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4736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lawman0099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3 鲜花 x79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该部分是否有使用窃盗犯行,亦有疑义。
使用窃盗应是窃盗使用后将该物品归还回复原状始堪认定。
但是该大学生被查获时该机车仍是在其支配范围内。
所以我认为有疑义部分,应是窃盗之主观要件:意图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
仍有讨论之空间。


缘聚缘灭,人生似云!
事缓则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5-15 15:58 |
axdebnm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有名气
级别: 小有名气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4 鲜花 x93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1.主张行李为无主物,因为大学生将行李乱丢。
2.他能证明是情急下插进自己钥匙就把车骑走了吗?
3.他是被警察拦下来的,他没有归还回原位喔。
4.即使是使用窃盗,还是可以用汽油无法恢复为由,构成窃盗要件。
以上仅供参考,还是要看法官


一直到现在我仍然深深相信,我们的相遇不是什么机率或是刻意,
而是一种注定,注定要在彼此心里刻划一道,记忆也好,伤痕也罢,都是一种注定的付出。
*版权所有。请勿盗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HINET | Posted:2007-05-15 16:06 |
kk33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知名人士
级别: 知名人士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3 鲜花 x75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大学生

总统也一样

现在的时代

只能摸摸鼻仔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HiNet | Posted:2007-05-18 18:12 |
LP10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关于这位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和警察的漠视及失职,我有一些看法.

1.大学生情急下偷路旁机车追贼,不构成刑法的窃盗罪,因为欠缺不法所有意图,
甚则得主张紧急避难阻却违法.

2.大学生向警员下跪请求通报抓贼,却遭警员反讽:「又不是拜妈祖!跪也没用!」,
对于警员的漠视'仅以对方未戴安全帽为由,搪塞追贼的责任,这实在违反比例原则,
对此,大学生的损害,得以申请国家赔偿.

3.黄男无奈地说 ,从当天上午十时起,他就被带到派出所,至下午一时才开始侦讯,晚上七时被带往新店分局侦查队,最后依窃盗罪嫌移送板桥地检署,直到隔天凌晨一时三十分,姊姊带着一万元帮他交保。
------如果,检察官真的将之起诉,那位检座就真的实在太滥诉了.

最后,只能哀悼警察的水准实在太低了,真的不知所谓.

=============================================================
个人有不同看法:
1.阻却违法事由,立法之意旨乃在于『正者无庸向不正者低头』,故当受到不法侵害的那一刻,得以及时反击。但前提是,必须在不侵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且不防卫过当之情况下,方得主张。法律在于公平,自己之权利被侵害,岂有拿别人之权利来弥补自己损失之理。本件大学生虽欠缺为自己不法之所有意图,不构成窃盗罪,但就第三人而言,大学生显系已违返刑法第三百零四条之强制罪,故不得主张正当化事由。

2.员警之行为并不违反比例原则。大学生乃于路程中被拦下,且员警乃依职权正当行使公权力。按国家赔偿法之规定,所谓国赔,系指公务员于执行公权力之时,因故意或过失,直接不法侵害人民之权利,方得主张之。本件大学生已触犯刑法,且其行为正在持续当中,员警甚至得依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以现行犯将其逮捕。本件下跪之事乃大学生因犯罪心虚之故,自取其辱,与员警执行公权力是否不当并无关系。

3.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逮捕现行犯,检警须于二十四小时内做出处分。本件员警早上十时将之逮捕,下午一时侦讯,于晚间送地检署处分,检察官以一万元做出具保责负之处分,于法并无不合。刑事案件主要乃在于主观不法构成要件及客观不法构成要件,两者必须皆该当,方成立该罪。惟主观要件难以断定,须以客观加以判断之。本件警方虽以窃盗罪移送法办,但检方不见的将以窃盗罪提起公诉,且按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事实相同,法院是得以变更法条的。

故本人认为,本件司法之侦办应属合法合理。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28 23:10 |
joy27375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暂且不论他的行李事件(自己乱丢还怪别人捡走...事后再说是别人偷走..好像不太合理...)
把车牵走是事实..没带安全帽是事实..闯红灯也是事实...故意犯既遂是成立的!!
或许法官会因他初犯会是其它原因...减轻刑则!!


快乐从心开始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4 楼] From:台湾 | Posted:2007-06-29 12:51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4226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