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廣告
  加入我的最愛 設為首頁 風格修改
首頁 首尾
 手機版   訂閱   地圖  簡體 
您是第 17177 個閱讀者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可列印版   加為IE收藏   收藏主題   上一主題 | 下一主題   
djs06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推文 x0
[求助] 【民法繼承】關於特留分、歸扣之計算
各位好,我有一題相當疑惑,不同參考書的解答卻有2種算法,但算出來答案完全不一樣。
因為是自己讀,所以求助無門,尋求各位高手幫忙解答一下阿,再三感激不盡!
------
【問】
甲死亡後,留有財產500萬元,負債300萬元。繼承人為甲之子乙、丙二人。
甲生前因乙營業贈與60萬元,並立有遺囑對丁遺贈200萬元。
請問乙、丙行始特留分扣減 ..

訪客只能看到部份內容,免費 加入會員 或由臉書 Google 可以看到全部內容



[ 此文章被djs0601在2013-05-04 18:20重新編輯 ]


獻花 x0 回到頂端 [樓 主] From: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1 23:25 |
kino
個人頭像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183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問題就出在歸扣到底是何時行使呢?
依1173I ,200+60,這60就是從乙口袋挖出來的,所以繼承一開始就被歸扣了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甲之遺產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對丁遺贈260-200=60
違反特留分規定,乙丙依1225條向丁扣減,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而乙丙各自之應繼分130/2=75


獻花 x0 回到頂端 [1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3:04 |
djs06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感謝你的回覆,我大致了解你的意思了。
但最後乙丙各自應繼分怎麼是75萬? 130/2=65吧

總言之,是等特留分算完,乙的應繼分再扣60萬吧
那這樣應該是丁130萬,乙65-60=5萬,丙65萬

若有不對,再請指教。謝謝你


獻花 x0 回到頂端 [2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2 14:22 |
寒窗問拾得 會員卡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1 鮮花 x99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更正:抱歉看錯了。應該是第一種算法才正確。(若沒有對丁遺贈的話,第二種算法到第3行為止都是正確的)

略調整解答1第4行以下的論述方式,不知道會不會比較好懂:
乙之特留分130/2=65
丙之特留分130/2=65

丁受遺贈200萬元,對乙丙特留分均遭侵害,故乙丙均得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但金額方面:
乙之特留分65萬,但先前已受特種贈與60萬,故僅得請求5萬。
丙之特留分65萬,得向丁請求全額65萬

所以丁留下130萬


[ 此文章被寒窗問拾得在2013-05-04 22:45重新編輯 ]


時間,在書本裡過得特別快!
獻花 x0 回到頂端 [3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3 23:32 |
BoBo飛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樓主的數字有的都打錯了= =
不過解答一的結論是正確的喔
因會侵害特留分,所以經扣減完後:
丁拿130萬
乙拿5萬
丙拿65萬
合計共200萬


獻花 x0 回到頂端 [4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4 17:58 |
djs0601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0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了解。

所以乙的計算順序是: 應繼分→特留分→減60萬
而不是應繼分→減60→特留分

兩者先減後減,答案差真大。
總言之,感謝大家的解答。


獻花 x0 回到頂端 [5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06 00:46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所以乙的計算順序是: 應繼分→特留分→減60萬
而不是應繼分→減60→特留分


獻花 x0 回到頂端 [6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02:49 |
a561825008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甲之遺產為500-300+60=260
乙丙特留分=260/2/2=75X2=130
對丁遺贈260-200=60
違反特留分規定,乙丙依1225條向丁扣減,130-60=70
故丁可得200-70=130


獻花 x0 回到頂端 [7 樓] From:未知地址 | Posted:2013-05-06 03:25 |
peaceman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路人甲
級別: 路人甲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6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請問為何 乙的計算順序 是後減 不是 先減 呢?
(後減)是     應繼分 → 特留分 → 減60萬
(先減)而不是 應繼分 → 減60 → 特留分

民法1173不是說: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民法第1173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
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

另外問一下,民法1173條 後半段
"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這句話的意思是?


獻花 x0 回到頂端 [8 樓] From:臺灣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4 20:49 |
BoBo飛天
個人文章 個人相簿 個人日記 個人地圖
小人物
級別: 小人物 該用戶目前不上站
推文 x0 鮮花 x5
分享: 轉寄此文章 Facebook Plurk Twitter 複製連結到剪貼簿 轉換為繁體 轉換為簡體 載入圖片

1.究竟是後減還是先減呢...?
這部分似乎沒定論....
不過多數見解是偏向後減的表情  


2.這句話的意思應該就是它字面上的意思,
當被繼承人在為特種贈與時,
如果有表示反對該特種贈與加入應繼遺產的話,
那麼該特種贈與在計算歸扣時,就不列入計算。
不過話又說回來,
被繼承人要有反對的意思表示時,
可能還真需要有點法律知識哩.....
不然怎知要反對列入歸扣計算呢表情  


獻花 x0 回到頂端 [9 樓] From:臺灣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Posted:2013-05-25 23:40 |

首頁  發表文章 發表投票 回覆文章
Powered by PHPWind v1.3.6
Copyright © 2003-04 PHPWind
Processed in 0.057489 second(s),query:16 Gzip disabled
本站由 瀛睿律師事務所 擔任常年法律顧問 | 免責聲明 | 本網站已依台灣網站內容分級規定處理 | 連絡我們 | 訪客留言