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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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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些老大已經對於小弟這問題產生興趣了,這正是小弟的用意;然而,小弟尚未尋得期望中的解答。

所以,請再給小弟兩天的時間,小弟期望能有更多的聲音發表自己的意見與想法。

請容小弟於兩天後,告知各位該在哪兒找到相關論文。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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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7 20:46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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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一次提出兩個相類似的問題供大家玩玩,以下,提出此類問題的相關思考方向,也歡迎各位一起討論:

B殺A的前行為,跟後來決定放棄電召救護車,放任A流血致死而離去的後行為,究竟算是一行為,還是複數行為?

不妨先朝此問題思考先~~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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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7 20:50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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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有老大以幫助犯論C,或許您採用的是實務所謂的"以自己犯罪之意思,施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來論述。
惟按此見解,似該成立共同正犯而非幫助犯?...
若是幫助犯,似乎該採的是"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實施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才是???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7 2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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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鋒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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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ierfa 於 2009-08-27 08:0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想到二個例子:
『B的刑責應該就從原先直接故意殺人罪的障礙未遂提高至間接故意殺人罪既遂了』:
謝遜遭成崑以七傷拳所傷,受了重傷,遭以殺人未遂起訴。案件審理完畢後之十年後,因舊傷復發,謝遜掛點。所以成崑又接到檢察官起訴狀,原本殺人未遂不算,現改以殺人罪再來審理一次,因為『直接故意殺人罪的障礙未遂提高至間接故意殺人罪既遂了』,這樣子好像有點怪怪的?

我覺得應該不可以這樣看吧!!@@
行為之處罰依行為時阿....
比如說:車禍的駕駛把人撞成植物人<==重傷害
結果植物人躺了10年後死了...這樣也要算在駕駛的嗎??
況且這樣法律關係不就懸而未決10年甚至以上...

我之所以會覺得有提升的原因,其實講提升或許措詞上有瑕疵,
表情 希望有大大可以教導我更精確的說法..........|||
是因為我覺得B自始自終都具備要殺A的故意,而且一開始的砍殺到最後放著流血致死的行為,
根據犯意一貫說,B殺A的行為應該算是一行為而不是數行為。只是一開始未遂(心想事不成),
後來終於死了,所以就既遂了(心想事成)。不可否認的B一開始就具備要殺A的知與欲,也著手了,
但不能一開場就說B殺A既遂,因為A確實不是一開始就往生的,而是從障礙未遂階段到既遂。

金毛獅王的被假和尚打傷,遭到殺人未遂起訴,十年後舊傷復發往生,這十年間有太多的變項,
豈能歸責到十年前被假和尚打的這拳,這樣變成是條件說了。
假和尚也可以向法官主張:庭上!!要不是我十年前打了金毛小子,他也不會死...那請誅連我家九族吧,
因為要不是我爸媽,我也不會被生下來,我也不會去打傷金毛小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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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8 00:20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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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09-08-28 00: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得應該不可以這樣看吧!!@@
行為之處罰依行為時阿....
比如說:車禍的駕駛把人撞成植物人<==重傷害
結果植物人躺了10年後死了...這樣也要算在駕駛的嗎?? .......


牽連到刑訴的"同一犯罪事實"的審查了,很棒!!
越來越實務了,呵呵!!
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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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8 03: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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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09-08-28 00:2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金毛獅王的被假和尚打傷,遭到殺人未遂起訴,十年後舊傷復發往生,這十年間有太多的變項,
豈能歸責到十年前被假和尚打的這拳,這樣變成是條件說了。
假和尚也可以向法官主張:庭上!!要不是我十年前打了金毛小子,他也不會死...那請誅連我家九族吧,
因為要不是我爸媽,我也不會被生下來,我也不會去打傷金毛小子了.......


這位老大,前一個說法適合在刑訴中討論;後一個問題則是刑法因果論的爭點。
您參考一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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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8 03:40 |
JHR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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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殺A的前行為,跟後來決定放棄電召救護車,放任A流血致死而離去的後行為,究竟算是一行為,還是複數行為? 」


B殺A的前行為,即一個故意的作為殺人之行為,確立B之具有作為之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後,於B著手實行該行為之時,即產生了一個法所不容許之侵害生命法益之風險。換言之,該作為之殺人行為,產生了一個預期發生死亡結果之原因力,這個基於自然結果之原因力持續,雖與「放棄電召救護車」以及「放任A之流血狀態」之事實狀態重疊,但是其作為之殺人之構成要件故意,已經排除其他可能對應於客觀事實之可能,即雖有客觀事實,然無構成要件可供對應。至「A死亡」時,其客觀上之事實,與B之作為之殺人之構成要故意對應合致,該生命法益侵害之風險方為實現 ,在無異常之偏離下,該結果應歸責於B。

在B僅有一個意思決定之前提下,而該意思決定中,又僅有一個殺人之故意。此殺人之故意所對應之行為,雖然在時空上可被分割為「持刀砍殺」、「放棄救助」、「目視流血死亡」,惟依照經驗事實,該各相互連結之因果事實應可肯認具有「原因結果」之關係,即以一個殺人之意思決定所啟動之因果之歷程,其內部雖然有複合的因果事實,但因為其各因果事實間具有原因結果之關係,故應為經驗上之一行為。

B應論以殺人既遂。

學說有從法律規範上去理解,而認為殺人後無救助之期待可能。就結論言,似同於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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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2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8-28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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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開心各位老大對這類的問題各有所見,討論熱烈。
不過之中或許引起了些激戰,非小弟之本意。
學術討論,不要動氣,都是為了法律而為,都是同門中人。

關於"故意的不法前行為是建構行為人對客體的保證人地位"問題爭點,有興趣的老大,歡迎去搜找<東吳法律學報第十八卷第二期>,蔡聖偉老師的專題著作,期望給各位老大對於這類問題有新一層的認識與想法,就是小弟的功德一件囉。

多謝各位老大熱烈的討論。不過,不樂見爭執,不如,有興趣的老大,寫訊息與小弟我討論討論吧!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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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8-29 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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