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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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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有無因果關係不是必然的,你用非P则非Q,是對的,但是你說因為這樣一定會進入客觀歸責性的檢討则一定是錯的,這意味您只注意到邏輯關係,而沒有理解刑法上的因果關係與邏輯學的非P则非Q有何不同。

因為刑法上的非P则非Q不全等於用邏輯學的非P则非Q,否則這世界上沒有任何事按照順發生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參照蝴蝶效應理論),所以您並沒有正確理解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意義。

至於因果關係理論的非P则非Q與邏輯學的非P则非Q,到底有何不同建議您參考林山田教授的刑總上冊有詳細的說明。

所以在刑法上因為因果關係被排除而不必進入客觀歸責性檢討的可能類型試舉如下
因果關係的超越:A開槍殺B但是C也同時開槍殺B,而A的子彈慢於B的,C死於B的子彈之下。
在此即無因果關係,而不必檢討有無客觀歸責性。

2.因為實務的相當因果關係過於恣意,所以原則上管見採學說先檢討有無因果關係,如有,才進入有無客觀歸責性的檢討,如果又有客觀歸責性,才能認為該當本案中的客觀構成要件"殺"。

而由於本案死者的體質根本是異於常態,那就不應論有歸責性,題目已經提示了就不必再去詳細分析要多特殊才可以是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當然如果這不是考試,則有探究的空間。

3.以上為個人的體系,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3 23:06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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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法上因為因果關係被排除而不必進入客觀歸責性檢討的可能類型試舉如下
因果關係的超越:A開槍殺B但是C也同時開槍殺B,而A的子彈慢於B的,C死於B的子彈之下。
在此即無因果關係,而不必檢討有無客觀歸責性。

以上論點以非p非q而論 本來就不會通過呀

可否請樓上大大 從頭解一次本題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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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4 00:05 |
小嚴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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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樓上的大大認為本案依條件理論而言無因果關係?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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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4 00:27 |
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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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當然有因果關係,要不然我怎會檢討客觀歸責性...........................................

我好像前面都白說了.....................................................................................

本案有因果關係但無客觀歸責性,所以不該當客觀構成要件。這是我的解題。

你的解題是
個人想法 就實務所採相當因果關係理論 係用非必然結果阻斷因果關係
學者通說的條件理論 客觀歸責方面 用容許風險阻斷
所以乙的死與甲的放砂糖行為無因果關係

你最後一句就是敗筆。
如果你結論是無因果關係,怎麼樣都不可以寫出第二句"學者通說的條件理論 客觀歸責方面 用容許風險阻斷"。

這就是我非常非常又再三強調的重點!
你這樣寫容易使人誤會你的學說體系是檢討條件論跟客觀歸責性後得出的結果來判斷有無因果關係。
但是現在的學說體系是先檢討因果關係的有無,而條件論祇是以前用來判斷有無因果關係的方法之一而已,如果有因果關係,再進入客觀歸責性去檢討,所以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性是分開的兩個階段,就像要先有構成該當性然後再檢討有無違法性一樣。而不能先說無違法性所以無構成要件該當性。

以上是個人看法(也可能是我才是錯的你才是對的)僅供參考! 


[ 此文章被luciferydog在2009-06-04 02:09重新編輯 ]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4 01:56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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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大大的體系是對的!!

因為如果檢驗案例的結論是行為與結果間無因果關係,哪就表示該行為與結果間不具備所謂的不法關聯性,

這時再去檢驗有無客觀歸責甚或結果歸責不是很無厘頭嗎??

這就是為何在判斷上先因果後歸責的理由所在不是嗎???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6-04 0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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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咒殺人----在刑法是絕對不能成立
2.用糖殺人-----在刑法是也是不能成立
但因符咒而引起癲癇死亡---怎麼辦?
但因糖而引起血糖而死亡---怎麼辦?
如果甲主,客觀皆有其因果產生之必然性
面事實亦如此,那殺人罪--成立
所以在1.狀況要符合比較難,2狀況要符合有可能
但本案我看法有欠缺
以理論管見:
所以如empay 所述-----過失致人於死(好像沒過失殺人罪)為宜

上法院這一案無罪成分很高
如上門追債,債務人因逃離而墜樓身亡---過失致人於死(應該不會吧)
開人玩笑,致心臟病發而死---過失致人於死(沒聽過)是否跟本案很像
所以啦~ 表情


[ 此文章被12191219在2009-06-04 09: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4 07: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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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luciferydog 所述這當然有因果關係
但沒人吃糖會死的
一定要有其他條件引發其結果
所以不宜直接以殺人未不未遂
因其欠客觀成立要件
如開槍殺人,對造在可能條件會死亡
打不中就是殺人未遂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6-04 0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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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K那我改成依學者見解 客觀構成要件不該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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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4 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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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請問 妳客觀歸責是在哪裡去阻斷 ?

還有請解釋
因為刑法上的非P則非Q不全等於用邏輯學的非P則非Q,否則這世界上沒有任何事按照順發生是沒有因果關係的(參照蝴蝶效應理論),所以您並沒有正確理解刑法因果關係理論的意義。

請舉例兩者哪裡不同?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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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4 14: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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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歸責包含很多下為概念妳只說他無客觀歸責? 請說明一下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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蔣經國先生---風雨的阻擋,環境的橫逆,'往往是弱者消極的失敗的藉口,卻是勇者奮發自勵成功的磨練。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6-04 14: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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