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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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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gnesplot 於 2010-01-06 11: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你真是我的知音哩!!! ^^

是的
我覺得不存在有"單務契約" 這種東西
你不覺得嗎?

例如買賣契約 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實際上就是存在這四個行為
而就法律觀點而言
345成立只有包含1跟2 兩個行為而已
你說的3跟4
實際上是涉及契約"有沒有效力"的問題

1234均具足
買賣契約才會成立而且有效

這裡需要釐清的是
1. "成立" 跟 "有效"
  契約成立是不是就代表有效?
2. 以及"義務"的定義

像買賣契約
345是買賣的意義及成立
348到378是效力

而贈與
406只有贈與的意義
407到420並沒有提到任何效力的條文

希望有人可以回答
謝謝


不要胡思亂想

單務契約國考出現好幾次了,不存在它考你幹嘛
它就是一個簡單的單方有義務的東西
唸法律特別是應付考試最忌鑽牛角尖
你那些自己捏造的法律觀點實在不值得討論
贈與契約僅贈與人有義務而已

比如說你奶奶給你紅包,未成年無行為能力的你就收下
這樣不就義務在一方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6 17:17 |
vinsem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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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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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買賣契約 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實際上就是存在這四個行為
而就法律觀點而言
345成立只有包含1跟2 兩個行為而已 <---錯 345成立乃因甲乙雙方承諾NB買賣,意思表示合意(承諾 邀約 意思表示{一直強調這三要件})
你說的3跟4
實際上是涉及契約"有沒有效力"的問題 <---又錯 無論交付與否,契約一樣有效
                                                  只是依民法761交付,
                                      或是不交付:甲依民法367取得乙給附金錢的請求權
                                              或乙依民法348取得甲轉移NB所有權的請求權

1234均具足
買賣契約才會成立而且有效     <-------     以上可知這句話是錯的,因為契約有時就算履行了也是無效的,因為契約之成立跟履行無關
                                                  只要雙方承諾,邀約,意思合意就會成立
                                                  但承諾,邀約.或意思表示若有瑕疵 一樣會影響契約成立與否


然後 I 'can't agree with Tom938 anymore


{不要胡思亂想

單務契約國考出現好幾次了,不存在它考你幹嘛
它就是一個簡單的單方有義務的東西
唸法律特別是應付考試最忌鑽牛角尖
你那些自己捏造的法律觀點實在不值得討論
贈與契約僅贈與人有義務而已 }

民法有更值得討論的議題,以前的老師說如果小朋友不相信1,2,3,4,5,6,7,8,9這些數字的數列意義,怎麼會相信2+2=4這種簡單的問題
有自己的法律見解很重要 但釐清更重要
與其在網上問,不如去找書好好從新看吧

PS我是試著理解你的看法,但不代表我認同你的想法.


獻花 x3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台灣和信超媒體寬帶網 | Posted:2010-01-06 20:35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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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一般成立要件........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三要素都要有

法律行為一般生效要件........行為能力的有無,意思表示有無瑕疵,標的是否適法妥當

後面討論我略看了一下觀點蠻混亂的

首先釐清一下幾個東西

第一就是單務契約這玩意兒確實有,因為上述兩個東西它都能成立

第二就是贈與契約它是個單務契約,國考考了n次,就單方有給付義務

第三就是有人說契約成立不見得會生效,是沒錯,但這跟一開始
討論的單務契約沒啥直接關聯
任何契約都有可能只成立而不生效,比如說當事人無行為能力
就不會生效

另外討論串開太長了
已經看不太清楚原先問題是啥....中間又有人提問
如果要回答我建議引言回答會看的較清楚那篇文章是對應那一篇文章
不引言誰知道問題從那邊跑過來的

我基本上還是針對開版問題簡易回答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10-01-07 00:28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6 23:32 |
envy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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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 vinsem 大

請問您是準備考高普考還是司法特考?
自修嗎?還是法律系畢業的~謝謝~
您肯回答一個法律邏輯這麼亂的問題
我覺得vinsem 大您很熱心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APNIC | Posted:2010-01-07 09:37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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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envy861 於 2010-01-07 09:3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TO vinsem 大

請問您是準備考高普考還是司法特考?
自修嗎?還是法律系畢業的~謝謝~
您肯回答一個法律邏輯這麼亂的問題
我覺得vinsem 大您很熱心


vinsem的回答中交付那個回答是法律行為特別生效要件
硬要全部回答很多人也辦得到,但意義不大
基本上有些人補習班的課也還沒上完一輪就開始拼命胡思亂想
單務契約扯到特別生效要件這邊扯太遠了
很明顯就是沒學完整開始自創新理論,結果有熱心人士回答的狀況
又比如說有人把刑法未遂犯全列出來背,我只能說祝這些人好運

國考生的任務除了考上還是考上
鑽牛角尖的依我經驗
通常就是懂高深理論然後..........X榜

所以說為什麼某年初等考試博士級的考生全軍覆沒
這問題值得思考

能考上才是王道
考不上講再多都沒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7 11:52 |
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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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來的問題是   贈與契約  為何受贈人沒有義務?

okay 好  我同意  受贈人"允受" -->這不算是義務
所以贈與契約不算是雙務契約

另外

例如買賣契約 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實際上就是存在這四個行為
而就法律觀點而言
345成立只有包含1跟2 兩個行為而已 <---錯 345成立乃因甲乙雙方承諾NB買賣,意思表示合意(承諾 邀約 意思表示{一直強調這三要件})

