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得好像有點亂
希望大家多多指教,感恩!
Q:
甲是酒店經理,乙女是酒店公關小姐。某天晚上下班後,乙因為心情不好,邀請甲到住處過夜。回到家之後,乙女取出毒品準備吸食,並邀請甲一起吸食,於是二人吸食毒品後入睡。隔天早上醒來,甲發現乙休克。甲心中慌亂,害怕跟乙女過夜的事情被乙女的男朋友丙發現,又害怕自己責任上身,不敢報警,也不敢通知119,就自己離開了。
到了中午,丙到乙的家裡找乙,發現狀況不對,通知119急救,不過急救無效,經過醫生確認,乙已經死亡。丙事後對甲不滿,提供槍枝一把,並以10萬元代價,請丁殺害甲。
隔天,丁在甲上班途中,對甲開槍。雖然丁瞄準甲的頭部對甲開槍,但是子彈射出的時候,彈道只有穿過甲的左肩,射中了旁邊的路人。甲受傷,路人因為胸部中彈當場死亡。請問甲丙丁刑事責任為何?(不必檢驗使用毒品罪以及槍砲彈藥罪)
擬答:
一、甲丟下昏迷的乙而自行離去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271故意殺人既遂罪。
(一)甲跟乙一起回家,並與乙一同吸食毒品。甲明知吸食毒品對自己和乙的生命法益具有高度危險性(有預見),仍然和乙一起吸食毒品,是有主觀不法。
(二)甲和乙一同吸食毒品,並入睡直至隔天,客觀上亦無其他可阻卻不法事由,有不法。
(三)甲發現乙休克,明知乙已經進入生命法益被危害的最危險階段,預知乙如果被這樣放著不管的話,很可能會死亡,卻仍然拋下乙離去,在造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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