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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y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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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声明一下~
这次大概是我最后一次发表的言论了~
因为实在「讨论不完」………
 

我只能说
对于那些死刑犯,如果有比死刑更好的「方法」,譬如他每个月要把所有赚的钱给受害家属(只剩基本的钱可以留,如吃饭钱),以及该有的劳力付出,并终身不得假释,那我选择性接受。(就算还不完被害家属所失去的,也只能这样,只能让他还到他死的那天,这就是死刑犯活着的意义,活着的每一分每一秒都要还债,失去了这层意义,他是没有活着的「意义」的
)

如果还是可以假释,当然选择死刑。

本来只想写上面那行,就不写了,因为我觉得不用解释,知道的人自然知道,不知道的人……我又要解释一遍…真的有点麻烦…唉
~~~~
以下括弧给还是不知道的人看…
 

【有的人会说,如果是无辜的人怎么办?我跟你说……(我有点累了…不好意思…)已经是  罪证确凿  的死刑犯,  真的很少」有误判的人…
而因「假释」被放出来所杀的人数,真的「死更多好人」。
如果法官分不出哪些是「天生杀人狂」,一定要照本宣科,用法条才能分办,或是不用法条,自己猜想也想不出来(毕竟不是上帝,看不到未来),或是没有好的配套措施,那只好…剩一条路可走
两害相权取其轻

死刑一途】


 

 

在没有保障的配套底下,要废除死刑,可以说是……很……很………很随便的决策………



再说,废除死刑所影响的层面会不会是一种「鼓励犯罪」的诱因,会不会因此而「死更多人」呢?          我想……也无从查证了…

要跟人权团体辩这个也没意思………因为人权团体要的是「证据」,没有「证据」就不能说废除死刑会死更多人~ 试问?这种「证据」怎么拿?如果拿不出来,还是硬要「两害相权取其」就是了……唉~~~

 


这世上,只能尽力做到完美
 

 

但如果还是「不完美」,怎么办?
凉拌炒鸡蛋~~~~不错吃~~ 哈哈 (不好意思,太久没讲笑话了……)
真的不完美,也只好两害相权取其轻,是不是?



以目前还是有假释的制度来看(不看目前那44位死刑犯最后会有几个被处死,光是重刑犯就很多人被假释了),我只能对大家说,目前法律保护的对象就是「活着的人」。
只要你活着,法律自然会保护你
~
所以,请你好好活着~~~
活着就有很大的希望(必竟处死的属少数人~)!加油~~~













有些事,并不是没看到「证据」就代表它没发生…
有些事…真的是用肚脐想也知道……………
废除死刑,即「鼓励犯罪」

 















ps:废除死刑后,罪犯在「气昏头」或「脑残」的当下,真的只会想到他「不会死」而已,罪犯的脑袋就真的只想到这个!
其他的………他们真的没有想那么多,他们头脑很简单的,没有你想像那么复杂……
现在有死刑,他们的头脑就已经有点「昏」了,如果再废除死刑,不就像吃了「摇头丸」一样,看到眼中钉,就是………「呼伊去~~~~~~~~~~」了吗?

注:「呼伊去」就是指直接把人干掉的意思。




★  如果我字写太多,模糊了焦点,只要看中间和下面的「橘色」重点大字~再好好的想想即可
~~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4 11:42重新编辑 ]



太多事可写,反而不知道写什么好了~哈
天天开心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0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0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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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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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的所学所知尚不足评断,死刑制度的存废,仅整理双方意见供各位思考、讨论,合先叙明。

在此,先回应楼上,终身监禁=不得假释、不得减刑。这仅为立法论上的问题,现行法仅有死刑或无期徒刑而已,而无期徒刑是可以假释或减刑的。废死联盟的主张是,推动修法,改为终身监禁。

杀人罪处死刑之争辩:
(限缩相对死刑之范围应无疑问,即先不讨论毒品、叛乱、海盗…,等22条其他刑法上有处以死刑的条文,并排除争议较小的妇女和18岁以下之人,亦不讨论同情心问题,因为这是一体两面。)
1. 赞同者:1.执行后即无回复可能?即司法再审(事实错误)/非常上诉(法律错误)之机会?2.非人道及侮辱式之处罚,违反最基本之人权,生命本身?3.法治文明及民主社会上不应存在? 4.使生命权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5.促进人权及人性尊严的提升?(6.统计上基督教天主教国家一面倒支持)
2. 反对者:人权是由少数人定义的?欧洲人权是否与我国(或中华文化)的道德规范有相抵触? 人权是否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即恶法非法)? 废除死刑应由全民公投?为何不判凶手死刑就有人权?被害人的人权何在?终身监禁之风险及社会成本?杀人偿命之应报理论(杀一人可救苍生,杀/不杀?断一命可使太平,断/不断?)?受害者和家属本身之伤痛补偿?等于告诉犯人可以为所欲为(增加犯罪率)?
