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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樂
數位造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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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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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故意為明知並且有欲,
被威脅的乙對於構成犯罪事實毆打他人會致傷害之事實明知,
但乙並未有傷丙之欲望,之所以傷丙是因為甲逼迫所然。
更不用說新古典理論的故意罪責與不法意識,乙並沒有與法有敵對的心態,
只是迫不得已才傷丙。故不能認為乙具有故意。

另外甲為間接正犯之所以沒有詳述是因為沒啥爭點.....
甲利用不能構成要件之人犯罪,為間接正犯的其中一態樣,無庸置疑。

個人小見解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06-02 22:15 |
羅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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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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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弟會這麼玩:

(一)乙打傷丙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1,行為具備不法。
   2,罪責階層予以排除。
   3,不成立犯罪。
(二)甲成立持有危險物品罪,強制罪及普通傷害罪之間接正犯:
   1,強制罪部分:
     A,行為具不法且有責。
     B,無阻卻違法事由。
     C,成立本罪。
   2,普通傷害罪部分:
     A,論犯罪支配理論:意思,行為,功能。
     B,甲對乙具有強烈的意思支配。
     C,甲係利用乙無責任之行為。
     D,縱論實務見解之主客觀擇一說,甲亦成立本罪。
     E,無阻卻違法事由,甲成立本罪。
   3,持有危險物品罪:
     A,依題旨。
     B,甲成立本罪。
   4,競合論:
     此一部份眾說見解分立,各自有理,不予贅述。
---------------------------------(聽說這叫沿線撕開?)

以上,小弟又喝醉了,亂說的!

繼續喝醉去!~~~~表情


==For until the law sin was in the world.
      But sin isn't imputed when there's no law.==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 | Posted:2009-06-04 15: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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