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3925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冰咖啡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86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10-03-09 17:4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好意思,我又來插花了。
小的以為乙在本題應該討論不純正不作為犯?是吧?
不純正不作為犯好像應該是結果犯?是嗎?
殺人罪也是結果犯?對嗎?
甲沒死,為什麼要討論出乙有保證人地位,而認為乙有殺人罪?

以上又是小自己亂想的~~~


行為犯,只著手實行行為即既遂;結果犯,要有結果發生才能既遂。

本案因結果不發生,所以未遂......而殺人罪有處罰未遂


在人生的開端與結束,我們全然依賴他人的照顧,
為何在人生的中途我們卻疏忽了對他人的關懷--達賴喇嘛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09 18:16 |
cash821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21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9 10:29 發表的 刑總-山難: 到引言文
【角色】
表情 甲:登山家
表情 乙:登山家兼魔術師
【劇情】
甲、乙挑戰攀登某高山,卻因故被困於陡峭山壁上的一塊小平地。經過數日,甲發現存糧已經不足兩人撐到救難隊的到來,於是心一橫,將乙推下去。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乙並未死亡,並且剛好被救難隊發現。救難隊問其甲的狀況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於是裝做腦袋受到重創不予回話。果不其然,乙所處的救難隊並未找到甲,但奇蹟總是不斷出現,甲被另外一支救難隊救走。
【問題】
甲、乙該當何罪?


甲推乙可能構成殺人未遂:
構成要件:
主觀:
將乙推入山崖,顯有故意之情狀
客觀:
甲推乙,主觀上有將乙殺死之故意,乙本應該如期死亡,但因故有因果重大偏離,故要構成殺人既遂顯有違反客觀事實。
結論:甲構成271第二項
違法性:(我這樣推我自己也有點懷疑啦,哈哈哈!)
因為糧食可能所剩無幾,如果少一人消耗糧時可能一人會撐得夠久直到救難隊發現,故甲推乙之事實,雖然為攻擊性的行為,為了避免自己生命受到危險,雖為危險共同體,但此種義務衝突下,可以主張24緊急避難。
罪責:無阻卻罪責之事由
結論:甲無罪
乙比較簡單不多做論述
乙對甲成立因保證人地位成立294。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09 21:56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不能阻卻違法(義務衝突原則上應適用於不作為犯例如趁機先吃完乾糧而不給乙吃,且兩者法益並不等價,他人的生命與自己生命未來危險相比兩者並不相等,法益權衡並無理由阻卻其違法性)
乙沒有作為義務(共同體不會是一輩子,也是有分手的時候)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3-11 00:39 |
洪灋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45 鮮花 x578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9 10:29 發表的 刑總-山難: 到引言文
【劇情】
甲、乙挑戰攀登某高山,卻因故被困於陡峭山壁上的一塊小平地。經過數日,甲發現存糧已經不足兩人撐到救難隊的到來,於是心一橫,將乙推下去。接下來就是見證奇蹟的時刻,乙並未死亡,並且剛好被救難隊發現。救難隊問其甲的狀況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於是裝做腦袋受到重創不予回話。果不其然,乙所處的救難隊並未找到甲,但奇蹟總是不斷出現,甲被另外一支救難隊救走。
1.危難以緊急為必要,即行為人如未立即採取避難措施,即有可能喪失救助法益之機會。本件存糧雖已不足兩人撐到救難隊的到來,但符合緊急性嗎?
2.在法益陷入危險時,應先考慮迴避可能性,本件甲心一橫,將乙推下去,直接以侵害他人利益之方式,將危險轉嫁他人,符合必要性嗎?符合相對侵害最小手段嗎?甲大可搶走存糧即可,或私下偷藏,而無須殺人。
3.犧牲生命法益來保全其他利益,是絕對不符合衡平性的。殺人行為不得主張緊急避難。
下面是引用 lai0913 於 2010-03-09 11:45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殺人未遂
2.緊急避難
3甲=殺人未遂但可阻卻違法

1.不作為殺人未遂(危險共同體)
2.期待可能性
3.乙=殺人罪不作為犯但可減免罪責
1.不論殺人行為是否於緊急避難有適用,要也是依避難過當,得減輕其刑,要無以阻卻違法論。
2.不論此時甲乙是否為危險共同體,得以不作為殺人之未遂相繩,本題乙之行為與期待可能性咸無關聯。
3.乙僅是對甲的自然死亡有所預見,故主觀上並無不作為殺人或遺棄之故意。
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10-03-09 15:0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單純294以遺棄罪的話,不妨試一試有無適用新刑法294之1之情形)
q大,294-1只能適用具民法親屬關係。還是你的意思是多少提一下新修法的東西?
下面是引用 cash821 於 2010-03-09 21:5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因為糧食可能所剩無幾,如果少一人消耗糧時可能一人會撐得夠久直到救難隊發現,故甲推乙之事實,雖然為攻擊性的行為,為了避免自己生命受到危險,雖為危險共同體,但此種義務衝突下,可以主張24緊急避難。
所謂義務衝突,是指行為人負擔多數法律上行為義務,且唯有犧牲另一義務才能履行此一義務。
下面是引用 冰咖啡 於 2010-03-09 10:29 發表的 刑總-山難: 到引言文
救難隊問其甲的狀況及位置,乙心想:「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於是裝做腦袋受到重創不予回話。
題目中「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這句話會讓人產生文義解釋上的問題。到底是「甲的存糧也不多了,就算有我的幫忙大概也撐不到教難隊到達」,還是「甲的存糧也不多了,沒有我的幫忙,一定撐不到教難隊到達」?


[ 此文章被洪灋在2010-03-12 18:54重新編輯 ]


南無阿彌陀佛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台灣新世紀資通 | Posted:2010-03-11 19:32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98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