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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責任應該是行為時為斷,也就是著手的時候,至於著手時或著手後
改變其犯意提昇或下降也會構成新的犯罪行為,換言之,行為人對同一
法益的接續侵害有不同罪(量方面),應該是有一個輕最故意責任與一
個重罪故意責任,但行為具有接續侵害同一法益的情形之下,應該是用
接續犯的概念鮩援引重罪原則而從重處斷~~~~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5 23:13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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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9-04 23:35 發表的 [快忘光光的刑法]中止犯?一行為or數行為?: 到引言文

某甲出於殺乙之故意,拿刀追殺乙,乙被逼至角落,苦苦哀求,協議以一隻手臂換取生命。甲大發慈悲,只奪乙一條手臂,請問甲該當何罪?

--補充--怕大家誤會題意,修改一下圖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屬罪數問題(參照月旦裁判時報2010年8月份:徐育安的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之專題),

就我的理解,

即實務上用來描寫類似學說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用,無關成罪判斷,

要寫犯意變更的前提是行為單數,

其中侵害法益不同者,
就描述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實貭就是學說的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其中侵害法益相同者,
就描述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則實貭就是學說的法條競合。

所以:

依題示,甲成立殺人未遂罪(有中止未遂適用)、重傷罪。

甲所為屬「法律行為複數」或「可分之數行為」,蓋因:

本題事實既以描述甲出於殺乙之故意,拿刀追殺乙,殺人行為進入著手自不待言,
又中止追殺行為後另起重傷犯意,非出於繼續狀態下,
先行為殺人,後行為重傷,又無「法之行為單數」適用,
故依99台上字702號判決,屬可分之數行為;

另甲所為,追殺行為及重傷行為,雖行動所為有時空上緊密,惟依題示有中止行為後為重傷行為,
顯非出於單一意思決定,第三人立場亦不認為是單一行為,無自然之行為單數適用。

結論:甲所犯殺人未遂罪與重傷罪,屬數行為侵害生命及身體不同法益,應依刑法50條數罪併罰。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6 18:40重新編輯 ]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6 15: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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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台上字702號判決

(二)、行為始於著手,著手之際,有如何之犯意,即應負如何之故意責任。
  犯意變更與另行起意本質不同;犯意變更,係犯意之轉化(昇高或降低
  ),指行為人在著手實行犯罪行為之前或行為繼續中,就同一被害客體
  ,改變原來之犯意,在另一犯意支配下實行犯罪行為,導致此罪與彼罪
  之轉化,因此仍然被評價為一罪。犯意如何,既以著手之際為準,則著
  手實行階段之犯意若有變更,當視究屬犯意昇高或降低定其故意責任;
  犯意昇高者,從新犯意;犯意降低者,從舊犯意,並有中止未遂之適用
  。另行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或因某種原因出
  現,停止原來之犯罪行為,而增加一個新的犯意產生,實行另一犯罪行
  為之謂,至於被害客體是否同一則不問惟因其係在前一犯罪行為停止
  後(即前一犯罪行為既遂、未遂或中止等),又另起犯意實行其他犯罪
  行為,故為數罪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6 1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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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實務見現今見解:
一所謂改變犯意所指:乃對同一法意之侵害行為(著手)前抑或行為持續之下,改變其犯意。
二所謂另別起意所指:乃行為業已完成(包然既/中止/未遂),而增加新的犯意。
三換句話說,在著手之前或行為持續就算是對同一客體之侵害用『另別起意』的名詞,他本質
 上卻是改變犯意。~~~看出來了嗎,實務見解去區分2者他不是著重於法益是否同一,而
 是行為階段的問題。復據判決書所指(99上702)對於另別起意,則指原有犯意之構成
 要件行為已經完成(既遂),或因某種原因出
現,停止(未遂或中止未遂)原來之犯罪行為
 ,而增加一個的犯意產生。但是他好樣也忘了
『或因某種原因出現,停止原來之犯罪行為
 也包含預備(如殺人預備),這樣就又會轉變成改變犯意的問題!

