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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於 2013-10-08 23:17 發表的 : 這題依據陳志宇老師的解釋 1.參民法92.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 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 被詐欺而為之 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93.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 ,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因為甲在發見後隔天立即要求撤銷該車之買賣契約,當然算在一年內 2.雖然甲與丙簽約 但丙為乙所雇用的助手 視為乙手腳之延伸 故甲應向乙撤銷該買賣契約
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8 23:21 發表的 : 不好意思 我再問一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這是什麼意思?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於 2013-10-09 22:53 發表的 : 1.民法772:前五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 於已登記之不動產,亦同。 如得主張因時效取得已登記土地之地上權.典權 可是已登記之不動產則不可以因時效取得所有權嗎? 不懂 -->舉例來說,甲有一塊《沒有登記》的A地,假設甲出國居住, .......
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9 23:12 發表的 : 嗯~dandy大我懂了 但我可否再請教你一下 除了地上權和典權外 有哪是屬於所有全以外之權呢 該怎麼區分~我讀到頭腦都快打結了 PS:抱歉捏~因為我完全忽略有訊息這個東西~~才知原來你有留訊息給我
下面是引用 dandy771027 於 2013-10-09 23:26 發表的 : -->不動產物權有: 不動產所有權、地上權、農育權、典權、不動產役權跟不動產抵押權。 扣掉所有權,其他應該就是了吧..不太確定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