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0267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chaodetest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2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柏桧 于 2009-12-02 11: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能否再请教,大家讨论,不要介意.
两种情形:
1甲乙假买卖,假登记,未交付乙.乙再卖与丙.(乙无权处分,丙有善意受让,就所有权部分),但就甲还在用A屋地一事,无法交付,如何处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础请求交付吗?(通常考题在问这一型)

2甲乙真买卖,真登记,未交付乙(可能有同时抗辩,或时效消灭),乙再真卖与丙,(此时乙有权处分所有权,丙也登记取得所有权),但交付这个事实未完成,如何处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础,请求交付吗?(这一类型,还真找不到见解)

................
柏桧兄真是好学不倦,不过这2个问题,其实从我们之前讨论的一些点,就可以找到答案了﹗那末学就针对以下2个问题作个不负责任的说明了:呵呵~
1甲乙假买卖,假登记,未交付乙.乙再卖与丙.(乙无权处分,丙有善意受让,就所有权部分),但就甲还在用A屋地一事,无法交付,如何处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础请求交付吗?(通常考题在问这一型)
答:
(一)甲乙假买卖、假登记,其实到这边,我们就可以判定,是通谋虚伪意思表示,其买卖、登记都是无效的法律行为(87条参照),所以这种情况,所有权还是在甲手上,交不交付无所谓,因为本来就无效,所以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动,如果事后有问题,甲可以因甲乙间是通谋虚伪所为的登记,请求乙登记回去给甲﹗(PS:单以法理上而言是如此,但实际上,人是自私的,搞不好乙会转卖或是不愿登记回来,那诉讼的话就有举证的问题,其实难都是难在诉讼上如何举证说是通谋虚伪。)
(二)乙再卖给丙,后面的部分就跟原本的题目是一样的,但还是要强调一点,买卖契约不以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处分权为必要,这是民法中很重要的一个观念。所以依题示,乙是无权处分,原则上效力未定,但因丙是善意受让,所以丙得主张取得所有权,丙的请求权基础就是767向甲请求返还。
2甲乙真买卖,真登记,未交付乙(可能有同时抗辩,或时效消灭),乙再真卖与丙,(此时乙有权处分所有权,丙也登记取得所有权),但交付这个事实未完成,如何处理?丙可向甲以何基础,请求交付吗?(这一类型,还真找不到见解)
...这问题不就跟原本题目一样吗﹖交付的话,就是乙依348要向甲请求啊﹗只是有时效消灭或同时履行抗辩的问题,但因乙不是所有权人,再强调一下,乙不是有权处分,乙根本没有所有权,怎么有权处分﹖换个角度想,如果乙有权处分,乙就有所有权,那乙自己本身就可以依767物权的效力来请求甲返还土地,而不是依348债权的效力来请求交付了,是吧﹖如果是这样,那乙也不会陷入僵局啊﹗因为依大法官解释(抱歉﹗几号解释我真的忘了),已登记之不动产没有消灭时效的问题。(请参照原题目的说明),所以乙仅能依348请求交付,但这有消灭时效的适用,假如还没过15年,乙直接提请诉讼,诉请以履行买卖契约交付的义务,如果过15年,则消灭时效完成,我国不采请求权消灭,而是采抗辩权主义,所以过了15年,乙还是可以请求甲交付,只是甲有拒绝交付的抗辩权,也因为如此,才会陷入甲乙间可以请求但彼此又可以抗辩的僵局,而乙又无法无法依767的规定要求甲〝返还〞(再次强调,乙从没有所有权,所以不是返还,而是交付),而丙主张善意取得后,向甲依767请求返还(而丙是有所有权,所以丙是请求返还,不是请求交付)。
不知道这样解释是不是可以了解了﹖如还有问题我们可以再讨论。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19:20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整理一下:
真买卖,有登记,未交付:
1基于契约请求有15年时效
2基于物权请求(释107和164,及学者补充),无时效问题
所以,出卖人以16年时效抗辩,是对契约请求权或物权请求权?还是两个都竞合?
(我的想法是,相互影响说)(因为没有交付,取得的所有权是不圆满的,故767功能有缺)
............
另外,
2甲乙真买卖,真登记A,.........人,再强调一下,乙不是有权处分,乙根本没有所有权A,怎么有权处分﹖