3. 思考点:何谓人权,为何谈人权或人权至上?若犯了最严重的犯罪基于什么理由,仍不能剥夺加害者的生命(此指的非普通杀人罪,而是国际上的违反人道罪、战争罪、侵略罪、灭种罪…等,此类犯罪,联合国1993年后所订的数个规约,也仅限于监禁)?不相信司法的公正或正确性,却愿意接受死刑判决吗?若维持死刑制度,是否应有全辩护制度呢?若维持死刑制度,法院于审理时,是否有特别的审理程序呢?若维持死刑,正义能否回复到正义的原形呢?亦即,社会是否已回复到没有发生前的状态呢?若废除死刑,是否有相同有效的替代方式?若终身监禁所增加之社会成本与生命权不可剥夺之人权,孰轻孰重?多数人的意志一定正确(例如美国黑奴、德国纳粹到中国毛哲东的共产思想…),思想随时代改变,已经执行死刑的人?多数人觉得少数人该死,就可以将死刑正当化吗?我没有答案,也请不要将我归类,谢谢。

有些人认为,废除死刑「绝对或相当可能」会增加犯罪率,无异鼓励犯罪,在犯罪心理学上,的确有这诱因存在,或许有部分的人就是为了犯罪而犯罪,或为了入监狱而犯罪。但在2005年统计数据上:196个国家中,74个完全废除(多为美洲和欧洲)、13个国家部分或于平时废除死刑(即战时例外)、23个国家长时间未执行死刑、87个国家维持死刑。又,2009年,全球仅剩美日中台…等21个国家仍维持死刑。其中,废除死刑的国家中,最早者为葡萄牙和荷兰,分别在1867和1870年,而一百多年,在欧洲多个国家实践的结果显示,一个国家治安的好坏,与是否存有死刑制度并没有绝对的关连性。

另外,有许多人认为「我」绝对不会是被执行死刑的那个杀人犯,又或强调,受执行死刑的人百分之九十几,都是罪证确凿的。但个人从「认事用法」的角度观察,试着提出不同意见。


 「认事=认定事实」可能发生错误:从警察的搜索、侦察,到起诉后调查证据、言词辩论终结,法官判决确定后,提起再审的光98年度就有287件。欲申请再审要件(条件)上非常的严格,可参考刑诉§420
有罪之判决确定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为受判决人之利益,得声请再审︰

一、原判决所凭之证物已证明其为伪造或变造者。
、原判决所凭之证言、鉴定或通译已证明其为虚伪者。
三、受有罪判决之人,已证明其系被诬告者。

四、原判决所凭之通常法院或特别法院之裁判已经确定裁判变更者。
五、参与原判决或前审判决或判决前所行调查之法官,或参与侦查或起诉之检察官,因该案件犯职务上之罪已经证明者,或因该案件违法失职已受惩戒处分,足以影响原判决者。
六、因发现确实之新证据,足认受有罪判决之人应受无罪、免诉、免刑或[/pre] 轻于原判决所认罪名之判决者。(再审者,多以此款为由)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情形之证明,以经判决确定,或其刑事诉讼不能开始或续行非因证据不足者为限,得声请再审。
=>一至四款是证据之虚伪或变更、第五款是职务上犯罪、第六款是发现新证据,但并不是所有新证据都可以提,亦设有严格的限制。(Ex扣案电线证物是否系本案凶器?DNA取证错误?)
