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广告
  加入我的最爱 设为首页 风格修改
首页 首尾
 手机版   订阅   地图  繁体 
您是第 13970 个阅读者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为IE收藏   收藏主题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original24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推文 x0
[求助] 刑法-竞合问题

朋友出考题考我,这题对大家来讲很简单

但是不才对竞合疑惑了......

题目:   甲将工业化学药剂渗入面粉,将之贩卖,顾客乙长期食用后,致须长期洗肾

(过程 ..

访客只能看到部份内容,免费 加入会员 或由脸书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内容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13:48 |
TJQAZ 会员卡
个人头像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初露锋芒
级别: 初露锋芒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5 鲜花 x284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下面是引用 original246 于 2013-05-30 13:48 发表的: 到引言文
题目:   甲将工业化学药剂渗入面粉,将之贩卖,顾客乙长期食用后,致须长期洗肾

(过程恕略)....甲该当191制造贩卖陈列妨害卫生物品罪、191-1毒化饮食物品罪及178重伤罪


Q1: 其中191-1第3项有罚致死及致重伤,重伤部份,应论191-1第3项致重伤还是178重伤???

个人认为,该题并未提及基本行为致生重伤结果,所以应论以178 ??

Q2: 竞合部份,个人认为,191-1加178 = 55 ,再与191成立50条.......
唉~ 这里就是爱讨论刑法~ 小弟现在比较喜欢刑诉说~(开玩笑滴)
这问题涉及行为人对犯罪事实有没有认识,如果对犯罪事实没有认识,就不该用刑法去苛责(刑法谦抑思想)
再来就是178??应该是278吧!!
对于竞合问题还是要回归犯罪类型及行为人欲意为何??
如果用刑法苛责~
依小弟拙见
应该(191-1ll+191l+191lll)+278+271ll

以上是算命的结果~ 呵呵~


讨论问题欢迎~ 拒绝 恶意贬低人格~
问题无关事及未细看回文的人~
=====
心境~
每个人都有座山~
他人身后有座山,称"靠山";
我亦有山,而它在我前方,
称"碍山"~
以前,想要铲平它,但力未逮;
现在呢?? 想轻盈的飞越过它,
越过这座名为人生之"碍山"。
使它尔后为我之"靠山"~~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0 20:33 |
original246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3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谢谢T大抽空回覆
T大的见解值得参考!

是278没错 就觉得那天在打字时
怎么觉得怪怪的 又找不出原因 lol


不再靠家人 不再被看不起!!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6-05 19:08 |
往真里修
个人文章 个人相簿 个人日记 个人地图
小人物
级别: 小人物 该用户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鲜花 x100
分享: 转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复制连结到剪贴簿 转换为繁体 转换为简体 载入图片

食品卫生管理法(摘要):

第 11 条   食品或食品添加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制造、加工、调配、包装、运
送、贮存、贩卖、输入、输出,作为赠品或公开陈列:
三、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

第 31 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六百万元以下罚锾;情节重大者
,并得命其歇业、停业一定期间、废止其公司、商业、工厂登记: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七款、第四项或第十五条规定。

第 34 条   有第三十一条至前条行为,致危害人体健康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一千万元以下罚金。

-----------------------------------------------------------------------特别法,请参考


献花 x2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 | Posted:2013-06-06 15:42 |

首页  发表文章 发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103437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师事务所 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 免责声明 | 本网站已依台湾网站内容分级规定处理 | 连络我们 | 访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