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5261 個閱讀者
 
<< 上頁  1   2  >>(共 2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fn4353 於 2009-05-25 13: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行程法第131條第1項90年1月1日施行前,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時效其間,依實務通說(最高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判例參照)應類推適用民法民法125條一般時效15年規定固無疑義。 

.......

我覺的....
這個疑義可大囉!
我覺的這個在實務上只能算是有力說!因為案件是行政法院在判的。
而且高等行政法院自認為行政法院見解是實務通說,固然無可厚非。 
但個人不建議答題時引用這一段文字
因為我知道這個如果被行政法學者改到,成績可能不會很好看的哦!表情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論是在實務上或學理上爭議頗大
如果依大法官釋字474號解釋的邏輯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應該是優先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而不是民法第125條
(以上見解參法務部95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50038156號函)
很多行政法學者也持相同的見解
本題儘管考生可能認為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比較重要
答題時採行政法院所謂實務通說的見解 
但是上述不同見解也是不容忽略
最重要的是不可冒然就說最高行政法院的決議是實務通說
那結果可能會顯現在你的成績單上

更何況本題是問你甲得為如何之主張?當然是要主張對甲有利的見解囉!


[ 此文章被大麗絲在2009-05-27 11:41重新編輯 ]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27 09:30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大麗絲 於 2009-05-27 09:30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我覺的....
這個疑義可大囉!補習班老師怎麼講我不知道!
但我知道這個如果被行政法學者改到,成績可能不會很好看的哦!表情


事實上這個問題不論是在實務上或學理上爭議頗大
如果依大法官釋字474號解釋的邏輯
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
應該是優先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而不是民法第125條
(以上見解參法務部95年10月14日法律字第0950038156號函)


NO.474

公務人員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有依法請求保險金之權利,該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法律定之,屬於憲法上法律保留事項。中華民國四十七年八月八日考試院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七十條(八十四年六月九日考試院、行政院令修正發布之同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逕行規定時效期間,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予適用。在法律未明定前,應類推適用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等關於退休金或撫卹金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之規定。至於時效中斷及不完成,於相關法律未有規定前,亦應類推適用民法之規定,併此指明。

大大指的邏輯,是只藍色字體的部分嗎?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7 10:03 |
8G9119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知名人士
級別: 知名人士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7 鮮花 x49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樓上大大指正,尤其下列二句表情
1.那是考生答案如何簡單扼要說明的問題
2.考生答題應就題目所問,儘量去發揮即可
表情 個人收獲良多,祝安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 | Posted:2009-05-27 10:15 |
ELISHA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社區建設獎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3 鮮花 x124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25 11: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行程法第131條第1項90年1月1日施行前,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時效其間,依實務通說(最高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判例參照)應類推適用民法125條一般時效15年規定固無疑義。 


這個是我講的啦...表情
先聲明一下
我為了考國考才接觸法律
也才接觸1年多
所以學的時候...行程法早就施行很久了
老師才不會強調90年以前是怎麼樣
強調的全是
APA131I是5年

而上面那句引用的是讀司法雜誌裡面寫的

剛剛去翻我的補習班課本
「過去有關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多準用或類推適用民法有關之規定......」
註:關於公法上請求權是否準用民法消滅時效規定,最高行政法院早其持否定見解(57判253判決),嗣後則改持肯定見解(76判96、82判2760判決)
這是我書上唯一有寫的部分

另外有講到稅捐稽徵法的是
時效完成之法律效果,又分
1.抗辯權發生主義
2.權利消滅主義:此乃國內行政法學者通說,依稅捐稽徵法地23條第1項規定......(略)
行程法131條第2項係採權利消滅主義

其他的...我都不知道表情
只覺得明明都已經98年了,幹嘛出這73~89年的東西
要考就直接考行程法嘛
沒事幹嘛考行程法未施行前的事......


Ohne Fleiss, kein Preis!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5-27 10:2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我知道很多補習班老師都要求考生
每題要寫滿40行(高考或三等特)

事實上據某國考閱卷老師告訴我們
越來越多的老師希望考生們不要廢話連篇
答案能精簡就盡量精簡
因為改考卷實在太累了
所以.....如果看到廢話一堆的答案
老師的不滿也只能反應在分數上 表情
因此他強烈建議我們答題時
對於每一個爭點扼要說明即可
毋須長篇大論
老師沒時間看的 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27 10:45 |
大麗絲 手機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7 鮮花 x1052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wanhoug 於 2009-05-25 11: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今早是讀到97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某司法雜誌中選刊的)

行程法第131條第1項90年1月1日施行前,公法上之請求權之時效其間,依實務通說(最高行政法院52年判字第345判例參照)應類推適用民法民法125條一般時效15年規定固無疑義

所以才想案例事實是發生在89年,這邊是否也有考點之類的 表情

原來是樓主引用97年4月16日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的資料
那就素偶錯怪樓上的大大囉!
哈哈!呷你回失禮!表情


老倫家視力不佳,少年家就別介意啦!表情


感恩惜福!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臺北市 | Posted:2009-05-27 11:21 |

<< 上頁  1   2  >>(共 2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3371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