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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GLONG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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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关于刑法间接正犯的问题
间接正犯依林山田老师的观点主要是犯罪支配 但是问题来了
问题一:被利用人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说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满14岁) 但是没有责任能力者应该更好支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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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08 20:16 |
misa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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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
看不出你题意问题在哪?
(ps.利用无责任能力人的行为就是间接正犯类型之一啊)

问题二:
成立间接正犯or教唆犯,视优势的意思支配是否存在

问题三:
所知重于所犯or所犯重于所知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0 14: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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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9-08 20:16 发表的 关于刑法间接正犯的问题: 到引言文
间接正犯依林山田老师的观点主要是犯罪支配 但是问题来了
问题一:被利用人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说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满14岁) 但是没有责任能力者应该更好支配吧

问题二:间接正犯的错误(与上述有关)
假使间接正犯误认被利用人成年 而事实上被利用人未成年
假使间接正犯误认被利用人未成年 而事实上被利用人成年
由上述观念应该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


问题三:被利用人错问的问题 多事说也支持打击错误
有些教材说打击错误 主要是应为将"人"视为犯罪工具
如间接正犯希望甲打伤乙 不料出手过重乙因伤致死
此时间接正犯应该成立伤害罪 还是伤害致死?

以下,小弟拙见~
Q1如原PO一开始所言,间皆正犯采"犯罪支配论"。这是通说~
所以将被支配者视为工具,而有学者认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应视其可否支配??
例如:甲利用未满14岁的乙,去砸丙的手机,恰好乙与丙因故相触不悦,心生怨怼,遂听甲之建议,砸烂丙之手机。
---->此时乙并非甲支配之工具,而是因甲教唆而惹起之犯意进而实行。(故有学者认为应为教唆犯)
建议,先掌握通说观念~

Q2-->一开始原PO就以间接正犯?? 应该设问才是~
首先,应考虑实行犯罪者到底有没有成罪??   其次,再考虑利用者是间接正犯或教唆??
这部分要自己思考~
有思考才有学习乐趣~

Q3-->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工具"而被支配,再去思考~


以上,乱说~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0 23:55 |
曹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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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被利用人责任能力的问题
我看一些教材上面说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如未满14岁) 但是没有责任能力者应该更好支配吧
Q:文法有点怪,也问得很奇怪,你看的一些教材上面说间接正犯利用无责任能力之人成立教唆犯或许像是TJQAZ 所举的例子那样,但主要是看正犯的主观意思来判断是否是为间接正犯所可支配或不可支配,并没有无责任能力之人就应该更好支配的想法,而且也要看题目怎么出才是重点所在@@。

问题二:间接正犯的错误(与上述有关)
假使间接正犯误认被利用人成年 而事实上被利用人未成年
假使间接正犯误认被利用人未成年 而事实上被利用人成年
由上述观念应该成立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
Q:你的问题让我想起传统上认定-道具论
间接正犯-利用不会成罪之人:被利用人不成立犯罪。
教唆犯-加工于会成罪之人:被加工人须成立正犯。
成立间接正犯或教唆犯主要还是看主观意思或是否可为支配。

问题三:被利用人错问的问题 多事说也支持打击错误
有些教材说打击错误 主要是应为将"人"视为犯罪工具
如间接正犯希望甲打伤乙 不料出手过重乙因伤致死
此时间接正犯应该成立伤害罪 还是伤害致死?
Q:你是不是没看到逾越部分自我负责?....应该不管哪个教科书都会教吧...可能名称不同..
此乃正犯能否预见此行为会不会有加重结果....
教科书再翻一下 会找到答案的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亚太线上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9-13 2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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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9-10 23:55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以下,小弟拙见~
Q1如原PO一开始所言,间皆正犯采"犯罪支配论"。这是通说~
所以将被支配者视为工具,而有学者认为利用无责任能力者应视其可否支配??
例如:甲利用未满14岁的乙,去砸丙的手机,恰好乙与丙因故相触不悦,心生怨怼,遂听甲之建议,砸烂丙之手机。
---->此时乙并非甲支配之工具,而是因甲教唆而惹起之犯意进而实行。(故有学者认为应为教唆犯)
建议,先掌握通说观念~

Q2-->一开始原PO就以间接正犯?? 应该设问才是~
首先,应考虑实行犯罪者到底有没有成罪??   其次,再考虑利用者是间接正犯或教唆??
这部分要自己思考~
有思考才有学习乐趣~

Q3-->间接正犯中被利用者是"工具"而被支配,再去思考~


以上,乱说~
表情  

TO:TJQAZ
综合TJQA大的观念 间接正犯的观念不应该仅限于年纪这种判断指标啰 更要从实质角度判断
但于Q3还是有点问题????
关于所提以工具的角度思考 就像是甲拿枪想打伤乙 不料射偏而打死   被利用人=枪
但是如楼上说
你是不是没看到逾越部分自我负责?....应该不管哪个教科书都会教吧...可能名称不同..
此乃正犯能否预见此行为会不会有加重结果....
采用逾越部分自我负责=====>但个人认为不适合所以才没有用此想法 因为间接正犯既然都说是"利用"被利用人了 自然没有犯意联络
若依此法理
间接正犯当然很难预见利用犯罪所生的其他犯罪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12-27 13:17 |
g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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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的想~  楼上大概误解别人意思

刑法逾越部分自我负责---->乃是针对共犯结构(包含共同正犯)
既然间接正犯已视被利用者为工具,根本不存在人的因素在内,何来逾越部分自我负责呢???

再来是~     何谓能预见呢??
间接正犯能不能预见呢?

表情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4-01-02 2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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