「用法=适用法律」上发生错误:主要是法官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或警检在各程序上违反程序。98年度共计有320件。刑诉§441:「判决确定后,发见该案件之审判系违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包括了确定判决的错误、实体裁决的错误、诉讼程序上的错误。
Ex违法监听取得证据、共犯自白作为唯一证据、故意过失的认定)刑诉§379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一、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审判者。
三、禁止审判公开非依法律之规定者。
四、法院所认管辖之有无系不当者。
五、法院受理诉讼或不受理诉讼系不当者。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未于审判期日到庭而迳行审判者。
七、依本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已经指定辩护人之案件,辩护人未经到庭
辩护而迳行审判者。
八、除有特别规定外,未经检察官或自诉人到庭陈述而为审判者。
九、依本法应停止或更新审判而未经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应于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者。
一一、未与被告以最后陈述之机会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
项予以判决者。
一三、未经参与审理之法官参与判决者。
一四、判决不载理由或所载理由矛盾者。

亦即,每年因为认事、用法上错误,而在判决确定后,申请再审或非常上诉的竟超过600件,或许,这仍是为什么废死联盟主张废除死刑的主要原因吧!毕竟,判决确定后,下一步就是执行刑,若执行后,即剥夺了非常上诉或再审平反的机会…。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ch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0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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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人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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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大家熟悉的案子,钟树德案-钟德树在2000年底,因朋友借了钜款投资,没想到那朋友后来换了电话、避不见面,于2001/4/2上午,前往那朋友所经营的心算班理论,两人争执后,钟德树气愤的离开并询问员警如何索回借款,员警表示因为没有签借据而难以进行,钟德树于是万念俱灰,心生复仇之心,买了汽油回去心算班理论,理论争吵过程中,火势燃起,造成朋友及两名学童死亡、18人轻重伤…。

这个案子法院判决死刑确定(判决:手段缠酷、泯灭人性、…判处上诉人死刑…),后因废死联盟声援抗议,而至今未执行死刑,若这案子经媒体如此报导…,大家是否又觉得相当不平呢?








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写了数十页来分析这整个案子的经过,其中提出:
1. 判决以「不明点火器」确定钟德树有点火之故意,但点火器不明,如何证明有故意?而故意与否正是「可处死刑、无期徒刑的§271普通杀人罪」与「276:因过失致人于死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罚金。」之差别。
2. 欠缺律师为他辩护:不知如何提起非常上诉。
3. 废死联盟申请阅卷欲帮忙提非常上诉,阅不到卷:去函最高检署,表示已送法务部「审核」;法务部则表示,应向执行机关即最高检署阅卷,来回数10次接见人无数,仍阅不到卷…。

最争议的莫过于,钟德树究竟是故意还是过失?

从这也可以理解:为何说不讨论同情心,亦非反对死刑之人就对被害家属没有同情心。南非在释宪文中提到:「废除死刑,并非出自对杀人者的同情,亦非要宽恕他的罪刑。本判决想要做的,只是要确定一件事:即使是罪大恶极的罪犯,仍然受到宪法的保护。」

再次强调,我不支持死刑、亦不支持废除死刑,只是寻找各种声音,供各位思考表情


Once the familiar turns change, it’s never quite the same again.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2 05:15 |
Fay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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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有人点名我了,只好出来「打个招呼」~
我也先回应楼上…废死联盟主张的终身监禁问题,倒底要花多少钱来监禁他们我就暂且不讨论。终身监禁是需要配合 犯人负责被害家属的损失 教化人员对犯人的教育工作,实际实行起来又是如何?
曾经不知道在哪里看到,我只记得写说在监狱里从事教化工作的人不成比例,大概一个工作人员分配一千多个人犯,很多人都不愿在那里工作,而在那样的生态底下,很多罪犯的人格是越走越偏。到底终身监禁是不是个好方法,而又能修正到哪里,我看是见人见智。
 

 

哪些人该让他死?

哪些人该给他机会?

 

怎么说永远都不会有正确答案,因为正确答案在「未来」。     
 

而知道了未来又如何?