为何,真买卖且已登记在乙名下了,乙没有所有权?(是这里不明白)

能否释疑?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2 22:2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匆匆看完楼上两位大大的讨论,仅提供一点浅见:

动产取得所有权方式:交付(占有)。
不动产取得方式:交付(占有)+移转登记

动产所有权移转并非以交付为唯一要件,譬如A交付一本书给B,是否B即取得书的所有权?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交付之发生原因可能是买卖、可能是借用、可能是租赁、、、、

所以动产的所有权移转除交付外,必须有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合意』,而其外观则是交付,交付不一定是实体占有,占有方式依民法761条规定。

在不动产的所有权移转上,则没有交付(占有)的问题,因为不动产无法交付(外观上),所以以『移转登记』为外观,而占有并非要件。相同的,移转登记必须有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合意』。

一般不动产买卖中,并不会强调交付(占有)的事实行为。

在不动产的假买卖中,A卖一笔土地给乙,乙占有土地并完成移转登记,但是因为买卖中欠缺『移转合意』,所以法院仍认定此假买卖无效。

原题目中,甲与乙买卖一笔土地,并完成登记,因题目中并未提及假买卖之问题,所以甲与乙有『移转合意』,并完成『移转登记』,所以乙为合法之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向甲要求返还土地,此一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改变。

经过十六年后,因时效之经过,乙仍有权向甲请求返还土地,但因『法律规定』,使甲取得『抗辩权』,得拒绝交还土地。

若甲同意交还土地,乙完整其所有权,并无违法之处(若认为乙未取得所有权,则甲之交还土地反而产生其他问题)


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2-03 11:21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现在的难题是乙可否经由再转让而经由丙向甲请求返还不动产占有?(债之相对性)
乙解套,而丙也如愿.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12:50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原题目中,甲与乙买卖一笔土地,并完成登记,因题目中并未提及假买卖之问题,所以甲与乙有『移转合意』,并完成『移转登记』,所以乙为合法之土地所有权人,有权向甲要求返还土地,此一权利并不因时效而改变。

如上述,乙为合法之土地所有权人,甲虽因时效取得对乙之『抗辩权』,但不影响乙之土地所有权处分,故乙当然可以将土地卖给丙,此处乙与丙为适法之土地买卖,并无善意取得之情形,丙为合法之土地所有权人(不动产不以交付为所有权移转之要件)。

丙以土地所有权人之身分向甲提出返还土地之请求,甲已无对丙之『抗辩理由』,所以甲需交付土地。


以上个人浅见,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教育部 | Posted:2009-12-03 18:32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采这一说,乙根本不用卖与丙,不必要债之相关性,用767就可以解套.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0:31 |
davidd4081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楼上大大似乎对我的说法仍有意见,但是却没看懂我的解释。

我的解释在2楼、12楼、14楼,请参考!!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3 23:08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债权有时效,
2已登记物权无时效,
乙用1则时效抗辩
乙用2则无时效,乙有所有权,甲已卖出,且无时效,无权占有?或因债之时效,所有有权占有?
.........

甲说:物权行为独立性,767归767,乙可以向甲要.(有无权占有,只看物权关系)(没有人采)
乙说:物权行为受债权行为影响,今债有时效事由,则物权行为也有时效事由,不可以.(有无权占有,债权关系也包在内)
......
因此,乙卖于丙,并转移:
甲说:丙对甲,本就可以767,
乙说:丙对甲,经由债之相对性,甲乙债之事由,不及丙.所以丙向甲767,可以.(通说)

结论则767虽在物权行为,但其要件之无权占有,有债权要件.混合体.
如此一来,则原出卖人的保护不就落空了.(若有价金未给,民法264)也不能对抗丙.
难怪有人会以过失不知,或重大过失不知,或明知,来区分第3人之权利,是否徝得保障.
(如丙明知,乙甲间有不交付事由,而用通说,使得甲不能拿到乙的价金,又白白损失土地的占有,甲一点保障也没有.此有不合理之处.)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11:43 |
春之柏 会员卡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57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在提丙说:债之相对性,释349,明知,重大过失不知,不值得保障.


刘开 问说
  君子之学必好问.好学而不勤问,非真能好学者也.交相问难,审问而明辨之.好问则裕.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09-12-04 11:47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8443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