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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飞天 于 2013-05-26 00:04 发表的 : 没记错的话,确实是只能主张返还物本身之价值(即本题的3万)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这句话,不包括不当得利受领人出售后所获得之价金。但是乙获得之价金为5万,另外的2万非不当得利所能请求返还,这部分可以参照民法第177条的规定处理。浅见供参......
下面是引用 BoBo飞天 于 2013-05-26 01:24 发表的 :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许多种这边的无因管理类型属于"不法管理"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条第2项)所以甲仍可以主张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卖得之5万)而当甲在主张欲享有该利益后此"不法管理"即转为"适法之无因管理"乙如果为了要卖掉A画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费用的话就需依民法第176条第1项的规定甲负有对乙各种之补偿义务当然这个补偿义务甲只要在这5万元之限度内补偿即可(民法第177条第1项后段)所以端视情况而定如果乙没支出啥费用的话甲能拿到钱会比主张不当得利来的多楼主可以去书局找找民法教科书喔里面会说得更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