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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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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民法]不当得利的范围(民法181条相关)
请问一下

甲非因过失以为自己所拥有的A画是一般复制品,以3万元卖给了乙,并且甲乙双方完成交付价金及A画。
甲以民法88II 撤销意思表示后(先不要管是不是属于重大的动机错误,这边先假设甲可撤销,因为我是要问不当得利的范围),向乙请求不当得利之返还,
但是乙已经把A画以5万元卖给了善意的丙。

这边我想问说
甲如果要跟乙请求不当得利返还(乙当然也可以跟甲请求返还价金3万元)
这个时候甲请求的不当得利范围是多少?

我自己的想法是说,依179、181前段,甲可以请求3万(A画出卖时市价)及乙因此所更有所获得的利益5万(民法181前段)
所以甲可以请求8万
但是乙已经没有A画了(卖给丙了)
依照民法182 I ,乙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所受利益(A画)已经不存在,免返还。
所以乙只需返还因此更有所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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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花 x0 回到顶端 [楼 主]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5 23:06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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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记错的话,
确实是只能主张返还物本身之价值(即本题的3万)
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这句话,
不包括不当得利受领人出售后所获得之价金。
但是乙获得之价金为5万,
另外的2万非不当得利所能请求返还,
这部分可以参照民法第177条的规定处理。

浅见供参......


献花 x1 回到顶端 [1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0:04 |
s891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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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飞天 于 2013-05-26 00:0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没记错的话,
确实是只能主张返还物本身之价值(即本题的3万)
本于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这句话,
不包括不当得利受领人出售后所获得之价金。
但是乙获得之价金为5万,
另外的2万非不当得利所能请求返还,
这部分可以参照民法第177条的规定处理。

浅见供参......

那我可以说,乙在无权占有的状况下管理A画及出售的行为,是属于172的无因管理
甲依照177可以请求返还5万
179只能请求返还3万

这样吗?

谢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2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0:49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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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类型有许多种
这边的无因管理类型属于"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条第2项)
所以甲仍可以主张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卖得之5万)
而当甲在主张欲享有该利益后
此"不法管理"即转为"适法之无因管理"
乙如果为了要卖掉A画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费用的话
就需依民法第176条第1项的规定
甲负有对乙各种之补偿义务
当然这个补偿义务
甲只要在这5万元之限度内补偿即可(民法第177条第1项后段)
所以端视情况而定
如果乙没支出啥费用的话
甲能拿到钱会比主张不当得利来的多
楼主可以去书局找找民法教科书喔
里面会说得更详细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3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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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喔 我一直想不当得利
却没跟不法管理连结在一起
书上有提,但是我脑袋打结= =
感谢您!


献花 x0 回到顶端 [4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09: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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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飞天 于 2013-05-26 01:24 发表的 : 到引言文
无因管理的类型有许多种
这边的无因管理类型属于"不法管理"
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说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所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条第2项)
所以甲仍可以主张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卖得之5万)
而当甲在主张欲享有该利益后
此"不法管理"即转为"适法之无因管理"
乙如果为了要卖掉A画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费用的话
就需依民法第176条第1项的规定
甲负有对乙各种之补偿义务
当然这个补偿义务
甲只要在这5万元之限度内补偿即可(民法第177条第1项后段)
所以端视情况而定
如果乙没支出啥费用的话
甲能拿到钱会比主张不当得利来的多
楼主可以去书局找找民法教科书喔
里面会说得更详细 表情

另外再问一题

甲跟乙买卖A土地,甲已经交付价金,并占有A地以代交付,但是乙未办理移转登记。
之后乙又将A地卖给丙,并办理移转登记给丙。
这里想问丙可以对甲依照767请求返还土地,
那甲在丙取得所有权后的这段期间内,无权占有A地之期间
丙可以对甲请求返还不当得利(以租金计算)吗?

谢谢


献花 x0 回到顶端 [5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6 11:24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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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债之相对性
乙在移转予丙前
甲对乙无不当得利的问题
但是
现在A地已经被乙移转所有权予丙并且完成登记
所以甲对于丙所有之A地应已不具有合法之占有权源
甲如果还继续占有使用收益
对丙便构成不当得利


[ 此文章被BoBo飞天在2013-05-27 09:35重新编辑 ]


献花 x1 回到顶端 [6 楼] From:台湾远传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7 0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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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您的帮助


献花 x0 回到顶端 [7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7 22:07 |
kkahon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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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的他人事务要件和题示内容或有未符吧
该物之物权业依合意及交付已移转
相对人处理该物还符合无因管理的「他人事务」吗?请先进不吝赐教


献花 x1 回到顶端 [8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9 21:53 |
BoBo飞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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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大所言有理
但是
小弟印象中
这部分似乎是采"类推适用"
目的是为了填补不当得利不足之部分
如有错还请指正包涵 表情


献花 x1 回到顶端 [9 楼] From:台湾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31 1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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