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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軒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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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事訴訟法問題
1.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2.當事人恆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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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文章被許軒維在2013-10-02 21:51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2 21:37 |
dandy7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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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2 21:37 發表的 民事訴訟法問題: 到引言文
1.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2.當事人恆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pre]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pre][pre]"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pre][pre]這整句是什麼意思?可以舉個例子說明嗎?[/pre]

3.第三人撤銷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向為原判決之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進行救濟,以免判決結果影響民眾權益
不懂整句意思 可以翻譯和幫我舉個例嗎

感謝

1.已經向法院提出訴訟,就不得再對該事件另行起訴。-->指還在排隊途中,不得再起訴。
  (訴訟繫屬就是案子已經在法院,可以等候審理的狀態)


2.用舉例順便翻譯...

  舉例:小欣----去向法院告----小呆----->請求法院讓小呆返還A屋,
                                    ↓                                                               ↓
                        (訴訟繫屬成立)                              (本題訴訟標的-->就是A屋返還請求權)

              但是小呆卻在訴訟途中將A屋所有權---->移轉給老王(第三人),
              雖然移轉給老王但是對訴訟來說沒有影響,而老王為了自己的利益,
              如果經小欣跟小呆的同意(兩造同意)-->老王可以聲請代替當事人(小呆)而為訴訟。


3.就是說雙方在打訴訟,但是法院判給某方勝訴,
   但是此勝訴的結果卻影響到了第三人,而訴訟當時法院卻沒有通知第三人參予。
   這時第三人就可以對雙方提起撤銷訴訟。

  舉例:在某條街上,有A.B兩間麥當樂m(盜版)-->在爭奪商標權,後來判A取得,
              但是此判決卻影響到了該條街上的麥當勞M(正版)-->商標很像,影響到生意,
              因為麥當勞M算是利害關係人,而當時法院在判決時,卻沒有通知麥當勞M去參加訴訟,
              導致麥當勞M無從提出抗辯,這時非可歸責於麥當勞M之事由(未通知)
               -->因此麥當勞M可以對A.B二者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進行救濟。


              舉比較誇張點的 >< 表情


這是…
期許自己能夠擁有向前的勇氣,
沿路偶有坑洞,途中雖有風雨,
卻能向著目標努力前進的…
某位國考阿呆築夢踏實的一個故事,
而這段準備的故事,希望不會太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2 23:53 |
morgot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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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許軒維 於 2013-10-02 21:37 發表的 民事訴訟法問題: 到引言文
1.一事不再理: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
可以幫我解釋一下嗎?

2.當事人恆定: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
[pre]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pre][pre]"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pre][pre]這整句是什麼意思?可以舉個例子說明嗎?[/pre]

3.第三人撤銷訴訟: 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向為原判決之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進行救濟,以免判決結果影響民眾權益
不懂整句意思 可以翻譯和幫我舉個例嗎

感謝

1.行政訴訟法12-1
   當案件已經在審理時,不可同時針對相同案件向其他法院再起訴
   也是審判權恆定原則的延伸
2.行政訴訟法110
   比方說 原來甲(房東)與欠繳租金的乙(房客)打民事訴訟官司
   雖然在官司爭訟時已經甲將房子賣給丙了
   但還是甲跟乙打官司,與丙無涉
   若丙得到雙方同意,可以代替甲跟乙打官司
3.政府甲與建商乙因土地爭議打官司
   後來法院判決結果使不知情的鄰人丙權益遭受損害
   丙可同時向甲與乙提出告訴 要求撤銷原判決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2 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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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兩位大大的幫忙

我懂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3 00:05 |
dandy77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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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morgoth 於 2013-10-02 23:58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1.行政訴訟法12-1
   當案件已經在審理時,不可同時針對相同案件向其他法院再起訴
   也是審判權恆定原則的延伸
2.行政訴訟法110
   比方說 原來甲(房東)與欠繳租金的乙(房客)打民事訴訟官司
   雖然在官司爭訟時已經甲將房子賣給丙了
   但還是甲跟乙打官司,與丙無涉
   若丙得到雙方同意,可以代替甲跟乙打官司
3.政府甲與建商乙因土地爭議打官司
   後來法院判決結果使不知情的鄰人丙權益遭受損害
   丙可同時向甲與乙提出告訴 要求撤銷原判決


大大的第2題怪怪的,房東只是賣房給丙,丙只是有房屋的所有權,

但是債權還是在房東身上,因此丙應該無權代替甲跟乙打官司唷。



記得當事人恆定只適用物權,債權不適用的樣子,有記錯再請更正。


這是…
期許自己能夠擁有向前的勇氣,
沿路偶有坑洞,途中雖有風雨,
卻能向著目標努力前進的…
某位國考阿呆築夢踏實的一個故事,
而這段準備的故事,希望不會太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0-03 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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