改变「过去」之后,「新的未来」又是如何?真的会因为改变一次未来,罪犯就会变好?谁知道呢?  而这是永远讨论不完,也永远无法「完美」的议题。我这么说,大家应该知道其实「症结」在哪里了。
 

也就是说,死刑会有误判,废除死刑亦会有误判,永远没有正确的答案。
那到底该怎么做?
 

上面那种没办法掌握的事情你也可以不用看,因为能确实讨论出正确结果的地方真的很难。
 

 

讨论犯罪过后的处置方式,对我来说就是永远也讨论不完的「罗生门」问题。
再加上案件种类那么多,连法官都判不完,更何况是我们这种业余的…
就算让所谓专业的法官判出结果了,也不一定就对。
至于钟树德的案件,是不是故意的也只有他才知道。
 

真的很衰被误会而缠上官司,就是勇敢面对。
真的是做了坏事而缠上官司,甚至被判死刑,那也只能怪自己。
 

虽不完美,但还是需要司法的存在!
在未来,司法能做到哪儿,算到哪儿~ 尽力就是了。
 

 

能告诉大家强命保身的方法,就是「行的正,做的端,坏事自然难近身~(有点跳tone,不过却是事实)
还有,法律多是站在「活人」这边的,所以活着就有希望。
 

 




 

有些观念也希望大家知道:
 

「死刑」的议题只是冰山一角
 

讨论到最后,会发现我们真正在讨论的问题是「犯罪的防范
我们能掌握的,也只有这个
所以,「犯罪的防范」就是匡正社会的重点!
 

但要怎么做呢?
 

这就要从犯罪的起因说起,而犯罪的起因有哪些?跟在什么环境下养成的人格特质有很大的关联。某些环境因素会让人产生想犯罪的想法,而「人格的养成」便是克服环境困难的重要因素!
 

但要如何养成?
 

我想这就是目前最难的地方了!真正实行起来是很有困难度的。
因为困难不好处理,我也不便说什么才是最好的方法,因为任何方法总还是有缺陷~
不过倒是可以告诉大家一个思考的方向~
不论你的脑袋怎么想,只要记住一个重点,基于几乎没有任何一个方法是完美的,所以只要记住「两害相权取其轻」,你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记得以前我曾经提过「扣分方案」,到底好不好用?就让每个人去想吧~)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3 22:01重新编辑 ]


太多事可写,反而不知道写什么好了~哈
天天开心啰~~~~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00:38 |
Fay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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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废除死刑和杀人案件发生件数间的相关性,是不可仅依十年左右之短期间的统计数字予以判断的。
英国方面是如此的:
英国在一九六五年废除死刑之后,其数年间虽然杀人案件的发生率并无巨大地变动;但是,其后的杀人案件发生率却呈现徐徐上升的现象。

所以我想,还是要依照各个地方的风俗民情来论的吧…
那台湾的「风俗民情」又是如何?

可能要做一下实验才知道~



上面那些话本来昨天要加写的,但觉得辩那个没必要就没写了

但今天又会写出来的原因,是因为我认为任何数据都是拿来参考用的
有些研究写这样,有些研究又推翻了前面的研究,说废除死刑后,犯罪的人变少了,是因为经济景气刚好回升的关系。

那什么样的数据才是正确的呢?的确很有讨论空间,这边我就不讨论了。


主要还是上一楼写的才是我的重点。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3 22:10重新编辑 ]


太多事可写,反而不知道写什么好了~哈
天天开心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10: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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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人可能不知道 那些极恶之徒 分尸 溶尸 强奸 杀人的恐怖,如果废除 那我也去做,反正不会被判死刑。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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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懂那些赞成的人在想什么= =
赞成的应该都是那些死刑犯家属吧.....
真想问问林清峰哪天你的子女被杀死了 你还能笑着赦免对方的死罪???

