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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vidd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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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七年 中正財法所 (高點網路資料,請參考!)

「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其意義與規定目的為何?又依學術與實務見解,我國民法所規定之此種行為究可區分為幾種類型,試請分別說明之。

(一)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之意義:所謂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乃指法律行為之效力必須透過第三人之同意始得生效,否則其效力將暫時懸而未定的法律行為。
簡言之,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在得到第三人之同意或拒絕承認前,效力將處於浮動不確定之狀態。惟在取得第三人之承認後,依民法第一百十五條,經承認之法律行為,如無特別訂定,溯及為法律行為時發生效力。反之若第三人拒絕承認該法律行為時,該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將成為自始確定無效之法律行為。
(二) 同意的方法:而所謂同意則包括事前的允許及事後的承認二者在內。至於行使同意權的對象,依民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法律行為須得第三人之同意始生效力者,其同意或拒絕,得向當事人之一方為之。
(三)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之目的:學者認為法律行為之效力之所以要設計為須取得第三人同意,其實不外乎兩種目的:
1. 因為直接涉及第三人之利益而須得其協力:例如無權處分行為之所以須得第三人承認始生效力,立法目的即在於利用本人的同意權限制處分行為的效力,藉以避免本人因無權處分之行為受有損害。
無權代理行為之所以須得本人承認始為有效,立法目的乃在藉由本人的同意權,保護本人在未授予代理權的情形下,不因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受有損害。
2. 其於保護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之目的: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的契約行為,須得法定代理人承認始生效力。立法目的即在藉由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權來保護思慮不周的限制行為能力人。
(四)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之類型:依通說見解,我國民法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分為兩大類,即須得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為及無權處分。惟亦有學者認為無權處分實亦係第三人同意的一種態樣,惟在討論上具有特殊性,因此始在體系上單獨列出,茲如下分述之:
1. 須得第三人同意的法律行為:例如:
(1)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之契約行為:依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惟雖然對行為能力之保護大於交易安全,未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致相對人受有
  不利益。
  民法第八十條遂規定:「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期限,催告法定代
  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
  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
  得撤回之。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透過賦予相對人
  催告權及撤回權,避免法律關係懸而未決,藉以保護交易相對人之利益。
(2) 無權代理行為:依民法第一百七十條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所為之法律行
  為,非經本人承認,對於本人不生效力。而法律行為之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
  ,催告本人確答是否承認,如本人逾期未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又依民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無代理權人所為之法律行為,其相對人於本人未承認前
  ,得撤回之。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在此限。亦同時賦予相對
  人有藉由催告權及撤回權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
2. 無權處分:依民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有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個人意見:

法律行為之效力區分,若以最後結果論,僅有『有效』與『無效』兩種,但以法律行為成立時論,則多出『效力未定』這一項。

效力未定雖屬暫態,但其轉變為有效與無效時,有時是需要其他的『助力』,如果在效力未定的情況下,不給予其他的助力,其最終結果在『時間』的非行為事實的『狀態』,其歸屬應為無效。

個人解釋本題答案會出現無效或效力未定,是在二者擇一較佳選項。

當無效和效力未定同時出現時,選效力未定當無效或效力未定單獨出現時,均可選。』


個人淺見,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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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09-10-07 08:50 |
大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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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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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代理權人以代理人之名義而為的法律行為,其效力未定之法律行為.
如 民法第170(I)+(II)+171
請參考許杉老師講義書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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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10-07 22:52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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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第170I條文文字有問題,無代理權人(甲)以代理人(甲)之名義為法律行為....,未經本人(乙)承認,不生效力.
甲做這個法律行為,和乙有何關係?

兩種改法:
1代理人改為本人,修法
2用解釋的,指其文意為(無權代理人,卻以本人之代理人自居,而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
以上,請指正.
原PO,我選效力未定.頂多也只有未經同意的無效.簡之,法律行為成立,但效力未定,....,未同意,則確定無效(自始當然無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10-21 23:01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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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效與效力未定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法律概念,並沒有可以同選的餘地,也不存在先無效然後讓當事人追認而生效力的可能;否則無效就不是無效了!
法律(法律行為)所謂的無效,是自始絕對的無效,是不可能有任何補救或反轉的機會,正因為她的效力這麼的極端,所以根據比例原則,為維護當事人自治的基本民法原理,而不被170所採!
如果他可以事後被補正或反轉,在邏輯上,你又怎麼能說她是極端,而在170要去避免使用它呢??
您可能把無效跟不生效力混為一談。

2.170I條文的文字本來就是指你說的文意,這是稍有法律觀念的人都會去做的解釋;反之,如果僅從文字上去做一般人用語的解釋,那是中文而不是法律!
如果法條要都那麼白話,你可能忽略了法律基本的"經濟"概念!
這種經濟概念就形成法律人共通的用語(或相約成俗或不約而同),從而使法律人能經濟的溝通有效率的說理,也就是專業!
當然,這種經濟也有她的代價(或成本),就是造成一般人民對法律理解的不便,不過,在成本與效益的衡量下,一直是被大家所肯認!
參照黃茂榮教授的著作"法學方法與現代民法"有詳細的說明!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10-23 07:42重新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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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3 07:36 |
春之柏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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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打官司要找律師.法官判決下來後,不能用表面文字去爭.
憲法的法律明確性原則中的可預見性被.....,可瞭解性....
...............
另外,未經同意前是效力未定,已確定不同意則無效?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23 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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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行為還要經第三人的意思來決定其生不生效力時。就跟無效沒有任何關係,無效是有專門的意思,他指的是自始絕對當然的無效,而且不待任何人決定,她就是無效,她是本來一直就是無效,這樣的狀態我們才稱為無效!

所以本於當事人自治,為了給當事人自己決定的機會(因為存在當事人也願意如此的可能),所以有效力未定的狀態出現,而法律用語上,效力未定就是指尚待第三人補充的情形,當第三人不願承認時,該法律行為則是溯及的"不生效力"!

請參照民法114I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
連撤銷都不等於無效,而只是視為,何況是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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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10-23 08: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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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為要第三人同意時,(此為法定要件之一)
僅是成立但不生效力?
或是法律行為不成立?因而當然不生效力?
所以認真的說,無效是法律行為有成立,但其效果是無法?
感謝,你的指點.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3 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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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
法律行為
一般成立
特別成立
一般生效
特別生效

不成立....無效
成立......生效
成立..... 效力未定...確定生效
                          確定不生效力

所以170是是法律行為成立,但效力未定 (同意與否?)


劉開 問說
  君子之學必好問.好學而不勤問,非真能好學者也.交相問難,審問而明辨之.好問則裕.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台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10-23 21: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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