四愚見還是認為,不管是改變犯意抑或另別起意,在階段上的影響充其量應為對於犯罪之適用
 ,而對於法益同一與否仍影響罪數或競合之問題!而且改變犯意實務也常常用吸收犯去解釋
 實在是難以接受!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10-09-06 16: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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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出於殺乙之故意,拿刀追殺乙,乙被逼至角落,苦苦哀求,協議以一隻手臂換取生命。甲大發慈悲,只奪乙一條手臂,請問甲該當何罪?
..........................
拿刀追殺乙...
這算有無殺人的著手?
TB要件說:有殺沒有中,算.但若僅在追,而沒有殺,不算.
觀眾看的危險說:好危險!西瓜刀長三尺,白晃的,隨時殺到人.有著手.只是用報紙包著,又不知是否為刀,追著追著,也沒有接近身體,沒有任何危險.不算著手.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6 1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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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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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柏檜 於 2010-09-06 18:1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某甲出於殺乙之故意,拿刀追殺乙,乙被逼至角落,苦苦哀求,協議以一隻手臂換取生命。甲大發慈悲,只奪乙一條手臂,請問甲該當何罪?
..........................
拿刀追殺乙...
這算有無殺人的著手?
TB要件說:有殺沒有中,算.但若僅在追,而沒有殺,不算.
觀眾看的危險說:好危險!西瓜刀長三尺,白晃的,隨時殺到人.有著手.只是用報紙包著,又不知是否為刀,追著追著,也沒有接近身體,沒有任何危險.不算著手.




主客觀混合說:以行為人主觀犯意為基礎,再以客觀第三人角度觀察,若對被害法益造成直接危險,即論著手。

本題中,依甲之主觀,已開始於殺害乙之行為,復依客觀第三人角度觀察,持刀從後追殺被害人,已對被害人之生命法益造成相當之危險性,故論既遂
                          著手(手殘,打字打成既遂) 

大大所說的「刀子用報紙包己來之類的」,除非用客觀說,否則應該當殺人行為之著手


[ 此文章被冰咖啡在2010-09-07 18:02重新編輯 ]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7 11: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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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手,但人沒死,未遂. 表情
中止改以重傷?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行政院研考會 | Posted:2010-09-07 12:27 |
kailean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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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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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應該是不生刑27中止犯問題

中止犯要件

(1)行為人有中止行為
(2)結果不發生
(3)須出於行為人善意

依各大大的見解諾是依判例變更犯意
構成要件論已著手時,雖為不同類型之構成要件
依高位法吸收低位法,雖不能以想像競合,法條競合?

論以殺人未遂,是因評價價上 ㄧ罪嗎?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7 21:48 |
凡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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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kailean1986 於 2010-09-07 21: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這題應該是不生刑27中止犯問題

中止犯要件

(1)行為人有中止行為
(2)結果不發生
(3)須出於行為人善意


中止犯要件
(1)成立未遂犯
(2)中止意思及中止行為(未了未遂-放棄行為阻止既遂;既了未遂-積極防果阻止既遂)
(3)己意中止
(4)中止行為與未達既遂間有因果關係


己意中止的「己意」判斷,通說採無需判斷倫理道德價值,
理由在於中止未遂的法律效果僅為減免刑罰,而非不罰,解釋上無須如此嚴格。

沒記錯的話,似乎只有林東茂教授,才認為「己意」判斷需要「倫理上的自我要求」,
也大概就是你認為的「須出於行為人善意」?

下面是引用 kailean1986 於 2010-09-07 21: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依各大大的見解諾是依判例變更犯意
構成要件論已著手時,雖為不同類型之構成要件
依高位法吸收低位法,雖不能以想像競合,法條競合?

論以殺人未遂,是因評價價上 ㄧ罪嗎?

1.法條競合

2.因為行為單數的判斷結果,至刑罰宣告依單一刑罰(評價為一罪)。


[ 此文章被凡思在2010-09-08 03:43重新編輯 ]


人生不怕敗,只怕殘。

讀書不是為了受罪,而是為了更好的活著。

讀書苦,貧窮更苦。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沒有資料 | Posted:2010-09-08 03: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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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實務常用的另行起意(其實就是說是另一行為)。
是說另外又發生一個犯意而不是一開始行為時就有的犯意,而根據故意的理論,故意是指行為時的故意(著手),所以當他說另行起意時,同時也是說另外有一個行為著手了。

從而原則上是數行為。

因此如果認為中止犯爾後將故意轉變為另1個構成要件的故意,比如從殺人轉成傷害,那麼在成立殺人中止犯後,馬上接著成立傷害的另1行為並非不可想像。

而這似乎也比較符合故意理論的學說(故意與著手的同時性)。 且在後行為著手時他也不再具有殺人故意,而與想像競合類型有本質的區別,所以數行為似乎較為可採。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9-08 21: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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