民法345成立本來跟就你跟說的雙方意思表示合意是一樣的意思

你說的3跟4
實際上是涉及契約"有沒有效力"的問題 <---又錯 無論交付與否,契約一樣有效
                                                  只是依民法761交付,

--> 錯  民法761 就是在表明契約有否有效力的條文
                                   
1234均具足
買賣契約才會成立而且有效     <-------     以上可知這句話是錯的,因為契約有時就算履行了也是無效的,因為契約之成立跟履行無關
                                                  只要雙方承諾,邀約,意思合意就會成立
                                                  但承諾,邀約.或意思表示若有瑕疵 一樣會影響契約成立與否

契約的履行已經是另一階的問題  跟這裡的討論無關
民法345就是你說的1與2的行為
民法761就是你說的3與4的行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12:13 |
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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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gnesplot 於 2010-01-07 12:1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原來的問題是   贈與契約  為何受贈人沒有義務?
okay 好  我同意  受贈人"允受" -->這不算是義務
所以贈與契約不算是雙務契約
另外
例如買賣契約 NB(1.甲方給NB 2.乙方接受NB 3.乙方給錢 4.甲方接受錢)
.......


你上文說契約的履行已經是另一階的問題  跟這裡的討論無關

有些東西是無關沒錯,但那些1234什麼的是你先提
vimsem才熱心幫你一一解答
而且也明確指出你觀念錯誤所在

我是可以說無關啦因為問題不是我提的
但你不能說無關因為問題都是你提的
vimsem只是幫你釐清
簡單說你提的問題要解答就是會跳到契約履行那邊去
所以結論就是你觀念不清一開始就想太多,人家幫你
也就是說你一開始就想了很多不相干的衍生概念
不過你也不用覺得不好意思
因為剛開始學大家都會這樣

只是如果學了半年一年後還是如此
對考試就有危險


[ 此文章被tom938在2010-01-07 13:03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遠傳電信 | Posted:2010-01-07 12:37 |
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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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tom938大
也感謝vimsem大
我覺得真理是越辯越明 論壇也要靠一群人的貢獻 不管是好的或不好的 才會發揮出功能
如同法律一樣
沒有壞人 法律就不用存在了
好啦 我是壞人哩!!

不過我還是不懂所謂的"對價關係" 到底對價的判定在哪?
另外
為了搞清楚所謂的"義務"
我還讀了康德的義務論~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14:19 |
agnespl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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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便一提

The rulers for acceptance differ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offer is for a unilateral or bilateral contract.

(1)Bilateral Contracts.
Here the mere giving of the counter-promise to the offeror is all that is required. The 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 prevails, and whether or not an acceptance has been given depends on how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interpret the words o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But the offeree must have knowledge of the offer, and notice of acceptance to the offeror is generally required (there are exceptions, such as where the offeror indicates that no notice is required).

(2)Unilateral Contracts.
A unilateral contract may be accepted only by doing the act requested by the offeror, with knowledge of the offer and with the intent to accept it. Normally notice to the offeror of acceptance is not required. (There are exceptions, such as where the offeror requires that notice be given or where the offeror has no reasonable means of knowing that the requested performance has been rendered; in such a case there is a requirement that notice that the requested performance has been rendered be given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performance

由上所知 英美法重點在於 notice to the offeror of acceptance is required 或是 not required
民法345中的受贈人"允受"--->即是英美法中 notice to the offeror of acceptance is required
因此在英美法中
贈與契約是雙務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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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m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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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agnesplot 於 2010-01-07 14:42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順便一提
The rulers for acceptance differ depending on whether the offer is for a unilateral or bilateral contract.
(1)Bilateral Contracts.
Here the mere giving of the counter-promise to the offeror is all that is required. The objective theory of contract prevails, and whether or not an acceptance has been given depends on how a reasonable person would interpret the words o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But the offeree must have knowledge of the offer, and notice of acceptance to the offeror is generally required (there are exceptions, such as where the offeror indicates that no notice is required).
(2)Unilateral Contracts.
.......


俗語說的好忠言逆耳
孔子也說友直,意思就是正直的人值得當朋友
按照這等觀念我還是必須跟你提到一件事就是

http://tw.myblog.yahoo.com/jw!fxEfKpOR...article?mid=12411

公務員初考 26名博士考生全落榜
http://tw.rd.yahoo.com/referurl/news...10vc53r83/*[url][/url] 更新日期:2009/04/04 12:05
(不要太迷信博士 會唸書不代表會做事或做人
另一方面 國家利用單一標準答案所篩選出來的公務員
真的是一群不會想太多 更不會做出什麼對國家大貢獻的事情的人)
博士生考試可不一定百戰百勝!剛剛放榜的公務人員初考,有26名博士生去考結果通通落榜,反倒是考上的6百多人當中,有33名高中職畢業的考生高中榜單,坊間補習班說,公務員初考試題以選擇題為主,博士生平常寫長篇大論的論文,容易想太多,碰到選擇題反而不會選,想考好,題庫還是得多K。

要考試還是好好思考什麼才是正確的道路比較好
學問可能沒有對錯,但考試有勝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10-01-07 16: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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