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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q8791042 於 2009-07-23 03:4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甲乙丙丁為一專業殺手集團,甲為首腦。一日甲接到a的請托,希望以1000萬的價碼殺
掉前妻x與小白臉y二人。甲心想價碼難得,想也沒想就答應下來.........
<一>a的身分:
一.a對殺手集團的身分成立刑法29條之教唆犯:
   1.教唆犯乃教縮者較說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者而言.主觀上尚須具有雙重教唆故意客觀上亦具
.......


唔....可是依據第二題題意,看不出C有推B這件事耶@@!
是A在夢遊時撞到了B,使C可以趁隙逃出報警!!


堅定的信念,能讓平凡的人,做不平凡的事。

佛在靈山莫遠求,靈山只在汝心頭;
人人有個靈山塔,好向靈山塔下修。
禪悟就是認識自心的本性,佛性本來具備,
一切現成,非由外襲,亦非他處可得;
自家有寶藏,一心即佛性,
正如空中白雲,不是釘上去的,亦非懸空掛著的。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0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3 1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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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0857risk 於 2009-07-22 21:16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乙丙之刑責:
1乙丙二人持槍殺死xz之行為,應成立刑法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
2乙丙主觀上受甲指揮基於殺害xz之故意,客觀上已著手實行將xz殺害之行為,該當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殺人既遂,洵無 疑義,唯乙丙所殺之行為主體並非y,而是z,此行為學理稱為客體錯誤,依通說及實務採法定符合說,認為乙丙基於上開殺人 行為,認不阻卻殺z故意,故均成立殺人既遂罪,乙丙任何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故成立本罪。
3乙丙將y殺死之行為,應成立故意殺人既遂罪之共同正犯,理由同上
4綜上所述,乙丙殺人之行為,對x應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對y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 「殺人既遂罪」,對z論以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既遂罪」。該數行為侵害數法益,應依本法第五十條分別定出 「宣告刑」後再依第五十一條實質競合的規則定出「執行刑」。
.......

請問0857大大,為何會認為題一中的丁為無罪呢?
個人淺見以為,我國的殺人罪既然有罰預備,當丁參與共同謀議殺害XY的同時,
就已經進入了殺人的預備階段了,因為到了當天也僅是完成當天謀議之事。
雖然丁並無執行該次殺人行動,而在討論階段就抽身了,但丁畢竟是知道有這次犯罪的計畫,
如丁可以算無罪...那首腦甲是否也可算無罪呢?

初學法律,希望可以和你討論^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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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3 19: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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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skyashi 於 2009-07-23 18:57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唔....可是依據第二題題意,看不出C有推B這件事耶@@!
是A在夢遊時撞到了B,使C可以趁隙逃出報警!!


那應該是我口誤吧...所以-->推改成撞表情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2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23 19: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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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丁在共同謀議之階段即出於己意而中止,故為殺人預備的中止犯

若是刑法271第三項殺人預備罪的話.表示說行為人沒有著手.既然沒有著手當然不會有
中止(未遂)之適用囉
且共謀共同正犯要適用中止未遂之下.---->結果不能發生
所以XZ都死了表示既遂了

雖然丁並無執行該次殺人行動,而在討論階段就抽身了,但丁畢竟是知道有這次犯罪的計畫,
如丁可以算無罪...那首腦甲是否也可算無罪呢?

刑法上共同正犯是2人以上共同"實行"之.原舊刑法為共同實施修為共同實行.表示數名正犯必須
於犯罪階段上具備犯意之聯絡(共同行為決議)及行為之分擔(共同行為實施).且直到逾越著手階段
使得有共同正犯之適用.而丁於上著手之前已退出故意無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且亦無共謀共同
正犯之適用...詳情94年修法理由....表情 (以上為個人亂說的....)


最難的題目不是存在於難與不難之間.而是被忽略的東西!!!
獻花 x2 回到頂端 [13 樓] From:臺灣中華寬頻網 | Posted:2009-07-23 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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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見解,首先刑法25-27條規定,行為人必須先有「著手」行為後,才能論既、未遂,那著手之前,就是預備階段,那為何預備,指的是行為人於著手實行犯罪以前的一切準備舉動,亦即供犯罪之實行臻於可能或使便利的行為。常見的預備表現打探被害人之所在,前往犯罪場所途中潛伏…本題大綱寫「討論暗殺」計劃,題意不是甚明,所以我把它設定成「陰謀」,個人研判甲乙丙丁四人僅對案情有犯罪企圖,共同協議計謀,意思表示合致而實施犯罪。那陰謀在我國立法以不罰為原則,僅對少數特定重大的犯罪,予以規定處罰,本法二七一僅處罰到預備,並無陰謀,且甲叫丁放假未參與整個構成要件之行為所以連預備階段都沒有,如果丁已在預備階段,準備將xz幹掉之前置行為,那其犯罪行為顯露出一定之危險性,我才認為丁應該成立預備殺人罪,故本題丁之行為應無罪。

至於甲的行為,既然受a的重金請託,本身不需要親自犯罪,因為有操作犯罪支配行為,只要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或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事先同謀」,而由其中一部分乙丙實施犯罪之行為者,均為釋字109的共謀共同正犯,所以甲仍然負殺人既遂之共同正犯 表情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4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3 21:05 |
oak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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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茂生何許人也?
有無大大可以指點迷津?
是典委來的嗎? 表情


生命太短,人生不該微不足道!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5 樓] From:臺灣數位聯合 | Posted:2009-07-23 23:46 |
cmcarp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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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法律系的刑法教授!!!

http://ntu.elearn.hinet.net/portal/sh...l.jsp?tea_id=lms  參照吧!!


The Life of the Law has not been Logic;It has been Experience.法律的生命不在邏輯而是經驗
Oliver Wendell Holmes.Jr 1841-193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6 樓] From:歐洲 | Posted:2009-07-24 00: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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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懂了!!謝謝0857和q879兩位大大喔 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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獻花 x0 回到頂端 [1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7-25 09:36 |
angus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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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一定一邊看投名狀一邊出考題
嘻嘻 表情


相信自己
無限可能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 | Posted:2009-09-26 02:11 |
bbff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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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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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分享阿!!!!!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9 樓] From:臺灣中華HiNet | Posted:2009-10-12 00: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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