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23920 个阅读者
 
<< 上页  1   2  >>(共 2 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永安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路人甲
级别: 路人甲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支票跟本票都是债权的一种.但是本票的裁定比支票强的多.本票可轻易转让给别人但是支票就比较
麻烦.


永安既出.谁与争锋^^y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0 楼] From:台湾台北市 | Posted:2007-01-04 12:04 |
ketrddem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1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上面写的全错了
借别人钱,最好是借「钞票」。
支票、本票,最后都是落回民事债务关系,顶多强制执行对方还你钱,如果对方脱产,一样一毛也拿不回来。
如果借「钞票」,最好是把钞票号码记下来(不需要全记,但记得部份就好),然后请对方写「借据」,写明借钞票xx张,钞票号码如下:....」。如果对方不还钱,嘿嘿,就是用侵占的罪去告他,民事变刑事,保证他会还。不还就等着去坐牢,钱还是一样得还。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1 楼] From:台湾台湾宽频 | Posted:2010-03-10 21:56 |
a3535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7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本票可迳行声请裁定强制执行...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3-30 23:26 |
blues004 手机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38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按期开支票~还可以分别依不同的时效来请求~
告到他腿软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5-07 01:24 |

<< 上页  1   2  >>(共 2 页)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1744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