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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引用 BoBo飛天 於 2013-05-26 00:04 發表的 : 沒記錯的話,確實是只能主張返還物本身之價值(即本題的3萬)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這句話,不包括不當得利受領人出售後所獲得之價金。但是乙獲得之價金為5萬,另外的2萬非不當得利所能請求返還,這部分可以參照民法第177條的規定處理。淺見供參......
下面是引用 BoBo飛天 於 2013-05-26 01:24 發表的 : 無因管理的類型有許多種這邊的無因管理類型屬於"不法管理"不法管理的意思就是說是為了自己的利益所為之管理(此即民法第177條第2項)所以甲仍可以主張享有"乙因不法管理所得之利益"(即賣得之5萬)而當甲在主張欲享有該利益後此"不法管理"即轉為"適法之無因管理"乙如果為了要賣掉A畫而支出必要或有益費用的話就需依民法第176條第1項的規定甲負有對乙各種之補償義務當然這個補償義務甲只要在這5萬元之限度內補償即可(民法第177條第1項後段)所以端視情況而定如果乙沒支出啥費用的話甲能拿到錢會比主張不當得利來的多樓主可以去書局找找民法教科書喔裡面會說得更詳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