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8811 個閱讀者
 
<<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討論] [刑法]保證人地位/打擊失誤..1題
寫得好像有點亂
希望大家多多指教,感恩!

Q:

甲是酒店經理,乙女是酒店公關小姐。某天晚上下班後,乙因為心情不好,邀請甲到住處過夜。回到家之後,乙女取出毒品準備吸食,並邀請甲一起吸食,於是二人吸食毒品後入睡。隔天早上醒來,甲發現乙休克。甲心中慌亂,害怕跟乙女過夜的事情被乙女的男朋友丙發現,又害怕自己責任上身,不敢報警,也不敢通知119,就自己離開了。

到了中午,丙到乙的家裡找乙,發現狀況不對,通知119急救,不過急救無效,經過醫生確認,乙已經死亡。丙事後對甲不滿,提供槍枝一把,並以10萬元代價,請丁殺害甲。

隔天,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請問甲丙丁刑事責任為何?(不必檢驗使用毒品罪以及槍砲彈藥罪)

擬答:

一、甲丟下昏迷的乙而自行離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71故意殺人既遂罪。
(一)甲跟乙一起回家,並與乙一同吸食毒品。甲明知吸食毒品對自己和乙的生命法益具有高度危險性(有預見),仍然和乙一起吸食毒品,是有主觀不法。
(二)甲和乙一同吸食毒品,並入睡直至隔天,客觀上亦無其他可阻卻不法事由,有不法。
(三)甲發現乙休克,明知乙已經進入生命法益被危害的最危險階段,預知乙如果被這樣放著不管的話,很可能會死亡,卻仍然拋下乙離去,在造成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獻花 x1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7:14 |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Q1  甲好像用遺棄致死+保證人來判斷好像比較合適
        丁的檢討我大致跟你相同
         乙的部分我覺得比較適用較說犯 因為甲有付出代價 10元 並非意思支配


獻花 x1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14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首先,你考刑法是2小時的嗎?? 因為除非你寫字很快~ 不然這一題,依你的解答可能要2頁半至3頁(你打字一定很快   呵呵~ )
其次是小弟看法~
這題的點
甲--保證人地位之有無~小弟依你解答,都沒看到你對保證人評價之有無??(保證人地位是你題目標題喔)
先看丁--丁有無打擊錯誤呢?? 丁有打擊到甲,只不過貫穿甲而傷及路人~ (打擊錯誤也是你題目標題)
丙--對丁而言,丁系無罪刑之人或是丙可完全支配?? 否則就無間接正犯及正犯後正犯之適處,這一部分可能要再看一下書籍之定義。

以上,小弟拙見~
表情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15 |
luciferydog 會員卡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有名氣
級別: 小有名氣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2 鮮花 x70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不能說甲對乙有危險的前行為

因為是乙邀請甲吸食毒品 乙是自己吸食毒品 自己製造危險
而不是甲製造了風險或提高了風險

因此不能因為甲接受邀請共同吸食毒品 就認為有危險的前行為

假設不是毒品 而是乙邀請甲一起吃飯 喝水 看電視 而甲接受該邀請(乙吃飯不小心曀住看電視看到心臟病發...) 難道甲就造成危險的前行為嗎???

如果是一同為某種具有高風險的行為比如登山,假設彼此間有默契或依社會觀念有彼此互相救援的義務,此時可能有保證人地位,但本題是否因此成立保證人地位尚可能還是有疑問的,更不能說甲只是接受邀請共同吸毒就有危險的前行為。

2.其次認定殺人故意 的知和欲 最好集中在著手的階段加以檢討 如果故意和著手有相當的時間差那就代表可能是原因自由行為,本題甲的部分如無原因自由行為的問題,最好應檢討不予救助時的知和欲,而吸食毒品時的知和欲實無須檢討。

3.如果你強化了丙對丁的支配力而認定丙可能居於間接正犯或正犯後之正犯的地位,那麼為什麼又認為丁的過失行為丙不必負責呢??
這就必須要具體說明

因為如果丙對丁的支配力愈薄弱,丙愈不需要對丁的過失行為負責;反之丙對丁的支配力愈強,丙就愈需要對丁的過失行為負責,如果你前面認為支配力非常強,後面的結論應該是要對過失負責,既然不做這種結論,那就要有具體的理由加以說明!

4.最後   一行為侵害數法益 故想像競合 為比較常見刑法用語
丁一個行為造成兩種結果,數罪競合   這樣寫恐怕比較少見(造成2個結果到底是侵害了幾法益?? 數罪競合到底是數罪併罰、法條競合還是想像競合???).......


僅供參考


這個世界有音樂真是美妙

美妙極了~~~~~~~~~~~~~~~"
獻花 x1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凱擘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19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謝謝大家的協助跟意見分享

1.

我想甲的保證人地位應該是出現在 他拋棄乙的時候(危險前行為)吧
因為和乙一起吸毒 乙休克了 甲發現了卻先離開
我覺得在乙休克的時候 和他一起行動的甲有義務要幫助他(可是這邊不知道要怎麼描述)

2.

