複評價,如果行為人就只有1個殺人故意那就不能也不應再為重複評價該故意(但有可能可以雙重評價該行為,比如該行為他有1故意1過失)。

其實簡單的說就是他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就應該那樣評價既不要多也不能少!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10-31 02:08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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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1 0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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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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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各位前輩先進已多有說明,不再贅言
以下補充一些資訊供板主參考,至於詳細內容多可尋找而不詳述:

德國學說上對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的定義:

一、
客體錯誤:
係指因為辨識錯誤,而對事實發生的行為客體有錯誤的認識,亦即對客體的同一性有錯誤的認識

客體錯誤之處理:
1.等價客體錯誤=>通說以「法定符合說」解決(參考判例:28上1008、51台上600)
2.不等價客體錯誤=>以類似具體符合說的方式解決


二、
打擊錯誤:
係指行為人依主觀意思而瞄準正確的客體侵害,卻因著手後無法控制,造成因果歷程偏離或失誤,
行為人原先預見的客體與實際侵害之客體並不一致

打擊錯誤之處理:
通說採「具體符合說」解決(參考判例:74台上591)


以此題為例:
A想打B,某日夜晚月黑風高,A在暗巷見一人經過,身型似為B,他也確信該人為B,於是抓起身
邊木棍,從背後將該人打成傷,事後才發覺原來該人非B,而是B之弟C。問A對B、C各負什麼刑責?

簡單說明:

一、
A對C=>刑277I(等價客體錯誤、採法定符合說不阻卻故意之成立)

二、
A對B=>不成立犯罪。有人會問以下問題:

1.為何不能對B再討論一個傷害未遂?理由:
因為採「法定符合說」,傷害人的故意已被評價,故避免雙重評價

2.為何對B不是不能未遂?理由:
因為採「法定符合說」,刑277的被害客體是「人」,也有「人」被A打傷,當然不會是客體不能,
也就沒有 不能未遂的問題


[ 此文章被winxyz在2010-10-31 10:16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10-31 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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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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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還有問題:
1.對於客體錯誤與打擊錯誤需要用「法定符合說」以及「具體符合說」判斷的理由是什麼
  呢?是因為不用學說無法判斷結論嗎?可是不用學說判斷好像也可以得到結論啊?
2.為何對B不是不能未遂?理由:因為採「法定符合說」,刑277的被害客體是「人」,也有「人」被A打傷,當然不會是客體不能,也就沒有 不能未遂的問題
→這個推論就不太懂了?
  不能未遂的規定是不能發生犯罪結果又無危險
  但是以上推論過程中告訴我們:
  1.客體為人
  2.客體被打傷→就是已有行為結果
  3.結論→不是客體不能→這樣不就應該推論客體確定而且受傷
    那不就變成可能論傷害既遂嗎?
    既然可能論傷害既遂,雖然不是不能未遂,A對B=>不成立犯罪。就不對了。
    又,A對B=>成立犯罪,這個結論好像又不對。

小的想法是哪裡有問題呢?


雖然你有思想上的自由,但也不能憑藉自己主觀的信心來編織客觀的結果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11-01 1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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