做错事就要有那个guts承担过错
否则活着也没啥路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6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3 2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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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dancingboy 于 2010-04-02 05:1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举大家熟悉的案子,钟树德案-钟德树在2000年底,因朋友借了钜款投资,没想到那朋友后来换了电话、避不见面,于2001/4/2上午,前往那朋友所经营的心算班理论,两人争执后,钟德树气愤的离开并询问员警如何索回借款,员警表示因为没有签借据而难以进行,钟德树于是万念俱灰,心生复仇之心,买了汽油回去心算班理论,理论争吵过程中,火势燃起,造成朋友及两名学童死亡、18人轻重伤…。

这个案子法院判决死刑确定(判决:手段缠酷、泯灭人性、…判处上诉人死刑…),后因废死联盟声援抗议,而至今未执行死刑,若这案子经媒体如此报导…,大家是否又觉得相当不平呢?


.......

我个人觉得钟德树案虽然凸显出现行制度的矛盾
但还是不能据此废除死刑

过失或故意?
从他买汽油这举动要解释成过失杀人是有点奇怪
但更奇怪的是 过失或故意与否 往往仅是由几位法官所认定
而过失或故意的判决差别更是天差地远

我若是法官 我会认定故意杀人 但我不会判死刑
我若是检查总长 我会提出非常上诉
但我什么都不是 我只能说司法要改革表情

如果牵涉到死人或贪官污吏的案件
是否可以成立陪审团来辅助判决呢(得排除特殊团体人士)
过失或故意的认定与判决也不应划地自限
应从嫌犯的因果关系来决定刑责才是

过失却造成重大伤亡仅获轻判合理吗(职棒假球案也是)
故意买官卖官官商勾结污钱洗钱却没死刑 合理吗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4 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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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豪仔 于 2010-04-04 01:1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过失却造成重大伤亡仅获轻判合理吗(职棒假球案也是)
故意买官卖官官商勾结污钱洗钱却没死刑 合理吗表情

这句话说的太好了!
如果是官逼民反
而造成了更多人伤亡
那么其官员是不是该负起原罪
判处死刑?

今日废不废死刑
老衲觉得最大的争议点是.....
民众不相信司法可以达到「惩教」的效果

如果一个人犯了错,犯了罪
进了监牢之后,可以因为「惩教」发挥了效果
完全洗心革面,改过向上
那么并不会有人不接受一个改过自新的人
即使那个人是十恶不赦,万死无法偿其罪恶之人
只要改过,也是会有人愿意接受的

问题在于民众完全不相信以国内的司法体系
能完全的使用改过向善
只能做到「惩」而无法做到「教」
因此在现阶段,对于恶人只能「惩」
对于极恶人之人,只能施以「惩」之极端
也就是令其与社会完全脱离
为了确保使用与社会完全脱离
最为安全的还是死刑一途


别离世间恩怨缠
自此身驾白鹤返
归去云深洗净尘
悠然自在观世途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8 楼] From:台湾新世纪资通 | Posted:2010-04-04 11:25 |
Faye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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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再把我自己的观点说清楚一点,就是…

「惩」是用在「犯罪过后」的处理方法~
而「教」则是在犯罪「前」、「后」同时使用

如果「教」的很好~
那「死刑」我是   更不可能   废除的
因为已经知道其中的严重性了,还「知法犯法
可见「废除死刑」等同于「鼓励犯罪」!

基于为避免有「鼓励犯罪」之嫌~
所以我还是不赞成废除死刑





ps:怕说的太少不好,我就再多说一些…上面写的当然是指确实有犯罪之人而言,而如果是因自卫而杀人、为亲人报仇而杀人(就算杀错人…但此类人并非以杀人为乐,所以应是斟酌其处罚的轻重…)、因过失而杀人……等等「情非得已」的人,当然我是倾向不会判这些人死刑,而是斟酌「处理」即可。

而上面我所说的「知法犯法」是除了「情非得已」以外的人
此类已经确定有罪的人(误判仍属少数人,请自行「两害相权取其轻」)还是知法犯法,所以废除死刑仍然很有「鼓励犯罪」之嫌,所以我还是不赞成废除死刑


[ 此文章被Fayeee在2010-04-05 17:49重新编辑 ]


太多事可写,反而不知道写什么好了~哈
天天开心啰~~~~
献花 x0 回到顶端 [9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 | Posted:2010-04-05 16: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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