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3919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GGLONG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的因果关系判断与刑法效力之判断
请各位不吝啬于解说下列两问题
问题1.自行假设的题目请各位帮忙解说因果关系的判断
EX.甲开车撞伤乙 为避免刑事责任而逃走 使得乙无法得到即时救助导致乙死亡(仅讨论死亡的因果关系即可)
我看课本和考古题写法模式大致 下列2种写法 有点搞混
SOLVE1
 甲撞伤以后自行逃走之行为可成立刑法不作为杀人既遂(刑271 15) PS(不作为的部分就略过不讨论了 因为敝人之问题处要出在因果关系的判断)
构成要件
 1.若甲给予乙即时救助之义务 则乙也不会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5 11:30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因果关系跟刑法效力,只能说效力是基础,没有效力,即非我国刑罚权可诉追之范围
而刑法从第三条到第九条都是刑法效力问题,至于1.2条请自参课本或法条

依原po所举例的问题,刑法解答没有绝对正确,只有逻辑观念正确与否
所以正点在于解答论述逻辑,而非哪一种解答是正确
就原解答方式,客观归责也是一种评价,即评价结果可否归责于行为人。(德国-客观归责)
而"因果"关系,重点也是评价结果与原因之间,有无关联性,可否非难于行为人之行为。(日本-相当因果关系)

所以不需因解答有不同而头痛
只要观念正确即可。

以上拙见~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0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7 20:32 |
GGLONG38
数位造型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6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于 2013-08-27 20:32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因果关系跟刑法效力,只能说效力是基础,没有效力,即非我国刑罚权可诉追之范围
而刑法从第三条到第九条都是刑法效力问题,至于1.2条请自参课本或法条

依原po所举例的问题,刑法解答没有绝对正确,只有逻辑观念正确与否
所以正点在于解答论述逻辑,而非哪一种解答是正确
就原解答方式,客观归责也是一种评价,即评价结果可否归责于行为人。(德国-客观归责)
而"因果"关系,重点也是评价结果与原因之间,有无关联性,可否非难于行为人之行为。(日本-相当因果关系)

所以不需因解答有不同而头痛
只要观念正确即可。

以上拙见~
想请教TQAZ 我知道1~9条主要在论述刑法(刑罚权)之效力或是刑法之适用(1.2条) 但却不知要放在哪里讨论....感觉放在构成要件 违法性 与罪责都好像怪怪的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8 14:40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于 2013-08-28 14:40 发表的: 到引言文

想请教TQAZ 我知道1~9条主要在论述刑法(刑罚权)之效力或是刑法之适用(1.2条) 但却不知要放在哪里讨论....感觉放在构成要件 违法性 与罪责都好像怪怪的
小弟拙见~
举例第一条"罪刑法定"-->若刑法没有处罚规定,即不受刑法规范所准绳。(特别刑法除外,考刑法只要知道刑法分则即可)
所以,既然并非刑法所规范之不法行为,当无再进一步讨论之必要。

第三条之后之效力,都是要先判断是否为我国效力所及,若为我国效力所及,再来看行为是否为刑法上定义之不法行为(刑法最后手段性=谦抑思想)(应该说效力跟不法行为判断没有先后较适当),方有进入刑法之构成要件、违法性、罪责。

至于第2条(从旧从轻),可以在一开始即说明(在未讨论构成要件前),也可在竞合(结论)中说明,重点在于下个小标题,让阅卷老师可以清楚找到。

以上拙见~

PS.下次可以把问题提出即可,要问小弟(最近少上线),小弟今天刚好有海贼王漫画才上线@@"   版上高手很多~ 小弟还在学习中~
问高手较有实益~


表情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8-28 20:16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61885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