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726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各位的指教,其實我滿想知道一件事的
就是實務上是否有相關的案例呢
如果有的話 煩請告知一下  很想知道到底怎麼寫的
先去作一下報告    再次感謝各位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5-22 00:42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P大說的正確,你把訴訟法的問題跟實體法的問題混為一談,精確的說,你把罪疑惟輕跟因果關係兩個體系混在一個層次來想問題,想一次解決兩個體系自然會感到困惑。

關於因果關係部分由於是實體法的刑法理論,所以你一定要有一個基本觀念,討論實體法時,原則上要以上帝事實去作為前提,這是學術界相約俗成的共識,也就是說,題目既然是說同時打中被害人,那就真的是同時,你就不需要再去思考到底何者才是致命,否則就要討論到舉證的問題,那麼建立基本基礎概念的成本將會相當的高,而且容易出錯。

也就是說既然是同時那就只要分別到底是只要其中一個打中就會死,還是剛好要兩者一起打中才會死,而這兩種採取不同的因果關係類型來解決。

其次罪疑惟輕方面,其實係把舉證責任作適當的分配,他的概念建立在一個基本上面,當國家訴追犯罪時國家資源十分強大,如果這麼強大的資源都不能找到有力的證據,那麼是不是要謹慎一點謙虛一點呢??
如果自訴,是被害人及其有自訴權人有選擇公訴的機會,當認為自己將會更有效的找到證據來訴追犯罪時,同樣的,我們是不是要謹慎一點,而不要輕易將罪定在任何一個證據不夠充分的被告身上。

所以你認為困惑是正確的,因為結果明明就是有死人,只是不能確定時誰殺的於是就都是殺人未遂的確不太合理,然而正如前面談到實體法時,我們的前提是上帝事實。其實當你認為不合理時,你就是以為所有的事實已經都呈現出來了,如果您能理解到此時丙丁未必是同時打中被害人,也就是說假設有一個人才是致命的,那麼由於罪證不足,原則上不能證明人是另一位殺的!

也就是說,由於我們把握的事實有限,並非全部的事實,所以我們只能謹慎或者謙虛的認為罪疑惟輕,否則我們就很可能自以為是上帝!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10-05-22 05:51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5-22 04:15 |
26955420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3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恩 真的很感謝  這樣我就更加了解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台固 | Posted:2010-05-24 14:27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528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