後來想想的確是多檢討了甲吸毒時的知與欲
應該從後面甲發現乙休克這邊開始檢討就好?
寫到後來都有點亂掉了

3.

丙對丁的支配力應該是在支配丁去「殺甲」這個行為上 有成立正犯後正犯
但是對丁的技術失誤(把路人打死了)這根本不在丙的預見範圍內 也不在支配範圍內
所以我覺得多出來的部份要自我負責

不過我倒是被你們提醒才發現
丁並不是想殺甲卻打偏了打到路人
而是有打到甲也打到路人
可是
這樣就不算打擊失誤嗎
應該沒有說有打到甲的話就不能算打擊失誤吧?
這部份我就真的有點混亂

請指教喔!謝謝!

我想寫題時間應該是只有兩小時吧
不過因為我如果用寫的 就無法post上來請大家幫我看看了
但是我也會注意自己的寫字速度的
感謝您們喔!! 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18:41 |
TJQAZ 會員卡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初露鋒芒
級別: 初露鋒芒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鮮花 x284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18:4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不過我倒是被你們提醒才發現
丁並不是想殺甲卻打偏了打到路人
而是有打到甲也打到路人
可是
這樣就不算打擊失誤嗎
應該沒有說有打到甲的話就不能算打擊失誤吧?
這部份我就真的有點混亂

請指教喔!謝謝!

我想寫題時間應該是只有兩小時吧
不過因為我如果用寫的 就無法post上來請大家幫我看看了
但是我也會注意自己的寫字速度的
感謝您們喔!! 表情
小弟拙見~
你前一篇1.2.3點已確定保證人地位及支配論~那小弟只能說~ 隨己意~(因為這些應該都是要從書本打好的觀念基礎)
至於打擊錯誤這~ 是小弟個人"拙見"~
這裡小弟認為不是打擊錯誤~ 這算是個小點,閱卷老師只要看到"打擊錯誤",應該會扣點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這題不會帶到"打擊錯誤"這個關鍵詞~(會隨性帶過~不留痕跡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說的競合或罪數那,的確是致命傷,@@" 眼花沒看見~


討論問題歡迎~ 拒絕 惡意貶低人格~
問題無關事及未細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個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後有座山,稱"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稱"礙山"~
以前,想要剷平它,但力未逮;
現在呢?? 想輕盈的飛越過它,
越過這座名為人生之"礙山"。
使它爾后為我之"靠山"~~

=====
獻花 x1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03 |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0: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見~
你前一篇1.2.3點已確定保證人地位及支配論~那小弟只能說~ 隨己意~(因為這些應該都是要從書本打好的觀念基礎)
至於打擊錯誤這~ 是小弟個人"拙見"~
這裡小弟認為不是打擊錯誤~ 這算是個小點,閱卷老師只要看到"打擊錯誤",應該會扣點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這題不會帶到"打擊錯誤"這個關鍵詞~(會隨性帶過~不留痕跡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說的競合或罪數那,的確是致命傷,@@" 眼花沒看見~
如同TJQAZ前輩說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見 還是不能認同支配說
關於"打擊錯誤"我想可能太執著了
跳出錯誤觀理論的思考開兩標題

一個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故意殺人未遂
第二個為彈道偏的過失致死
跳回"錯誤"的基本理念
最簡單的解釋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獻花 x1 回到頂端 [6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24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TJQAZ 於 2013-06-09 20:03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小弟拙見~
你前一篇1.2.3點已確定保證人地位及支配論~那小弟只能說~ 隨己意~(因為這些應該都是要從書本打好的觀念基礎)
至於打擊錯誤這~ 是小弟個人"拙見"~
這裡小弟認為不是打擊錯誤~ 這算是個小點,閱卷老師只要看到"打擊錯誤",應該會扣點分~
所以要是小弟解,這題不會帶到"打擊錯誤"這個關鍵詞~(會隨性帶過~不留痕跡 呵呵~)
表情


PS.L大所說的競合或罪數那,的確是致命傷,@@" 眼花沒看見~

那請問這要怎麼算呢
不是失誤 只是單純打到兩個人?
不太懂...

謝謝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49 |
s8910326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2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GGLONG38 於 2013-06-09 20:24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如同TJQAZ前輩說的 言之有理都是好解答
但小女拙見 還是不能認同支配說
關於"打擊錯誤"我想可能太執著了
跳出錯誤觀理論的思考開兩標題

一個是行為人對於被害人的故意殺人未遂
第二個為彈道偏的過失致死
跳回"錯誤"的基本理念
最簡單的解釋不是想殺A 但不小心殺到B了  易言之對於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可以請問最後一句是什麼意思嗎?
對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是什麼?

是不是指無法說是傷害a而是傷害b?
謝謝您~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51 |
GGLONG38
數位造型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下面是引用 s8910326 於 2013-06-09 20:51 發表的 : 到引言文


可以請問最後一句是什麼意思嗎?
對a而言根本無法易侵害 是什麼?

是不是指無法說是傷害a而是傷害b?
謝謝您~

沒注意 法益侵害打錯字抱歉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9 20:52 |

<<   1   2   3   4   5  下頁 >>(共 5 頁)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3936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