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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iferydog 會員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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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擬制取得公務員身份
這樣說不是很精確,擬制其以共同正犯論處罪刑比較妥當。因為不是公務員就不是公務員,刑法沒有擬制其成為該身分。否則會產生法律為何有權擬制身分的疑義。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3-28 00:48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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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情


[ 此文章被du.tony在2009-03-28 11:41重新編輯 ]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28 11:36 |
du.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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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上認為回扣並非商人交付之賄賂,係屬公務員就其職務行為監督事項直接或間接所得之利益故應就圖利罪部分探討之,合先說明

就刑法第131條圖利罪來分析

若甲乙均知情
學說認為直接依據31條第一項,甲乙屬於圖利罪共同正犯自不待言
實務上認為應區分為
平行關係-認為屬於圖利罪共同正犯
對向關係-僅甲成立圖利罪,乙則不成立本罪

若乙利用不知情甲則成立圖利罪的間接正犯


有錯誤的地方在請大家多多指點,感恩...
表情


有錯誤的地方請大家多多指教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3-28 1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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