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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露锋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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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u907139 于 2009-03-19 23: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大大 我又来了 延续你的回答 请问一下
假如是诈欺,那佣金已付,可否要回?依92条规定?
还是说 居间人可以以571条来抗辩不得要回? 表情

用92条的法律效果是撤销原来的意思表示
目的是使已为的法律行为(本题指买卖契约)自始无效(114条第一项)
出卖人再依不当得利请求已交付之标的物
换句话说,92条是用在买卖契约当事人间的
即在出卖人(居间契约的委托人)和买受人间的法律关系

571则是居间人报酬请求权的丧失事由
不是居间人的抗辩事由
所以,571条是用在居间契约的当事人间的
即委托人(买卖契约的出卖人)和居间人间的法律关系

有关居间契约争议的实际案例
通常会伴随其他法律关系
要先把这些法律关系厘清
大大可能有点混淆了
才会有此一问



感恩惜福!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9-03-23 09: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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